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大事記(3 / 3)

1946年2月,邊府發布《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司法權統一行使的指令》。

3月1日,邊區高等法院發布指示:“要求訴狀規格及內容統一,樣式由高等法院製發。”

4月2日至27日,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在延安召開,林伯渠主席作了《邊區建設的新階段》,高等法院代院長王子宜作了《司法工作報告》等。大會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決議》《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陝甘寧邊區營業稅暫行條例》《陝甘寧邊區複員方案》等。大會選舉高崗為邊區參議會議長,謝覺哉、安文欽為副議長,林伯渠為邊區政府主席,李鼎銘、劉景範為副主席,馬錫五為邊區高等法院院長。

同月,邊區參議會決定成立邊區高等檢察處。

4月28日,邊府委員會提請邊區參議會常駐會批準喬鬆山為邊區高等法院副院長。馬定邦為檢察長。各分區和各縣檢察處印信,由高等檢察處製定式樣,呈報邊府批準後頒發。

5月13日,邊府命令隴東專署專員朱開銓兼任該分區高等分庭庭長;免去馬錫五、羅成德、張鵬圖高等分庭庭長之兼職。

6月22日,邊府召集法律問題研究會,決定高等法院院長馬錫五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研究與修改民法、刑法、訴訟法等。

6月28日,邊區政府聘請李木庵為法律顧問。

9月4日,邊府頒發“陝甘寧邊區高等檢察處”印信。

10月28日,邊區高等法院發布通令,就審級、保護上訴權、管轄、編製及卷宗等作出新的規定。

11月2日,中共中央西北局、邊區政府、聯防司令部、邊區參議會聯合舉行幹部晚會,歡迎著名法學家陳瑾昆教授。

1947年春,橫山縣展開反惡霸運動,鎮壓馬誌昌、白向榮、李工旺、劉天禮、惠長樂等45人。

9月30日,邊府命令綏德專署副專員馬定邦兼任邊區高等法院綏德分庭庭長。

12月,陝甘寧邊區政府三邊分區通知取消鹽池縣司法處建製。1948年1月,任命霍祝三兼任綏德高等分庭庭長。

6月13日,邊府命令區、縣司法處增設幹部。

8月4日,邊府任命任扶中為邊區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庭長,高桐為書記長。

9月3日,為加強司法部門領導,邊府通知規定各分區高等分庭庭長、各縣司法處處長由各該專署專員或副專員、各該縣正副縣長兼任。

10月22日,邊區高等法院在延安市公審叛變投敵分子、原邊區政府委員畢光鬥、地主分子張永泰、國民黨分子馬鴻章、投敵分子蔡鳳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褫奪公權。

10月,罪惡累累的川口保警隊頭目曹遷俊經公審判處死刑。

11月,恢複了鹽池縣司法處。

12月,橫山縣“黑頭貼掌”反革命集團案告破,10名案犯歸案。1949年2月8日,邊區參議會、邊府委員會及晉綏行署代表舉行會議,決定邊區高等法院改名為邊區人民法院,原正副院長馬錫五、喬鬆山繼續任職;各專署司法機關改為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分庭;縣司法處改為縣人民法院;成立人民檢察委員會。

2月,中共中央發布《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立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推廣陝甘寧邊區形成的司法原則。

3月8日,陝甘寧邊區政府通令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改稱為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領導陝甘寧、晉南、晉西北行政區司法行政與審判事項。各行政區法院定名為××區人民法院,並在其下設分庭。

4月18日,邊府命令黑誌德兼邊區人民法院黃龍分庭庭長。

4月19日,延安縣司法處和市地方法院合並為延安縣人民法院。

5月16日,大荔縣人民法院正式開始辦公,劉蒲辰兼任院長。

5月20日,西安解放。

5月,西安市人民法院成立,陝甘寧邊區政府任命任扶中為院長。

同月,陝北人民法院成立,陝甘寧邊區政府任命劉耀三為院長,趙建國為副院長。

同月,晉南人民法院成立,陝甘寧邊區政府任命×××為院長。

同月,三原分區成立,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撤銷“關中分庭”的同時,在三原設立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三原分庭。庭長楊玉亭,副庭長周鳴,後為任雲峰,管轄三原、涇陽、淳化、銅川、富平、耀縣、高陵7縣刑民二審案件。

5月2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安市軍事管製委員會,命令本會政務處長馬錫五接收國民黨政府陝西省高等法院。同日指派西安市人民法院院長任扶中,接收國民黨西安市地方法院。

6月1日,榆林城和平解放,一切權力歸榆林市軍事管製委員會,司法工作由軍管會司法科負責,司法科於6月5日至20日,對榆林國民黨陝西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高二分檢、地方法院、地方檢察處、第三監獄、看守所及榆林駐橫山司法處等7個司法機關進行接管。

