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六章 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基本流程(1 / 1)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房地產,在不轉移占有方式的前提下,向貸款人(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獲得貸款的行為。房地產抵押貸款,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商用房地產抵押貸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以下所討論的流程主要是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基本流程。

一、提出貸款申請。

凡是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向銀行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時需填寫《房地產抵押貸款申請表》,並提供規定的材料,經貸款銀行負責人認定後方可辦理借款申請。材料包括:

①房產所有權證;

②產權人、借款人(含配偶)的戶口冊及身份證;

③借款人(含配偶)的收入證明;

④產權人、借款人(含配偶)的婚姻證明材料。

二、對借款人和抵押標的物的審查。

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1)對借款人資格、資信的審查。

主要審查借款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是否具有還款能力。抵押人的資信狀況如何,是否有不良資信的記錄,抵押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設押的房地產實物或者權益是抵押人合法擁有的。

(2)對抵押物的審查。

審查設定的抵押是否真實存在、權屬清晰、可以轉讓。是否易於保值、易於變現、易於保管以及易於估價的房地產。銀行一般會選擇周圍環境良好、交通方便、房屋設計建造質量高、配套設施齊全、價格適中的商品房作為抵押物,銀行因感到有安全保障而願意接受。

(3)對貸款價值比的審查。

貸款價值比即抵押率,抵押率的高低反映了銀行對這筆抵押貸款風險的基本判斷,銀行對借款人提出的抵押率,應根據抵押人與抵押物的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審查,一般最高為70%。

三、對抵押房地產進行估價。

對於開發商、銷售商新開發商品房的抵押貸款一般不需要進行估價。這裏所說的估價主要是針對存量房的估價。在綜合考慮市場變化、利率趨勢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進行估價。住房估價一般采用市場比較法進行。由估價機構為抵押人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

四、房地產抵押貸款合同的簽訂和登記。

對審查合格的借款人,銀行與之簽訂抵押貸款合同,辦理公證手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持抵押合同、有關批準文件及證件到當地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防產權不清或已經失效,以及一物兩押。未經登記的房地產抵押貸款,法律不予保護。

五、對抵押房地產保險。

我國有些地方規定,房地產抵押人在申請貸款前,應按銀行指定的險種向保險公司投保,否則不能取得貸款。抵押人可持購房合同或售房單位出具的住房交付使用證明,辦理投保手續。

抵押物的保險期應與抵押貸款的期限相一致,借款人在抵押期間不能中斷或撤消保險,如果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單位有權代為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被保險的抵押物一旦出險,其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單規定賠償。抵押權人為抵押物保險賠償的第一收益人。如果抵押人未按合同履行還本付息,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除貸款本息。

六、抵押物的占管。

1抵押物占管的含義。

房地產商品的特性決定了房地產隻能由抵押人占管,抵押權人保管房地產的產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未經抵押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房地產交由他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並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和檢查。

2抵押物的處分。

抵押權人在下列情況之下,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處分抵押物:

(1)抵押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2)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蹤而無人代其履行債務;

(3)抵押人的繼承人或受贈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債務。

抵押權人可以下列方式申請處分抵押物:

(1)由當地房地產市場公開拍賣;

(2)委托房地產交易市場出售;

(3)按照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適當方式。

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的分配原則和順序是: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除抵押物應交稅費;

(3)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

(4)剩餘部分退還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