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關係分析法的司法應用
法律關係分析法是法理學解剖案件的一個基本方法,經常應用於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中,那麼它可否應用於刑事犯罪案件呢?筆者帶著這一問題,經過研究發現,司法實踐中疑難案件包括三類:一是案件證據殘缺不全導致事實不確定、案件難處理;二是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適用法律疑難;三是各種法律關係錯綜複雜,使案件處理適用法律綜合分析,對症適用的案件。通過對數以百計刑事司法實踐中疑難案件解析,經過歸納總結,得出如下結論:法律關係分析法不適用於法律關係複雜的民事、行政、經濟案件,尤其適用於法律關係錯綜複雜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及金融、保險、走私等經濟犯罪和檢察機關辦理貪汙賄賂案件,侵權瀆職犯罪案件等等。
(一)法理依據
我們知道法律關係是社會關係的法律化,它是由法律事實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的法律事實可能引起不同的法律關係,同一個法律事實因其可能觸及不同部門法而引起不同種類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分析法是由各個部門法抽象歸納而來的一般法理學原理,將其再由抽象還原於具體部門法律適用過程,正是由一般到個別,由抽象到具體認識案件處理案件的方法。
從法律條文邏輯結構看,一般法律規範條款都具有假定、製裁和處理三部分結構。假定是法律規範對權利義務的設定,製裁則是對侵犯他人權利和違反法定義務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承擔責任的規定,而處理則是對製裁從程序上(對違反義務人承擔責任)的落實和實現,包括具體裁判和執行過程。從我國法律規範的梯階層次看,不同性質、種類的法律規範設定的權利義務各別,製裁措施也不盡相同,其處理亦不相同,民事法律規範假定民事權利義務,其製裁措施多是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規範假定行政權利和義務,其製裁對應的則是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規範設定刑事權利義務,其對應的製裁措施則是刑事責任(刑罰)。這三種法律責任綜合構成了我國法律責任的梯階層次,民事法律責任居於底層,行政法律責任居於中間,刑事法律責任居於頂層,其相對法律責任強製力依次由低向高。社會生活的複雜化使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是清晰分明互不相關的,有時呈交叉重疊的情形,因而在刑事法律中有非刑事處罰措施,在民事法律中有涉及刑事處罰的條款或行政處罰的條款,在行政法律中有涉及刑事處罰或民事責任的條款,形成幾種法律責任同時並用,實現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節。隨著經濟生活的日益複雜化,人們的社會活動日益複雜,在生產、生活、消費等環節產生的社會關係亦日漸複雜化,從而使不同的社會關係可能產生於人的一個活動過程,甚或人的多個活動過程就將不同的社會關係聯係在一起,而作為調整社會關係工具的法律規範因其類別不同、各自在調節社會關係的層次、範圍、角度、程度不同,從而出現多種法律規範或多個部門法調整一種社會關係,或同時調整多種社會關係。如人身自由權利和財產所有權,不僅民法調整,刑法亦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調整,行政法也調整,隻不過各自調整角度側重層次、程度不同罷了。正是這種現實社會關係的交叉以及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交叉重合,為我們用法律關係分析法,認識、分析、解剖、辦理案件,有的放矢地確認法律責任奠定了客觀基礎和理論依據。
從司法實踐看,法律對社會關係調整不是一規定就能實現的,就單個部門法的適用而言,往往在實體法和程序法同時適用才能完成保護合法者權益,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目的,民法、民訴法如此,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亦如此,刑法、刑訴法同樣。在法律關係交叉錯綜的案件中,如果我們抓住法律關係這個綱,就可以有條理、有針對性地全麵透徹剖析案件,準確劃分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的界限。法律是調整法律關係規範體係,一旦抓住法律關係,就抓住了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焦點和鑰匙,就能對症下藥,辨證施治。
(二)適用範圍和作用
