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拘形式,簡便程序,利於人民訴訟
1941年5月1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指示信中規定:“司法機關從受理案件一直到解決,一切要便利當事人。”1942年7月5日,高等法院的布告重申“法院便利人民,準許口頭控告,有員代寫狀詞費用分文不要”的原則。
馬錫五出生在貧苦的誌丹縣(原保安縣),參加革命後,長期工作在艱苦的農村,和貧苦農民吃在一起,住在一起,養成牢固的憐貧惜苦的群眾觀點,處處為人民著想,處處為人民辦事,竭力方便群眾。在長期的革命熔爐熏陶下,造就了他堅決執行黨和政府政策法令的天職。所以他對邊區政府的便民方針,不僅一絲不苟地貫徹執行,並在實踐中創造性地加以發展。他深入農村,不拘形式,盡力簡便程序。不論田間地頭、路邊炕頭,有冤可以訴,有屈可以伸。如蘇氏兄弟三人冤案就是馬錫五在田間勞動中聽了申訴查清的。
1944年,曲子縣天子區橋子川有個姓孫的人被人殺害,光身子撂在山梁上,頭和衣服下落不明。縣司法處根據一些人的反映未經深入調查,將村裏為人好強身體彪悍的蘇發雲兄弟三人作為懷疑對象,又發現蘇家炕上、地下和砍柴斧子上都有血跡,遂將蘇氏三兄弟拘捕入獄。但經多次審問,均不招認,一年多不能結案,隻好上報慶陽分庭,要求協助破案。
1945年秋,馬錫五帶專署幹部到農場橋子川去刨洋芋,還抽了幾個在押犯人一起去收運。人犯蘇發雲見馬錫五擔洋芋下山,就懇切地說:“專員還收秋擔洋芋?你年紀大了,我替你擔吧!”馬錫五說:“不用,我自己擔!”蘇發雲攆上說:“擔不擔洋芋事小,人命可是大事。”接著,他訴起冤枉:“馬專員,我們弟兄三個當時不在一起,怎麼會殺人?請馬專員派人調查一下就明白了。”
馬錫五很重視人犯的申訴,回去看了全案,並親自分別審問了蘇氏三兄弟,發現口供對不到一起,疑點很多。就立即派人到當地,同群眾一起生產、調查。經一個多月的調查,寫了一份偵察報告給了馬錫五。馬錫五還怕不確實,又帶了四五個幹部,到該村調查。查明:蘇發雲雖與被害人同行過,有人證實走數裏後分路而行,況蘇發雲家距殺人現場20多裏路,按時間推算,如若蘇家殺人,移屍那麼遠,沒有足夠的時間。關鍵的是經化驗,蘇家炕上的血是產婦生孩子流下的,地下的血是蘇家人害傷寒病流下的鼻血,斧頭上的血是殺羊時沾的羊血。馬錫五分析道:“哪有把人殺了,將衣服和頭都藏了,倒把明顯的血跡留給人看的?”經過細致調查,了解到有個木匠杜老五,曾在這一帶流浪以耍手藝為生,有人見杜老五在出事的前三天和姓孫的同行過。於是,即把杜老五隔離審查,杜老五承認是他殺的人,但口供時供時翻。
馬錫五用政策攻心後,杜老五供出埋衣服的地點,找到的衣服,與死者家屬說的一致,司法處的同誌要定案,馬錫五堅持要找到死者的頭,要“頭對頸,頸對刀,一點也不能馬虎。”可是多次提審杜老五,假假真真不說實話。馬錫五再次來到埋衣服的地點觀察周圍一切可疑的地方,猛然發現幾隻烏鴉盤旋飛過落在附近一棵大樹上,拍著翅膀不停地叫,他腦子一亮“烏鴉嗅覺特別靈,莫非頭就埋在樹下?”他叫人一試,果然挖到了一顆人頭和一把木匠的偏斧,斧頭上沾滿血汙。隨後,馬錫五親自提審杜老五:“那山上有棵大樹,你去過沒有?”杜老五不禁一驚說:“去……去過。沒……沒見有樹。”
“你在樹下挖過坑沒有?”
杜老五見罪行徹底敗露,忙磕頭說:“挖過,老孫的頭就在那兒埋著。”
“還有什麼?”
“我的偏斧。”
真相大白,馬錫五與縣委在天子區區政府召開群眾大會,宣布對蘇家兄弟三人無罪釋放,報經邊區高等法院核準,判處杜老五犯殺人罪死刑,立即執行。
(四)堅持原則分清是非秉公辦案反對官僚主義
陝甘寧邊區時期的法官,絕大多數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能堅持原則,立場堅定,忠於職守,剛正不阿,廉潔公證,不畏權勢,分清是非,不循私情,忠於事實真相,忠於法律法規,秉公辦案。馬錫五就是他們中的傑出代表之一。如馬錫五辦理的延安縣楊兆雲多年纏訟案。1946年4月,邊區第三屆參議會選舉馬錫五為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同年秋天,馬錫五到延安縣司法處視察工作,審判員趙誌清彙報了楊兆雲數年纏訟不休的案子。楊纏訟的內容有三:一是別人侵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賊偷了他的東西;三是區鄉幹部偷打了他的麥子,強迫他多繳了公糧。會後,馬錫五同趙誌清到發案地盤龍區處理此案。此案經當地政府和有關機關處理,一直未解決,區鄉幹部提起楊兆雲都有憤懣之言,縣上幹部一提起楊兆雲也都搖頭沒辦法。
馬錫五和縣審判員一起深入群眾,一邊參加勞動,一邊調查案情。經了解本案的事實真相並非區鄉幹部所反映的那樣。楊家欠公糧一石多,家有麥垛還未脫粒,鄉幹部催他數次,他既不繳糧,也不打麥,引起鄉幹部的不滿。於是鄉幹部便報告區上說楊抗糧不繳,影響公糧入倉,請求區上批準強令楊家打麥繳糧,楊若仍違抗不繳,就派民兵前去打麥繳糧。區幹部同意鄉幹部的意見。這時,楊兆雲見鄉幹部態度強硬,就叫他兒子背了二鬥麥子送到糧庫,打了收糧條。而鄉幹部得到區上批準後,未作詳細調查,也沒再到楊家說服動員,就派民兵將楊家麥垛拆開,打了一石多麥子繳了公糧,尚欠幾升,但加上楊家已交的二鬥,還多繳了一鬥多。因此,楊便提出控告。理由是:頭一天他已繳了二鬥麥子,為什麼還說他抗糧不繳?為什麼多拿他家的麥子?民兵強打民糧,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