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3 / 3)

106.省級統籌的範圍包括哪些?

省級統籌的範圍包括,省、區(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經濟特區、開發區等)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納入省級統籌。

107.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以後,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是否發生變動?

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以後,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經原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的統籌項目內的部分由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108.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以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執行?

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以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省、區、市的辦法執行,對於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算高於按地方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可由各省、區、市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標準逐年調整。

109.什麼是個人空賬?其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何解決?實行個人賬戶後,不同年齡的職工因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出現個人賬戶資金不同,針對這種情況,目前采取了不同的辦法來計發養老金。通俗地說,就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

“新人新辦法”是指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當他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一律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老人老辦法”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方案實施後3年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該辦法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按改革前原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即在三年內退休的職工,保持原有計發養老金的辦法不變,凍結在改革上一年度的水平,另加各類價格補貼。二是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確定增發比例的依據是使同一工作水平的職工,後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退休的要略多一些,但差距要適當。

“中人中辦法”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方案實施三年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這種辦法將職工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用係數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具體公式是: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係數/120在這套製度設計下,“老人”和“中人”在過去傳統製度下並沒有養老金的繳費積累,所以他們也就無法憑借現在的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實際上,對於這兩部分人的養老金問題,不得不依靠當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中的繳費積累來支付他們的養老金,甚至動用“新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來填補“老人”的退休金,也就是說,“新人”賬戶裏的資金被挪用於“老人”的退休金了,其結果是“老人”和“中人”的賬戶是空的,“新人”的賬戶也是空的,再加上一些企業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或拖欠繳費,這就使得個人賬戶變的有名無實,實際上結果是將舊製度下顯性的現收現付變成了目前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中隱性的現收現付。這是一種換湯不換藥的做法,並沒有達到做個人賬戶的目的。如何將個人賬戶做實,這是解決當前養老保險問題的關鍵。“新人”賬戶做實取決於“老人”和“中人”的賬戶有來源。“老人”和“中人”在舊體製下沒有實行繳費製,而是按照當時勞動保險的規定實行現收現付製,完全由國家包下來,在財務上有一部分工資不作為企業成本,而作為企業利潤,上繳給國家,由國家用於投資,當職工生老病死時再由國家補償給勞動者。現在實行新的養老保險製度,國家對這部分勞動者再予以補償,在理論上說完全是公平和合理的。現在的問題是如何進行補償,目前提出的比較可行的方案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變現,以作為對“老人”和“中人”的補償。

110.什麼是“老人”“中人”“新人”?

“老人”以及“中人”“新人”等,是近年來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引入個人賬戶以後出現的新概念。“統賬結合”的實行,為每位企業在職人員設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以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也相應建立一個個人賬戶。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而言,由於其工作一開始就有個人賬戶,就開始記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因而在退休後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即是該職工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加上基礎養老金,即是該職工退休時的全部養老金。換句話說,對“統賬結合”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來講,其退休時的養老金可以直接用統一製度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加以計算,不考慮其他因素,因而將這部分人稱為“新人”。而對“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統賬結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其退休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沒有體現其“統賬結合”之前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也就是說對這部分人不能簡單套用統一製度的計發辦法計算其退休時的養老金,而應采取一種過渡的辦法。對這種新製度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職工,習慣上稱為“中人”。所謂“老人”,實際上是“中人”的一種,其概念最早見於上海的方案,它的含義是“實行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之後三年內退休的職工”,相對應地,上海將“實行個人賬戶三年之後退休的職工”稱為“中人”。國務院1995年的6號文件中的辦法一也是這麼劃分的。之所以這麼劃分,主要是考慮實行個人賬戶後三年內退休的職工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太少,在采用賬戶放大法(或係數法)的情況下,用它去放大,推斷職工一生的勞動貢獻誤差太大,故實行了三年的“緩衝期”。由於現在在計算“中人”過渡性養老金時,一般不提倡用賬戶放大法或係數法,加上絕大多數地方對個人賬戶實行的時間已逾三年,故“老人”的概念實際操作中已很少出現,習慣上可統一稱為“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