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基本知識(1 / 3)

1.什麼是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製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為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裏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製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2.養老保險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麵?

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製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的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第二,有利於社會的安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第三,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各國設計養老保險製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係,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機製,鼓勵勞動者在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麵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製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累積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用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3.社會保險有哪些特點?

社會保險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由國家立法強製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保險金;

(2)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由於其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所以必須設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4.社會養老保險的特點是什麼?

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相比,社會養老保險具有普遍性和年金保險的特點。

在勞動領域的各種風險中,工傷、失業、疾病和生育等風險對於每個個體而言都屬於偶然性風險,而因年老喪失勞動力,從而喪失勞動收入,的確是每個勞動者所不能回避的風險,要保證每個勞動者老年的基本生活,養老保險必須盡可能多的將勞動者納入其範圍內,這已成為我國養老保險製度發展的一項原則,因此普遍性是養老保險的特點之一。

養老保險是針對老年人口而實施的,就老年人口數量而言,從靜態來看,一個國家老年人口的數量是相對穩定的,從動態來看,一個國家將來老年人口的數量則可以根據現有人口的比例測算出來。養老金的領取通常是從勞動者退休開始一直到死亡為止,而人的人均壽命是可以預期的,因此養老金的領取年限和領取人數都是可以測算的,因此國家可以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並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就每個被保險人而言,養老保險待遇較之其他保險待遇更具有可預見性。

5.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是什麼?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製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製度。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就是通常所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該製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賬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製實施的,其目的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是我國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這個製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製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製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製。

6.養老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其主體有哪些?

養老保險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養老保障經辦機構因養老保險而發生的關係。其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公民、養老保障經辦機構。

7.養老保險有幾種類型?

養老保險的產生與發展,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誌。目前,世界上實行養老保險製度的國家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製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另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創造性地實施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模式,經過5年的探索與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模式必將成為在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上越來越具影響力的基本類型。

8.養老保險製度具有強製性嗎?

社會保障製度由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實施,就養老保險而言,凡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參加保險,當事人沒有任意選擇的權利,也不能任意退出保險,保險的險種和保險費的繳納也必須按法律規定執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因此,養老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有些企業並未按照規定為企業所有職工投保,例如:某市進行養老保險執法檢查,檢查組在一私營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為部分勞動者辦理了社會養老保險,而對其他一部分職工沒有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經過調查發現,該企業在辦理養老保險時曾征求過全體勞動者的意見,部分勞動者願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勞動者則不願意參加養老保險。不願意參加的職工多為郊區的青年農民工。他們認為自己在企業隻是臨時幹活,願意企業把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部分增加到他們的工資之中。所以,企業采取了兩種做法:對願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者,企業給他們辦理養老保險,並為他們繳納養老保險金;對不願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者,企業把應給他們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增加到他們的工資中發給他們。檢查組指出他們這種做法的錯誤性,責令他們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