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2 / 2)

為辨對。而文牒之外,全無明文及其所乞之事,此名遞之法也。

彼有懼其往來文牒之易辨也,故立為數遞之法。謂如以“湖上

新亭好”詩二十字為號,寫“湖”字號者,即知其為乞軍器一

百件之數,寫“上”字號者,即知其為乞糧食二百石之數。主

將、中樞各收一本,以為辨對。而文牒之內,全無一字及其所

乞之數,此數遞之法也。彼有以色為遞者,謂以五色而辨其所

申之意。以藍青而書號者,係乞何人,係在何軍;以赤朱而書

號者,係乞何物,係在何處。彼有以字代遞者,甲乙丙丁之十

幹,即以為一二三四數目之代用;子醜寅卯之十二支,即以遠

近裏數、殿潤升池江鄂駐劄之代呼。有以物遞者,謂傳一箭至,

則添一百人,傳一弓至,則添一千人之類是也。有以衣遞者,

謂傳一衫至,則一軍發,傳一?至,則兩軍發之類是也。以至

水陸山險皆有別名,左右前後皆有異號。遞法有二十二等,遞

文有二百二十字。此遠營別屯之所不可廢也。然亦時一換易,

雖吾軍將佐,亦勿令通知,斯為善耳。奈何自田俊邁禽,而虜

人出我兩淮之師多用我軍之旗幟;自吳曦叛,而虜人襲我荊襄

之師多知吾地之險易?

臣之私意,莫若使吾教兵之製,反金鼓而為進退,有以破

賊人之所已知;使吾布陣之勢,反曲直而為方圓,而有以異賊

人之所已曉。昔以此鼓旗而招將帥,今反以此旗而招士卒,複

有以誤賊人之所已聞;昔以此旗而招統製官,今反以此旗而招

部隊將,複有以誤賊人之所測識。昔焉江鄂之旗五色而紅腳,

今則易之以他色,而複用青、黃、白、黑之腳;昔焉池陽之刀

斜頭而紅靶,今則截之以平頭,而複用青、黑、花、綠之靶。

建康之弓舊多黑麵,今或裹之以黃樺;鎮江之箭舊多白翎,今

或換之以斑雉。凡被禽將帥已知之事,皆反其所行;凡被禽將

帥已聞之策,皆反其所用。彼果有意於歸賊邪,則其所泄與吾

今日所用迥然不同,而賊人必惑其所授之非真;果無能而陷賊

邪,則其所泄與吾今日所行了然相反,而賊人必疑其所言之不

實。夫然後在彼乖其所之,在我乘其所誤。失一將而可以禽賊

之百將,失一人而可以禽賊之千萬人矣!此臣所謂利害之不密

者,尤必待得夫知兵之士而後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