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實行多層次養老保險有何意義?
實行多層次養老保險意義十分重大:
一是可以適量控製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增長。我國的生產能力和經濟水平還很低,與此相適應,養老保險待遇的水平不可能很高。但是,國內、國際的經驗教訓表明,養老金的待遇標準隻能上不能下,隻能增不能減,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要求提高待遇的因素將隨之增長,單靠國家法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是解決不了的。實行多層次養老保險,可以使職工在整個工作期間逐步積累基金,以保持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又使基本養老金水平得到控製。
二是可以增加企業的凝聚力,促進勞動生產力的提高。市場經濟的主體是平等競爭,單位之間經濟條件的差別是必然結果,單位為了增強凝聚力,吸引優秀人才,除了對在職期間給予優厚報酬以外,還會靠長遠的吸引手段來穩定所需人員,手段之一就是為職工辦補充養老保險,這樣做,有利於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激勵職工多作貢獻。
三是可以為經濟建設積累資金。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大多是完全積累的方式,一般儲存數十年後才支付,這一方麵可以抑製消費基金的膨脹,另一方麵形成一筆數量可觀的長期可運用資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
18.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相比有什麼特點?
在養老保險中,參加保險的人數與享受保險待遇的人數從長遠看幾乎是一致的,凡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最終都會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其他社會保險,如醫療、工傷、失業等,二者之間存在差額,體現多數人分擔少數人的生活負擔,養老保險體現的是勞動者現在分擔未來的生活負擔,以及“下一代贍養老一代”的代際分配。
19.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在具體險種和某些客觀作用上有類似之處。它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製度,可以並存發展,互為補充,但不能混同、互相替代,其區別在於:
(1)保險的性質與原則不同。社會養老保險以貫徹國家的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為宗旨,對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勞動者實行強製性保險。當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或社會獲得所需物質幫助的權利。被保險人不受年齡、健康和繳費能力的限製,生活均可得到保障。社會養老保險不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不以贏利為目的。
商業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以贏利為目的,雙方完全自願,均有選擇的餘地。被保險人與商業保險公司用契約形式規定各自的義務和權利,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獲得一定的、一次性的經濟補償。商業保險公司對保險人往往規定許多限製條件,身體狀況和年齡不符合規定要求者,不予承保。
(2)保險基金的來源及待遇的支付方式不同。社會保險基金主要依靠國家免征所得稅及勞動者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費,實行共擔風險的原則。必要時國家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勞動者在享受保險待遇方麵的權利和義務隻要求基本對等。
商業養老保險基金全部來源於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在保險金的給付方麵,以按期、如數繳納保險費以及投保時間的長短為先決條件,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則。權利與義務保持嚴格對等。
(3)管理法製與法律範疇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無論是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給付,還是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醫務鑒定等,都由行政部門管理,發生爭議時,由行政法規加以調整。而商業養老保險,則由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發生爭議時,由經濟法規加以調整。
20.養老保險包括哪些期限?
養老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和領取期。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養老保險費起至職工被批準退休的當月為止;領取期從職工被批準退休次月起至職工身故時止。
21.我國傳統的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麵如何?
我國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還比較狹窄,廣大農村還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立法,以選擇性原則為出發點,把整個社會區分為城市和農村兩大部分,把社會成員分為幹部、工人和農民三個階層區別對待。社會保障所能覆蓋的範圍僅限於城市中具有幹部和工人身份的人,後者還僅限於國有企業的工人,集體企業隻是參照實施;而農村中享受社會保障的主要是“五保戶”及領取部分養老金和優撫救濟金者,還有非常大數目的農村人口缺乏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因此,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建立在依城鄉界限和所有製界限而形成的社會成員身份差別基礎上的,客觀上形成了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保障權利事實上的不平等,並阻礙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製約了市場經濟的完善。
22.現今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是怎樣的?
現今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
23.如何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麵?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幫助喪失勞動能力的離退休人員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體現社會保險的互助功能。社會保險隻有實現廣覆蓋,其大多數法則才能得到體現,“安全網”功能才能輻射到各類經濟組織和勞動者,才能增加基金積累,增強社會保險抵禦風險的能力。
在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麵的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政府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密切協作。
(2)要加大宣傳社會保險的工作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意識,增強其參保和繳費的積極性。
(3)對困難企業采取靈活措施,將其適時納入統籌範圍。
(4)提高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增強企業和職工對社會保險機構的責任感。
24.什麼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製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25.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與居民儲蓄有何不同?
參加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的對象範圍有一定限製,而個人儲蓄在對象上無限製;從保險水平看,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的投保水平有限製,而個人儲蓄無水平限製;從金錢的使用看,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的作用除特殊情況外需待達到老年年齡後方可使用,而個人儲蓄的使用沒有年齡限製;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分配高於或等於個人儲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