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安置標準如何確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築麵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麵積或者原居住麵積(以下簡稱原麵積)安置,對按照原麵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麵積。增加安置麵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住宅房屋拆遷的安置僅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標準要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政府的規定執行。
24.房屋回遷時應注意什麼?
(1)注意不按規定收取的物業管理費。對於回遷的住戶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主要分為:管理服務費和日常維修養護費兩項。收費實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等級管理製度。根據西安市物價局(1999)011號文件的規定,具體為:甲級服務,每一住戶每月為14元,乙級為11元,丙級為8元,丁級為5元;維修養護費每平方米建築麵積每月甲級收0.24元,乙級收0.20元,丙級收0.18元,丁級收0.16元。
(2)注意超期過渡增發的過渡補助費。一般磚混住宅拆遷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按照《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實施細則》的規定,超過拆遷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從逾期之月起,對居民戶、個體工商戶逾期六個月之內的,增付50%;逾期六個月以上至一年的,增付100%;逾期一年以上的增付200%。
(3)注意收取的物業管理押金。查閱房屋拆遷法規和各地製定的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如沒有收取物業管理押金的條款,其收取押金就於法無據。
(4)注意回遷安置房樓層的認定。在一些城市多層磚混住宅多數為七層樓房。開發商一般將一層建成營業用房,這本無可非議,但是個別開發商卻將其餘用於住宅的樓房高度認為六層,將六、七層的樓層按五、六層樓房計價,因此被安置戶一定要注意。
25.從位置優越地段遷到位置差的地段在安置上是否有優惠?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麵積。”可見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對於從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不僅應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補償,而且還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補償的方式就是通過增加安置麵積來彌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損失。
26.被拆遷房屋的拆遷麵積如何確定?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安置麵積是以原房屋的使用麵積、居住麵積或建築麵積來確定的。根據各地的規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築麵積,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麵積計算,《房屋所有權證》上沒有標明的,以實際測量的建築麵積計算;承租的房屋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標明的使用麵積換算成建築麵積後計算。
27.拆遷期間離婚能否分戶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複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辦理。”可見由於離婚而需要分戶屬於第十一條規定的例外情形,但必須要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予以分戶。
夫妻離異後,不再是一戶人家,如還按一戶進行安置,不利於離異雙方的生活起居,易引發矛盾,影響社會安定,一般情況下應準予分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建設部(法民)發(1985)5號文件規定的精神,夫妻離婚已由一戶分成兩戶,應予考慮按兩戶安置新房。所以對於在戶口凍結期間或拆遷期間離婚的,當地政府應予批準辦理分戶,並以兩戶進行安置。
28.搬家補助費如何發放?
搬家補助費是指被拆遷人原來居住房屋被拆除,需遷移他處居住,由拆遷人支付給被拆人在搬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搬家補助費的標準並沒有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搬家補助費的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29.拆遷安置房能否上市交易?
對拆遷安置房能否上市交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具體規定。但各省、市、自治區在製定拆遷安置辦法時都有相關的規定。如《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公有住房,拆遷人對合法使用人隻作安置,不予補償;被拆遷人以優惠價或建築成本造價購買的安置住房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擅自出售或轉讓;被拆遷人對安置的公有住房,一律不準出售或轉讓。”由此可見,拆遷安置房的上市交易是受到一定限製的,具體按各地的規定執行。
30.城市拆遷安置房的出售價格如何確定?
根據有關規定,城市建設拆遷安置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價格標準由所在市、縣物價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統一核定並監督執行。
31.被拆遷人拒絕簽訂房屋拆遷合同怎麼辦?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麵協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戶麵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訂立的其他條款。”拆遷合同是基於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平等協商達成的意思一致而成立的。但拆遷合同與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即拆遷合同帶有一定的強製性,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必須簽訂合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戶麵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32.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強製拆遷?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實施強製拆遷:一是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二是在行政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實施強製拆遷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行政部門強製拆遷;另一種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拆遷。
33.強製拆遷過程中的費用及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強製執行中支出的各種費用應當由被拆遷人承擔。這是因為這些費用是被拆遷人拒絕履行拆遷義務而造成的。對於強製拆遷中的物品損失同樣由被拆遷人承擔。如果在強製拆遷中,被拆遷人拒絕受領物品的,由公證機關依法辦理提存公證。在提存公證中,如在物品清點後將物品封存於拆遷人提供的倉庫內丟失損壞的,由倉庫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在拆遷人書麵通知被拆遷人或物品所有人後,被拆遷人逾期不領的,該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被拆遷人或物品所有人承擔。
34.對拆遷裁決不服怎麼辦?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機關對拆遷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不服該裁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作出撤銷、部分撤銷或維持裁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