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的政府立法工作(1 / 3)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大戰略任務。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關係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目標和戰略舉措,是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黨和國家經濟工作的重點,也對政府法製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如何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優良的法製支持和保障,是當前政府法製工作麵臨的一個十分重大而緊迫的課題。

政府法製工作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意義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麵:一是加強政府立法,為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製度支持和保障。二是全麵推進依法行政,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三是充分發揮行政複議應訴及執法監督協調工作的優勢作用,依法妥善處理好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可能引發和出現的各種矛盾,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四是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各項決策和政策措施的出台提供法律審查論證意見。

上述四個方麵的作用,是一個綜合係統的整體。其中,作為製度建設重要內容和載體的政府立法更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這是因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總是存在於一定的製度環境之中,在一定的製度環境中進行。對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十分重要的各種要素、各種創新、各種措施都必須在一定製度環境下才能形成,既要靠製度激活,也要靠製度規範和保障。以製度創新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也是西方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和重要經驗。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不能單純靠行政命令,也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場自發完成,而必須在社會範圍內形成有效配置資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製度環境。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存在的一係列問題,如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產業結構、需求結構、要素結構比例失衡、自主創新能力不強,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等,也都需要通過一係列的製度加以解決。因此,要加快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必須大力推進製度建設,加強製度集成,形成製度合力,最大限度地發揮製度效益。2009年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要從製度安排入手”。正是基於這一角度和價值,本文重點談一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過程中的政府立法工作。

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過程中的政府立法,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基本前提和貫穿主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就是要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到科學發展的軌道上。因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過程中的政府立法工作,也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為了更好地實現政府立法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在科學發展軌道上的有機統一,有必要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特性加以分析。

1. 長期性。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一個長期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跨越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人為過快地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或看不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有利時機,都有悖於經濟發展規律。根據世界銀行對發達國家經濟增長方式的分析和有關專家學者的統計,英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大概經曆了200年,美國、日本大概經曆了100年,韓國和新加坡的轉變過程較快,也經曆了20~40年。在我國,從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這一戰略部署到2009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專題研究部署,再到今天認識的進一步深化,隻不過短短三四年的時間,可以說是萬裏長征才剛剛起步。

2. 係統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不僅包括經濟增長,還包括經濟結構的優化、資源消耗的降低、生態環境的改善、發展成果的合理分配以及由此引起的促進社會進步的理念、思路、方法和體製機製等,是一個綜合係統工程。其主要內容除了包括十七大提出的“三個轉變”① 外,還至少應包括五個方麵的轉變,即發展觀念的轉變——傳統發展觀向科學發展觀的轉變;發展政策的轉變——從重視速度、規模、數量轉變為強調效益、結構、質量;發展模式的轉變——農業經濟發展模式、二元經濟發展模式向新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發展目標的轉變——單一目標向綜合目標的轉變;發展環境的轉變——資源耗費、環境汙染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社會和諧轉變。

3. 不平衡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不平衡性,是由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性決定的。這種不平衡性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麵:一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二是土地、資本、技術、信息、人才等發展要素的結構不平衡;三是產業發展的不平衡;四是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五是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六是各類開發區(園區)等新興經濟發展體與單個企業或單純以行政區域劃界的傳統經濟發展體之間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性決定了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速度必然有快有慢、質量必然有高有低,全國不可能同步同水平地實現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目標。

4. 根本性。解決當代中國問題的關鍵要靠發展,最根本的是經濟的發展。而要實現經濟的科學發展,最根本的是解決經濟發展方式問題。經濟發展方式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各種要素投入及其組合方式,即依賴什麼要素、借助什麼手段、通過什麼途徑、怎樣實現經濟發展的問題,實質上是解決經濟社會如何又好又快發展的問題,是中國現代化的“路徑選擇”。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將新中國建立的“社會製度轉型”、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體製轉軌”和現今的“發展方式轉變”並稱為決定中國現代化命運的三次重大曆史抉擇。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具有的特性,同時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過程中必須注意和解決的問題,更是科學發展觀範疇內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過程中的政府立法首先要樹立科學發展觀的理念,這是先導和前提。具體來說,應把握好以下四點:

第一,牢牢把握“發展”第一要義,立好“經濟之法”。要把推動和保障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與推動和保障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有機統一起來。要緊緊圍繞擴大國內有效需求,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保護和發展先進生產力,深化改革開放及貫徹落實中央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係列宏觀調控政策開展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