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必然帶來政治體製的改革,作為司法體製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檢察改革已提上議事日程,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一、檢察改革之前提
改革是社會主義製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檢察改革應該是我國檢察製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檢察改革目的就是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檢察改革必須注意以下前提:
(一)檢察改革必須根植於政治體製改革,尤其是司法體製改革的大框架內,即必須注意與法院審判體製改革、政府的行政體製改革相協調,不能在檢察係統關起門來,搞獨家獨院的封閉式改革。
(二)檢察改革必須注意過去、現在、未來的銜接和承繼。檢察改革要在批判地繼承過去檢察工作成功經驗、汲取失敗教訓的基礎上,立足於我國改革開放的現實和憲政體製,麵對經濟全球化、價值多元化的環境,兼顧發展的可持續性、前瞻性進行。
(三)檢察改革必須廣泛吸收借鑒人類法製文明的優秀成果,立足我國憲政體製實際,大膽借鑒英美法係、大陸法係法製文明的經驗,既學習別國經驗,又結合我國實際進行。切不可盲目移植在“三權分立”模式下搞空對空的所謂理想改革。
(四)檢察改革必須堅持法治原則,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否則就會擾亂司法秩序,敗壞改革名聲;對於法律無明確規定的要經過法定機關審批後進行,可先在小範圍內試點,探索總結,再逐步完善推進。
二、關於建立監督製約機製
要保證檢察權依法獨立順利行使,實現公平正義目的,必須建立監督製約機製:
(一)建立內部監督製約機製,具體包括:
1.建立批捕、起訴提前介入檢察自偵案件,引導偵查取證機製,使自偵案件偵查圍繞批捕要求和起訴條件進行,提高自偵案件質量,同時直接監督偵查活動;
2.建立重大複雜自偵案件偵查員跟庭起訴或旁聽庭審製度,讓偵查員親曆公訴庭審過程,熟悉庭審活動對證據的要求,有利於提高證據意識,同時也製約了公訴過程;
3.建立檢察機關所辦案件,由內部紀檢監察部門每年抽樣選擇案件回訪律師、被告人、受害人製度,監督檢查執法活動;
4.建立當事人告知製度,規範執法行為,由檢察官在辦案中根據不同環節要求告知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屬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辦案期限等,防止檢察執法環節超期羈押,侵犯嫌疑人合法權益等事情的發生,促進文明執法。
(二)建立社會監督機製:1.建立檢風監督員、榮譽監督員、特約檢察員製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界、文藝界、實業界人士,或定期召開檢察工作情況通報會,及時發送檢察信息、簡報、雜誌等,廣泛聽取他們對檢察工作的意見或建議,或設監督員聯絡網頁或專線,隨時聽取監督意見和建議;2.建立在押嫌疑人約見駐所檢察官、偵查監督檢察官或律師控告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製度,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在建立內部監督製約機製上有一種觀點:基層檢察院、分(州)市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逮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既不切實際又不可取。理由是:第一,這種觀點違背了刑事訴訟的級別對等原則,混淆了領導和監督製約界限;第二,從實踐看,檢察自偵案件上轄一級審查批捕,無形中加大了分(州)市檢察院乃至省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工作量,造成人力分布與工作量的不協調配套;第三,自偵案件上轄一級批捕打破了刑事訴訟縱向與橫向流轉的平台和界麵,必然要給上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帶來多頭奔波,加大訴訟中轉成本。
(三)在訴訟監督方麵要強化監督製約機製:1.從維護司法公正目的出發,注意刑事公訴案件判決前與法院的溝通和量刑意見交換,積極探索量刑建議權,在提起公訴同時,提出公訴人就案件量刑的意見和建議,供法官量刑時參考;2.探索公訴案件主訴檢察官或主管檢察長列席合議庭或審委會發表意見機製,強化庭審環節的訴訟監督;3.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麵:第一,樹立做好民行申訴案件息訴服判工作亦是維護司法公正的理念,克服“唯抗訴有功”的狹隘觀念;第二,注意監督方式方法的多元化,對於重大複雜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可依法列席審判庭、合議庭,發表檢察意見進行同步監督;針對確有錯誤的判決大膽使用檢察建議和意見書,建議法院自行再審,主動糾正錯誤,對法院拒不采納檢察建議和意見的,再提起抗訴,維護司法公正;積極探索檢察機關涉及公益訴訟、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環境重大汙染民事案件的提起民事訴訟機製,從立法上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以便司法實踐中有所遵循;第三,賦予民行檢察部門在民行工作中發現貪汙賄賂、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既可強化民行監督手段和力度,又符合檢察權統一行使、檢察長授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