6月,關中分區的新正、新寧兩縣劃歸隴東分區管轄。

6月26日,陝北人民法院榆林分庭正式成立,庭長朱俠夫(專員兼),副庭長馬繼棠,推事劉文山等,駐榆林城內。管轄:榆林市、鎮川、神木、府穀、定邊、靖邊、橫山等7縣(市)司法處。

7月,彬縣分區成立,隨之成立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彬縣分庭,庭長趙錦峰(兼),副庭長任登朝,管轄禮泉、乾縣、永壽、長武、旬邑、彬縣的刑民二審案件。

8月1日,平涼解放。

8月3日,平涼分區軍管會接管國民黨省高院平涼分院。

8月3日,天水解放。

8月5日,榆林、綏德分庭分別出文宣布,各縣司法處一律改名為縣人民法院,院長由縣長兼任。

8月10日,改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為甘肅人民法院慶陽分庭,專員李生華兼任分庭庭長。管轄慶陽縣、合水縣、鎮原縣、正寧縣、華池縣、曲子縣、環縣、寧縣和西峰市司法處。

8月16日,天水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組建司法科,行使相當於甘肅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管轄天水縣、兩當縣、通渭縣、武山縣、甘穀縣、秦安縣、清水縣和徽縣的司法處。

8月24日,臨夏解放,臨夏人民政府接管國民黨臨夏地方法院及其所屬的監獄和看守所。

8月26日,蘭州解放。

8月27日,蘭州市軍管會派軍代表劉仁、霍煒、趙生亮和武鐵漢等人,組織接管國民黨蘭州市司法機關工作。

8月28日,成立洮西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司法科,代行甘肅人民法院的職權。

9月10日,建立甘肅人民法院平涼分庭,專員王治邦兼任分庭庭長,管轄平涼縣、涇川縣、崇信縣、華亭縣、靈台縣、莊浪縣、隆德縣、固原縣和化平縣人民政府司法處。

9月17日,武威解放。軍管會接管了國民黨省高等法院武威分院,地方法院和監獄。武威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設司法科,專員賀興旺兼任科長。管轄武威縣、永登縣、古浪縣、民勤縣和永昌縣司法處。

9月18日,蘭州市人民法院成立,焦勝桐兼任院長,直屬甘肅人民法院管轄。

9月18日,酒泉解放,軍管會接管了國民黨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地方法院及其所屬監獄和看守所。

9月19日,成立甘肅人民法院,陝甘寧邊區政府任命史文秀為院長,焦勝桐為副院長。甘肅人民法院隸屬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是甘肅行政公署的組成部分。

9月21日,在洮西分區司法科的基礎上,成立甘肅人民法院臨夏分庭,專員魯瑞林先後兼任分庭庭長,管轄臨夏縣、康樂縣、永靖縣、臨洮縣、洮沙縣、和政縣、夏河縣、寧定縣和臨夏市人民法院。

9月,洮西分區軍管會接管了國民黨會寧縣司法處,建立了甘肅人民法院會寧分庭。專員白炳忻兼任分庭庭長。管轄定西縣、榆中縣、會寧縣、靖遠縣、景泰縣、靜寧縣、海源縣和西吉縣人民法院。

9月,寧夏解放後,劉漢鼎任寧夏省政府第一屆政府委員、寧夏省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負責接管國民黨寧夏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籌建寧夏各級人民法院。鹽池縣劃歸寧夏省管轄。

9月,青海省人民法院成立,陝甘寧邊區政府任命周玉潔為院長。

10月前後,陝甘寧邊區鹹陽地區內12個縣人民法院相繼成立。

同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法院成立,陝甘寧邊區政府任命葉映宣為院長。

10月,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在戶縣分區設立戶縣分庭,管轄戶縣、長武、旬邑、永壽、乾縣、禮泉6縣人民法院,庭長趙錦峰,副庭長任登朝。

10月,甘肅全省解放。中國人民解放軍成立軍事管製委員會,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平津司法機關之建議》和《關於接管國民黨司法機關的補充建議》,組織接管小組,接管原國民黨甘肅各級司法機關。解放軍第6軍第17師49支隊、63支隊和30支隊,進駐國民黨甘肅高等法院、皋蘭地方法院等司法機關,建立起甘肅人民法院,蘭州市人民法院,在武威、張掖、酒泉、臨夏、慶陽、平涼、天水、定西、岷縣和開都分區建立起甘肅人民法院分庭,在73個縣、市、區建立起基層審判機關。

10月,張掖解放,軍管會接管了國民黨張掖地方法院及監獄,建立了張掖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司法科,專員南天兼任科長,管轄張掖縣、山丹縣、民樂縣、臨澤縣和高台縣司法處。

10月,甘肅人民法院酒泉分庭成立,專員劉文山兼任分庭庭長,管轄酒泉縣、金塔縣、敦煌縣、安西縣、玉門縣、鼎新縣和肅北蒙古族自治區人民法院。

10月下旬,陝甘寧邊區關中各縣人民法院開展肅特、清匪、反霸鬥爭。1950年1月19日,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隨著邊區政府的撤銷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