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及實施途徑(3 / 3)

三、建議

基於對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政府職能的充分發揮,我認為鄉鎮政府機構改革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撤並鄉鎮。現有的鄉鎮設置基本上是在原來的人民公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規模較小,不利於區域經濟的發展。因此,要從區域經濟發展出發,因地製宜地撤並鄉鎮。1998年全國有45195個鄉鎮政府,2001年進行的鎮級機構改革中,按照“人口保持在3萬人以上、能夠形成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原則要求,鄉鎮政府精簡合並到了39715個,但仍然不夠,應再撤並1/3,使總數維持在3萬個左右為宜,按全國9億多農民計算,每個鎮的人口平均達3萬多人。

2.機構重組。按照政治、經濟和社會功能分化的要求,對鄉鎮機構、組織進行重組,使其政治、經濟和社會資源均得以有效配置,解決新老機構撤並、設置重複和門類繁多等問題。在原來“七站八所”的基礎上,將內設行政機構與事業單位(黨政辦、經貿辦、農業辦、民政辦、鎮村建設辦、經管站、審計站、漁業水產辦)歸並,成立綜合性辦公室。

3.理順關係。鄉鎮事業單位要從行政依附型向社會自主型轉變,徹底改變事業單位行政化、官僚化傾向;同時將服務性、技術性和社會中介性質的機構徹底從鄉鎮黨政機關分離出來;應由經濟組織負責的經營管理工作也從鄉鎮黨政機構中分離出來,使這些經濟組織成為獨立自主的市場經營主體。對社會服務和涉農機構,應進一步下放給鄉鎮管理,並堅持“簡政放權”的方針,增強鄉鎮的管理協調能力,將“鄉政”建成真正統一有效的農村社區政權組織。比如,鎮計劃生育站可以並入鎮衛生院;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經濟發展服務站等也完全可以實現市場化。

總之,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權組織,其作用能否正常發揮,對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意義重大,關係到國家的穩定與發展,以及農民基層民主建設能否取得成功的有力保障。因此鄉鎮政府改革必須穩步進行,不能操之過急,以構建服務型政府的理念來進行改革不失為一個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1]馬曉河,武翔宇.加快鄉鎮機構改革強化農村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2006-09-30.

[2]邢方霞.構建服務型政府和政府管理創新領導與科學[J].2006.

作者簡介:倪正豪(1983-),男,江蘇常熟人,本科,主要從事政府公共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