8、對中國檢察製度三對矛盾的思考(2 / 3)

列寧特別反對檢察機關實行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他指出:“主張檢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取消它對地方政權的任何決定表示抗議的權力,這就不僅在原則上是錯誤的,不僅妨礙我們堅決實行法製這一基本任務,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義、地方影響的利益和偏見。”“因此我建議中央:否決這種雙重領導,規定檢察機關隻受中央領導;保留檢察機關根據法製對地方政權的一切決議提出抗議的權力和職責。”

第二對矛盾中“檢察機關整體能力之軟弱”主要是指檢察機關現行領導體製不利於工作,法律監督職責不明確、法律監督不力,偵查手段落後,設備陳舊,法律監督中遇到的阻力大、辦公辦案條件差這幾個問題。黨和人民群眾把維護法律統一,把反貪汙賄賂、廉政建設的重任交給檢察機關,對其寄予厚望,但檢察機關能否擔當、能否完成這項神聖的使命?從法律規定上、從理論上講是可以的,從司法實踐中看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在反貪汙受賄中,檢察機關的活動受到某些地方政府黨委、機關及假借單位之名的個人的非法幹預,並非鮮事。撞上某些實權人物的神經,下次選舉你就有可能不被列為候選人;碰了計劃、城建、財政、公安等實權單位領導的觸須,也會變著法子卡你。反貪汙反受賄,反來反去,入網的多是些小魚小蝦,大魚也有,入網者不多。

法律監督不力、偵查手段陳舊,主要指檢察機關在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監所監督特別是自行偵查方麵的軟弱。

監所監督基本上是流於形式。某些製定政策的領導及檢察機關的領導,往往忽視了監所監督在整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公、檢、法、司是綜合治理這項係統工程中四個主要部門,任何環節出現問題,都會直接影響整個治安形勢。公、檢、法又好比醫院的不同科室,通過會診對患有傳染病的人作出“住院治療”的處理,然而住院部的大夫護士們卻未能盡職,使得病人隻好拖著病身子回家。過一個時期,舊病複發再去住院。如此反複,一害自己,二害他人,三害社會。目前在社會上作大案的犯罪分子,多數是釋放人員。1994年以來,某省刑滿釋放人員中,重新犯罪率在10%以上。這些人犯罪經驗與逃避打擊經驗多,反社會性強,多為團夥、幫派中的骨幹分子。究其原因,除了刑滿釋放人員本身心理結構之頑固性及部分幹警品德、責任心及業務素質較差外,監所監督流於形式也是改造教育質量不高導致社會治安混亂的原因之一。

在自行偵查中,檢察機關沒有先進偵查手段,給經濟犯罪分子訂立攻守同盟,轉移贓證留下可乘之機,給偵查工作帶來困難。特別是賄賂案,一對一證據,一旦訂立攻守同盟,是很難攻破的。

目前,偵查、審判機關幹警違法亂紀等問題較嚴重,人民群眾有“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廉不廉,正不正,一邊一個西洋秤”之說。我們認為:擔負法律監督任務的檢察機關對如此腐敗現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此現象的出現是偵查監督、審判監督軟弱性的具體寫照。

解決這對矛盾的關鍵在於解決檢察機關的領導關係問題。檢察機關要監督法律的統一實施,必須在人、財、物方麵有一定的獨立性,要改目前的雙重領導為相對垂直領導。換言之,要建立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領導體製。相對垂直領導並非不要共產黨的領導和權力機關的監督,也不影響地方黨委及地方權力機關對檢察機關的指導。稅務、鐵路、海關、銀行不是實行實質上的垂直領導嗎?實踐證明,黨對這些機構的領導並未削弱。因為這些機構雖然不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卻受黨中央及這些機構內部的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同樣,實行相對垂直領導並不意味著不受全國人大的監督,不與地方人大發生工作聯係而任意工作。檢察機關隻有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下,才能有效地同犯罪分子作鬥爭,問題是如何改善這種領導和監督關係,實行相對垂直領導,有利於檢察機關排除幹擾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