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2 / 3)

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築麵積進行安置。對於拆遷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並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私有非住宅房屋,拆遷人一般應以原建築麵積並適合於營業的房屋對原所有人進行安置。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進行安置,一般對承租人不予安置。因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工、停產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費。

12.拆除公益用房如何補償?

所謂公益用房是指用於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主要指市政基礎設施、醫院、學校等文教衛生體育設施以及公共福利性單位、非生產性事業單位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一款的規定:“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用房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對此,各地都有配套規定。

13.拆遷非公益用房如何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可見,拆除非公益事業用房進行補償時,既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實行作價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實行產權調換時,按照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建築麵積計算,實行作價補償時,按照被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建築麵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而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時,拆遷人對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隻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14.如何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15.拆遷代管房屋如何補償?

代管分為委托代管和依法代管。委托代管是私有房屋的產權人不在本地或者由於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進行代管;依法代管是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房屋及附屬物的代管。拆遷委托代管的私有房屋,應由拆遷人和代管人就補償、安置等問題進行協商,簽訂拆遷協議,辦理補償的有關手續。拆遷協議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遷依法代管的房屋,應由拆遷人和代管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拆遷委托代管房屋實行作價補償時,補償金額應當專戶存入銀行,代管人不得挪用,依法代管房屋實行作價補償時,補償金應上繳給國庫。

16.拆遷臨時建築及違章建築物是否給予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拆除違章、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見,對於違章建築,應責令其限期拆除,建築人無權要求拆遷補償;對於臨時建築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1)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2)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17.什麼是拆遷安置,誰是房屋拆遷安置對象?

拆遷安置是指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進行安置,包括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拆遷人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原有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將住戶遷至他地。原地安置是指拆遷人在建設期間將住戶暫時遷至其他地方臨時過渡,待房屋建成後再將原住戶回遷到原地安置。

《城市拆遷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拆遷範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範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而,拆遷安置的對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包括三種情形:

(1)指在拆遷範圍內有正式戶口的公民;

(2)指在拆遷範圍內具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和個體戶;

(3)作為正式辦公地使用的單位。

18.出租的私有住宅被拆遷後,租賃關係可以解除嗎?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由此可見,被拆除的房屋如是出租房屋,產權人應當首先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以維持房屋租賃關係。實行產權調換,產權人不得以此為借口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是產權人的法定義務。在實踐中,因產權人經濟能力或者其他原因確實不願意進行產權調換的,可以實行作價補償。這時拆遷人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人與承租人形成新的租賃關係。

19.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安置?

被拆遷房屋承租人作為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成為拆遷安置對象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在拆遷範圍內承租了房屋;

(2)承租關係是合法有效的。

這就要求出租人有出租許可證並是按照國家規定租金出租正式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正式房屋給承租人的,那些不按照標準承租住宅或非住宅正式房屋的承租人是不能成為拆遷安置對象的,承租的房屋既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

20.戶口不在拆遷範圍內能否安置?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必須在拆遷範圍內有正式戶口,沒有正式戶口的不能成為被安置對象。但在實踐中各地普遍將以下五種情況作為例外在拆遷中進行安置:

(1)服現役的士兵;

(2)大中院校在校學生;

(3)在國外留學的學生;

(4)勞改、勞教人員;

(5)按政策規定可以計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員。

對以上五種情況的安置具體應依照各地的規定進行。

21.怎樣確定應安置的人數?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複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辦理。”之所以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出租、調配等手續,是為了保證拆遷範圍內的戶口人數及房屋情況處於一種比較穩定的狀態。而之所以又規定因出生、軍人複轉退、婚嫁和按政策規定需入戶或注銷戶口,隻要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給予辦理,則是為了處理拆遷中的一些特殊情況。總之,應安置人數的確定應該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的時間為準,如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前發生的變化,確需變更的,給予變更;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後發生的變化,不再予以考慮變更。

22.安置地點如何確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簽訂安置協議時,應當確定安置地點。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安置地點的確定,總的原則是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但雙方的協商應當首先符合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無論是城市新區的開發還是舊區的改造都要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製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因此當事人對於安置地點的協商,同樣也要符合城市規劃的統一要求,不能破壞城市規劃的統一布局,不能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其次要充分考慮建設工程的性質。如果在原址上建造非住宅房屋的,原住戶就隻能采取異地安置的方式了。如果在原址上建造與原有房屋同樣性質的房屋,那麼就有可能采取原地安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