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古代當官不修衙,為什麼?(3 / 3)

清朝新製,欲修衙署自己掏錢

清承明製,對修衙扼製更嚴。從中央到地方,俱無這項經費可支,誰想修建衙署,一概自己掏錢。具體辦法是:凡衙署一些小滲漏損壞,責令隨時自行粘補。其有實在坍塌過甚者,才許分別緩急,樽節(即盡量從簡從儉)估報,準其借動閑置銀兩興修,再於借款人養廉銀內逐季扣還。其修建費用,道、府不得過一千五百兩,同知不得過八百兩,通判不得過六百兩;州、縣大治不得過一千二百兩,中治不得過一千兩,小治不得過八百兩,佐雜、首領不得過二百兩。其扣還時間,從領銀下季起算,最初是道、府州縣官限於三年內扣清,佐雜首領限於四年內扣清。以後年限有放寬,最長可達八年。

欲修衙署,不僅得自己掏錢,還得確保工程質量,否則還要追究責任並承擔經濟損失,連帶驗收工程者一起受處分、扣工資:“凡官員預借廉俸興修衙署,係舊料移建他處,或全行拆卸,另行建蓋者,於工竣後,保固十年限內,遇有坍塌倒壞,令後任查明前修原案、估計工料,說明上司,委勘切實,著落原辦官照數賠繳,並得委驗出結之員,報部參處,照不行查明給結例,罰俸一年”。

無須繼續引錄和比較,僅以上數條,就足以使“官不修衙”的觀念較之明代更深入人心。請看號稱“清代第一廉吏”的於成龍自述始任廣西羅城知縣的情景:“黎明上任,(縣衙)無大門,無儀門,兩墀茅草一如荒郊。中堂草屋三間,東邊隔為賓館,西邊隔為書辦房。中間開一門,入為內宅,茅屋三間,四圍俱無牆壁。哀哉,此一活地獄也,胡為乎來哉!”

媒體上曾有河南濮陽大建豪華辦公樓和幹部別墅的報道,並稱資金來源除財政撥款外,還有下屬單位的“支持”。這種籌款之道,倒是古已有之。如《八旗通誌》記載,康熙四十年(1701年),有人給皇帝上奏,說廣西撫、藩兩個衙署的裝修或修建,存在私派問題。康熙讓新任廣西巡撫蕭永藻查明回奏。蕭永藻上疏稱:經調查,巡撫衙署所有鋪陳器具,都是在省會的各單位自願“湊集供應,非出派捐”,現在臣已命令全部退還;至布政司修建衙署,亦都出於“各屬自捐”,惟有一個知州劉正國,被查出“私派民間銀八十兩”的問題,應予議罪。結果,撫、藩兩署的問題不再追究,惟有劉正國被“革職逮問”,做了敷衍輿論的替罪羊。

情理上講,州縣也可以向上司學習,讓“各屬自捐”修衙費用。事實上,古代縣鎮城關的許多公益性工程,諸如鋪路修橋,興建學校,或者蓋座文昌閣,建個風水塔,很多都是由政府倡導“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搞成的。不過對紳商來講,架橋鋪路後建個涼亭立塊碑刻,可以彰顯善行,垂名後世;建個風水塔什麼的,對自家子弟的科場文運也有好報。惟獨這個衙署,既不是自己住的,而且住在裏麵的人說走就走,並非一直可以巴結依靠,所以都提不起積極性。如此,州縣衙署的修建資金,倘若帶上“捐助”的標簽,百分之百都逃脫不了“科派”兩字。清代《刑案彙覽》上,有好幾個此類案例。有個山東臨朐知縣嚴家正,“因籌備書院經費及修理衙署,輒行科罰縣民沈文泗等銀錢”,案發後以坐贓論處,就地革職。還有一個宛平縣丞徐振,剛上任不久,就以“賀印”為名,要紳商給他送錢,道是“收得銀錢為添補修造衙署之用”。事情捅到上麵,沒人護他,結果被以“官吏非因公務科斂財物入己”的律條定罪,不僅罷官,還“擬杖六十,徒一年半”。

(作者為上海書店出版社編審)

責編/周素麗 美編/於珊

欄目負責人:周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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