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賦予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工作中發現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等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權,增強執行監督的力度;5.從司法解釋或立法上確認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效力,並附之於偵查權,著力解決監督手段的軟弱無力問題。
三、關於檢察業務工作機製
在檢察業務工作方麵應完善以下機製:
(一)建立舉報中心與偵查部門線索移送和查處信息反饋機製。對於舉報中心移送的、犯罪比較明朗、成案率高的線索直接移送自偵部門立案偵查;對於線索歸口不明的可由舉報中心先行初查,再按管轄歸口分流;對於舉報中心移送線索查處情況,自偵部門要及時反饋舉報中心,以便答複舉報人;在成立自偵案件大要案指揮中心後,可以考慮將舉報中心歸口到指揮中心直屬管理,減少舉報線索管理的中轉環節,利於保密和統一管理。
(二)引進公開聽證製度。將不訴案件、當事人纏訴的申訴案件公開聽證,邀請當事人、辦案人、法學專家、律師或當事人代理人參加進行公開聽證,讓當事人、辦案人各陳述意見,由專家進行評析,形成傾向性意見,供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
(三)建立檢察官會議研究討論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機製,取替現行廳(處、科)討論決定案件製度,會議由主任檢察官或分管檢察長主持召集,由承辦人、主訴檢察官、書記員記錄並整理會議決定;與此同時,由檢察長授權對一般刑事案件賦予主訴檢察官決定權。
(四)建立檢察機關案件谘詢專家人才庫。聘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中各個方麵專家,作為專家人才庫成員,根據檢察業務需要或具體案件情況,隨機抽取專家庫成員參與重大複雜疑難案件討論論證,提供傾向性參考意見,供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時參考。
(五)改革檢委會人員結構,走出行政管理模式,變革將檢委會委員作為政治待遇的觀念和習慣作法,適當吸納學有專長、有議事能力的檢察員或助檢員參與檢委會決策,既是對年輕檢察官的鞭策、鼓勵,又可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另外,凡是上檢委會研究討論案件必須有案件書麵審查報告,詳述案件事實、證據、情節、分歧焦點,需要檢委會研究決定的具體事項,承辦人及其所在部門意見,必須上會三日前將審查報告打印並送達檢委會委員,以便做好準備。
(六)建立檢務督察製度。將政務督察、業務督察、行政監察合並,重點對檢察工作各環節跟蹤監督,保證檢察政令暢通和案件順利進展。
四、關於檢察工作創新
檢察工作要創新,首先是觀念要創新,檢察執法觀念要創新,從傳統的專政工具論轉變為執法為民、服務人民的工具;從單純強調打擊轉變為打擊與保護、預防與懲治並重;從單純注重法律效果向注重政治效果、經濟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轉變;在轉變觀念的基礎上創新工作方式。
(一)徹底糾正將“不訴率”、“不捕率”高低作為考核案件質量標準的錯誤做法。不捕率、不訴率高低並不必然反映案件質量的高低好壞,關鍵在於是否依法定條件、法定程序作出決定,依法作出的不捕不訴決定(包括案件實體上符合不捕、不訴案件,程序上符合程序要求),即使不捕率、不訴率再高也是依法辦事,至於利用不捕不訴下台階案件,完全可以通過備案審查或申訴程序救濟糾正,大可不必因噎廢食。由於這種錯誤指標誤導,致使檢察機關不敢理直氣壯行使不捕、不訴決定權,甚至違心地將該依法不捕、不訴案件硬著頭皮退回補充偵查或起訴以達降低不捕不訴率目的,其結果隻能使檢察裁量權萎縮。對檢察機關不捕決定異議、多次要求複議,複核者或對不訴決定異議的,可以引入聽證機製或專家論證機製,提高不捕,不訴決定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