法律關係分析法是法理學解剖案件的基本方法,它適用於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包括黨紀、政紀案件、刑事案件。隻不過在一些法律關係單一或簡單案件上,人們不用分析法律關係,而是直接應用部門法律規定確定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隻有在案件事實複雜、法律關係交叉的狀態下,法律關係分析法才凸顯其優勢和價值。立足於司法實際,筆者認為,法律關係分析法範圍從訴訟過程看,對於調查、偵查,審查批捕,審判、申訴等環節都適用,是辦案人員確立法律理性思維標準的基礎。概括而言,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行政、民事相互交織的案件都適用法律關係分析法。具體如破壞市場經濟犯罪案件,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破壞交通管理秩序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包庇、縱容黑社會組織犯罪;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汙賄賂犯罪,瀆職侵權犯罪;法院審理的刑事自訴案件等。這些案件凸顯兩個特點:1.或民事法律關係與刑事犯罪相交織,或行政管理關係與刑事犯罪相交織,或經濟法律關係與刑事犯罪相交錯,或司法權力公共事務管理權力與刑事犯罪行為相交織。2.其涉及的法律規範跨越幾個部門法,或民法與行政法並用,或行政法與經濟法並行,或刑法與行政法並用,或刑法、行政法、民法綜合適用。就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機關查處的金融票據詐騙罪既涉及票據法律關係又涉及金融管理法律關係還涉及詐騙罪刑事責任等;傷害罪既涉及犯罪刑事責任又涉及因傷害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民事賠償;毒品犯罪既涉及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管理法規,又涉及刑事法規規定;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汙賄賂案件既涉及公務員對公共事務管理性,又體現在某個具體經濟活動過程的參與性;瀆職犯罪既體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務性又涉及履行職責的不正當性及其與危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不僅要用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還要用行政法律、黨紀政紀追究行政責任事和黨紀責任。
法律關係分析法解剖刑事案件途徑有二:1.通過理清法律關係,為刑事法律適用或犯罪構成應用排除障礙,鋪平道路;2.通過行為侵害對象所歸屬的客體範圍與刑法分則章節對應關係,導引我們準確認定罪名和適用刑法。
法律關係分析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1.有利於培養司法人員法律理念的養成。對於司法人員來說,經常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法能夠加深對法學理論原理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和掌握,形成追求公正和效率並重的司法理念,具體在司法操作上能夠自覺追求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機統一。2.有利於司法人員提高全麵運用和駕馭各個部門法原理,認識案件、處理案件的綜合應用能力。經常應用法律關係分析法能夠使我們辦理案件擺脫單純從一部門法看問題的狹隘眼界,站在法律綜合調整社會關係的高度,麵對紛繁複雜的案件,把不同層次的違法行為與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相對應,避免案件處理受部門法局限而出現的不全麵、不徹底。同時可以避免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疏漏。3.法律關係分析法有效地劃清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層次,使法律責任更加明晰,防止了因認識偏差可能出現的冤假錯案。4.法律關係分析法解決了各部門法銜接、過渡問題的理論根據,突顯了法律規範對社會關係綜合作用的調整功能。打破了因法律理論上劃分部門造成的壁壘,詮釋了同一案件事實行為人可能同時承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的理論依據。
(三)司法應用舉例
“案例一”
某縣中學為全校2000名學生統一製作校服,各年級班主任直接向每位同學收88元。然後由各班主任將服裝款交到學校財務科,由校總務科定做校服,主任甲私下和一服裝廠約定每套服裝實價68元,但按每套88元結算,服裝廠按期完成定做任務並交付服裝。總務主任甲指示校財務科給服裝廠開出轉賬支票,並親自將支票交給服裝廠,服裝廠業務員按約定每套服裝給總務主任提成20元,共計4萬元。
分析本案可以看出有四個法律關係,1.學生與學校間委托定做校服關係,主體是學生和學校,其權利義務關係如下,學校有收取訂做校服款的權利,同時有交付合身校服給學生的義務,學生有取得校服的權利,有交付服裝款的義務。2.學校和教師間的內部行政管理關係。教師隸屬學校,按學校決定執行公務。班主任收錢,總務處采購都是內部行政關係的體現。3.總務科主任甲代表學校和服裝廠簽訂的服裝定做合同關係,主體是學校和服裝廠,服裝廠有按期完成服裝定做任務交付的義務,有取得服裝款的權利;學校有接收服裝權利和支付服務款的義務。4.總務主任甲和服裝廠約定提成20元/套形成的侵占關係,甲取得4萬元非法財產。第一層法律關係的存在使學生交的服裝款所有權歸學校所有,從而具有公款性質;第二層法律關係使總務科主任甲具有公務身份和利用職務經手管理服裝的便利;第三層法律關係的存在,使甲利用職務之便,加大付款金額套取4萬元公款的機會和基礎。綜合前三層法律關係,結合第四層法律關係中甲取得4萬元的結果,使甲之行為具備貪汙罪構成要件,構成貪汙罪。
