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國有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3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有償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相關的經濟利益,具體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4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以上部分,稅率為60%。
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為簡化計算,應納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係數的簡便方法計算,速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30%。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5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
(2)土地開發成本、費用。
(3)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另外,對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分塊轉讓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麵積占總麵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築麵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1)隱瞞、虛報房地產價格的。
(2)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3)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又無正當理由的。
6減免規定。
下列情況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產。
其中,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之和的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四、房產稅。
房產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設定的,以房產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凡是中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人。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以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以承典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以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2、課稅對象。
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房產。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征收。
3、課稅依據。
對於非出租的房產,以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為計稅依據。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於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按租計征。
4、稅率。
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按房產餘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
5、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
6、納稅期限。
房產稅按年計征,分期繳納。
7、減稅、免稅。
下述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但是,上述單位的出租房產以及非自身業務使用的生產、經營用房,不屬於免稅範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但其附設的營業用房及出租的房產,不屬於免稅範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因商事活動、產權轉移、權利許可證照授受等行為而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稅法規定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及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國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2、征稅範圍。
印花稅的征收範圍主要是經濟活動中最普遍、最大量的各種商事和產權憑證,具體包括以下幾項: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3稅率和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稅率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
對一些載有金額的憑證,如各類合同、資金賬簿等,采用比例稅率。稅率共分5檔:千分之一、萬分之五、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萬分之零點三。
對一些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者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明顯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每件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
六、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在一定期間(通常為1年)內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