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網絡反腐製度化建設的研究綜述(2 / 3)

總之,以上概念分別從網絡反腐的主體、目的、方式與對象上對其加以定義。但是,在時空方麵卻缺乏相關陳述。在後繼研究中,可以考慮對網絡反腐所處的社會環境作進一步研究。

2.4 對網絡反腐製度化建設必要性研究的綜述

網絡反腐日益成為了打擊腐敗的重要力量和社會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但由於缺少製度規範而引發的一係列問題使網絡反腐的積極作用受到削弱。因此,學者們從以下兩方麵闡述了網絡反腐製度化建設的必要性。

2.4.1 對網絡反腐的積極作用的綜述

孫穎闡述了網絡反腐的意義:“隨著網絡的興起,網絡監督向人們展示了其前所未有的強大力量……網絡監督的主體權回歸了社會公眾,大大激發了廣大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熱情,提高了他們的民主參與意識。”②

韓恒指出,我國網民利用網絡參與政治的熱情不斷提高,網絡正逐步成為我國公眾監督政府及公職人員行為的重要手段,成為反腐敗的重要載體。④

總之,在網絡反腐的積極作用方麵,當前學界的研究成果可以總結為:促進民主參與、加強社會監督、打擊政治腐敗。

2.4.2 對網絡反腐局限的研究的綜述

目前,學者已經意識到網絡反腐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局限,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文章中的觀點:

時偉提到,網絡反腐存在著侵犯他人隱私、惡意誹謗、影響司法公正等眾多問題。⑤

肖榕從另一角度指出,目前網絡反腐仍存在網民言論非理性、網民言論代表性不足、網民意見權威性不夠、網絡管製法規不健全等問題。⑥

總之,在網絡反腐的局限性方麵,當前學界的研究成果可以總結為:侵犯個人隱私並幹擾司法公正、情緒化嚴重易受誤導、言論代表性不足、監督不到位和難以查實。

2.5 對網絡反腐製度化建設措施的綜述

關於製度化建設的具體措施,學界目前主要觀點包括:

董建新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網民參與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法律法規,加強執法機關的隊伍建設,構建網民參與黨政幹部問責的平台,拓展網民問責渠道,建立網絡舉報長效機製。⑦

杜創國,劉靜靜提出以下特色對策,第一,立法、司法、執法機關加大職能整合力度,必須進一步強化紀檢部門的決定性定位;第二,規範反腐網絡建設,保障“虛擬社區”步入法製化,紀檢部門要規範反腐網絡建設;第三,建立健全腐敗發現及快速反應機製。⑧

劉國軍從技術角度出發認為有效對策應該如下:第一,加強網絡輿論監督平台建設;第二,建立健全網絡輿論收集研判機製和網絡輿情分析係統;第三,建立健全網絡輿論理性引導機製;第四,加快網絡監督機製創新;第五,進行網絡倫理道德建設。

以上措施可以概括為:在立法方麵出台保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在行政與執法方麵建立相關規則製度、事項處理規範以及配套的軟硬件設施;在民眾與社會方麵則通過宣傳教育以培養監督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整體素質,多管齊下以推行網絡反腐的製度化,提高其監督質量。不過,這些建議多為宏觀建議,缺乏具體性和可操作性。故網絡反腐的進一步研究應當關注如何在實踐中貫徹落實以上宏觀建議。

3.結論

在目前的研究中,學界普遍注意到網絡反腐一方麵可以充分發揮互聯網快捷高效、覆蓋廣泛的優勢,為反腐倡廉建設提供一個新的監督平台;另一方麵也存在言論情緒化、虛假信息泛濫、侵犯他人隱私、網絡言論不具代表性等問題。因此,由政府發揮主導功能,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通過製度化建設,使網絡反腐邁上正規化、程序化、製度化的軌道,發揮其積極作用,規避其負麵作用,形成政府與社會的良好互動也成為學者們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