“案例二”
某市郊區甲村土地大量被征用,但征用土地款300元長期追討無果。村委會經過集體研究決定,凡本村村民能討回土地款者,按討回額10%給予提成,討債過程車費給予報銷,其他費自理,布告有效期5天。該決定公布後,一連三天無人問津,村支書經過琢磨,決定自己去討債,遂揭布告,自帶幹糧瓶去討債,經過半年努力,終於討回30萬元,按照村裏決定領取提成3萬元。該區檢察院經過調查認為乙構成貪汙罪。理由是:1.乙係村支書有義務為甲村追討土地征用款;2.乙既是村支書村委會成員,領取3萬元有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之行為和結果,符合貪汙罪構成要件。
我們不妨從法律關係角度看:本案第一層法律關係是甲村和土地征用者因土地征用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甲村有追索土地款的債權。第二層則是甲村與乙之間委托討索土地款的法律關係,甲村村委會張貼布告行為是一種要約行為,乙揭布告則一種承諾行為,從乙揭布告時起委托合同成立有效,乙討回30萬元,領取3萬元提成款是雙方履行委托討債合同的行為,無違法性可言,因而也就不存在犯罪問題。檢察機關隻看到了乙村支書身份卻忽略了村委會代表是村長而非支書,支書以個人身份和村委會簽訂合同目的在於公益,村委會代表――村長符合合同要求,隻是身為村委會委員的特殊身份給人們造成錯覺。
“案例三”
某國有大型企業市場部經理在單位辦理了一張144萬元貼現彙票,準備結清應付給客戶的貨款,讓業務員乙先貼現並先後付給上海一家公司100萬元,深圳一家公司20萬元,剩餘款項先暫放於乙處,乙將餘款24萬元存入其叔父準備辦私人公司未果的個人戶頭,時逢股市火爆,乙見還有24萬元暫放閑置,即將24萬元由其叔父個人賬戶轉入自己炒股賬戶炒股,一個月後,甲讓乙將結算手續和財務結清。乙即從股市抽回24萬元資金返還企業。後因審計案發。
對乙之行為性質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構成挪用公款罪;一種認為不構成犯罪。我們不妨從法律關係入手,對本案加以剖析。綜觀本案有以下法律關係:1.甲和單位間的借款關係,用途是支付貨款,客體是144萬元現彙支票;甲享有對144萬元占有並按特定用途使用之權利,有按財務規定還款結賬之義務。2.甲與乙之間內部行政隸屬關係,甲有權指揮乙按職責活動。3.乙代表企業與深圳、上海支付貨款的結算關係,該兩筆業務完成使144萬元貼現彙票主要任務完成。4.甲讓乙把餘款保管的關係,使乙和企業之間存在24萬元債權債務關係,乙享有24萬元占有權、使用權。同時負有歸還單位24萬元義務。5.乙將款24萬元存入其叔父個人賬戶的存款合同關係,使24萬元所有權歸乙。6.乙委托銀行轉款關係24萬元打入其個人炒股賬戶進行炒股活動,實現24萬元債權,並使用24萬元炒股。第一個法律關係的發生使得144萬元所有權在占有、使用權上發生轉移到甲身上;第二層法律關係的存在使乙有按甲指派使用144萬元的職權;第三層法關係的存在使乙完成支付貨款的結算關係;第四層法律關係的存在使乙對餘款具有占有權和使用權;第五層法律關係的存在乙保管24萬元的方式;第六層法律關係的存在是乙對24萬元的使用。前三層法律關係的存在使144萬元公款借出並實現借款以用之目的;第四層法律關係存在使乙享有24萬元所有權同時承擔24萬元債務,從而使公款轉化為私款,犯罪客體不存在;至於第五、六層法律關係隻是證明乙使用24萬元的活動過程,盡管從主體要件,行為方麵,主觀方麵都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但由於公款轉變為私款、所有權變為債權不具備犯罪客體要件,同時當甲讓乙結賬時,乙及時將24萬元抽回還財務,並無違反財經管理製度,按財務規定行政借款要在出差或完成公用目的後三個月內及時結賬,反映於刑法上無刑事違法性;再從結果亦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因而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通過以上舉例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法律關係分析法是對整個案件進行條分縷析的理性分析,並根據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確定主體身份、客體性質、權利義務流轉等確定案件事實的動態變化,從而推導出案件事實涉及刑事法律關係部分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作出處理決定。在應用法律關係分析時要注意:1.要擺脫單純刑事司法觀念,不能一味從刑事角度看問題認識案件,片麵強調刑事優先,而將刑法調整淩駕於其他部門法之上,而不顧及行政法、民事法律規定,僵化犯罪構成的狹窄眼界,要從各部門法律綜合應用調節社會關係的理論高度和廣度認識案件,避免片麵性,增強科學性、全麵性。2.檢察幹警要不斷將自己的法律知識結構合理化,完善自己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經濟法律知識,適應現代社會法學朝專業化和綜合化發展的趨勢,去迎接新的挑戰。3.在應用法律關係分析法時要注意把法理的理性思維和直覺感知的感性思維結合起來,在實踐中不斷提升司法者的認識水平和綜合應用法律能力,培養思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