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時期,在1942年7月7日前,尚無繼承法。1942年7月7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批答綏德分區高等分庭庭長喬鬆山“關於寡婦招夫事件處理方針”中講:“將來寡婦對於其身後的財產繼承人,可由寡婦自主指定,即法律上所為指定繼承人。如寡婦生前未預先指定繼承人,死後財產無人繼承者,再由親族會議處分其遺產。參考國民政府民法繼承篇。”
後來陝甘寧邊區相繼公布了《陝甘寧邊區繼承處理暫行辦法》和《陝甘寧邊區繼承處理辦法》規定:有遺產繼承者,除配偶相互繼承外,繼承順序為:
(一)子、女、孫及父母、祖父母。(二)胞兄弟姊妹及胞兄弟之子女。並規定,養子女有繼承權,其應繼份與婚生子女同。同時規定遺囑繼承等。
1949年,綏德分庭召開的各縣審判員座談會上規定,繼承的內容隻限於被繼承人的遺留財產。繼承的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依次均有繼承權。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繼承的土地高於一般農民數倍者,應給本親族以至本姓遠族無地或少地的農民酌情分種。反對宗祧繼承。
邊區各地曆年發生的繼承糾紛案件總計多少,經過司法機關和民間、政府審判和調解的案件總數是多少,因資料不全無法統計,但從現掌握的資料看,經過司法機關審判的比較少,大部分在民間或政府機關調解後得以解決。如在1942年子洲縣司法處隻處理1件用判決的方法解決,民間和政府調解處理12件。1944年,司法機關判決處理2件,民間和政府調解處理5件。三邊分庭從1942年至1945年三年中,隻判決處理2件。1944年,綏德全分區各司法機關共處理15件(調解處理11件,判決4件),其中上訴綏德分庭3件,調解處理1件,判決2件。當時處理繼承案件,堅持男女平等和繼承應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的原則。如1942年,清澗縣朱正祥、朱正福為繼承其三祖母產業糾紛一案。朱正祥、朱正福係堂兄弟,其三祖母早年喪夫無子孫,寡居,年已7旬,朱正福、朱正祥爭著給三祖母過繼,為繼承其三祖母土地6坰半和窯洞1孔發生糾紛,經縣一科調解無效介紹到縣司法處,司法處經訊問各方當事人後判決:朱正福、朱正祥繼承老三門應由其三祖母處置之。朱正祥不服上訴至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決:本案繼承老三門朱趙氏一事,俟朱趙氏逝世後再由親族會議處置。這一判決維護了繼承應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繼承的原則。
案例: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張宗保,男,年34歲,子洲縣馬蹄溝區三鄉水澆灣人,農民。被上訴人張徐氏,女,年43歲,子洲縣馬蹄溝區三鄉水澆灣人,農民。張宗道,男,年19歲,子洲縣馬蹄溝區三鄉水澆灣人,農民。
上列當事人等因繼承及養老產糾紛事件曆年纏訟不息,今年5月經綏德分庭判決,又不服上訴本院,茲經派員親臨當地多方調查並邀請地方公證人及群眾團體代表參加公開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分庭判決部分變更。
張宗保承嗣關係無效,三門樹良遺產應由張徐氏擇女繼承。養老產部分除張玉貴已死得按四門共同負擔埋葬外,悉依分庭判決辦理,平均分配。其有典當關係者,須各就其所得份,出價贖回管理產。
其餘訴駁回,張徐氏已賣產業仍為有效。
事實:
上訴人張宗保與被上訴人張徐氏等為繼承及養老產糾紛,曆年經綏德法院、綏西辦事處及子洲縣司法處先後判決不服,今年5月又經綏德分庭判決,主文內稱原判撤銷,張玉貴所生4子於民國12年分居,前已給分到新井上鹽地12個人工的,每份分3個魚肚鹽池,4個人工的,每份1個以及窯洞山川水地照舊管產不動外,所餘養老石子灘鹽地12個人工的,以4份分,每份3個,溝槽灣鹽地11個人工的,每份分2個餘3個人工的,前係大二門管產,現三四門念其長兄,仍讓大門管產2個,二門管產1個,石刻鹽地3個人工的,內有鹽淋6個,由四門張宗道(樹墩子)管理1個(2個淋),餘4個淋由大二三門3家共同管產,但鹽地內有利按三份同享,有何負擔亦三家同負,養老山川水地有腦畔山地2坰,準撥於長子樹雄私有,餘後溝塔地2坰,大擴川地8坰,掏黃坪川地2坰,寨山陽背坪水地與石灘裏水地均一律以步數和優劣4份平均支配管產,寨山前後溝柳樹多棵林大小4份平均照數分管,寨山背漾根棗樹、破土窯兩孔按4份,依地界上下長形步數劃歸某份即某份管理,以上之山川水地如係張玉貴手有典當關係可得到家族人等當地政府證明者,必應有4份管產4份負責,如非父手典當或無家族等人及政府證明隻管按分管產……另有川地8分,父自願隨誰居住,該地即歸誰種植,收獲養育其父,待父死後,8分川地仍以4份分配,埋葬一切費用四門共同負責。張宗保繼承張徐氏一事,雙方均不同意為無效,由張徐氏讓張宗保石窯1孔,圪洞山地2坰,川地半坰,宗保即便管產。
上訴人不服,上訴至本院,經派員親往當地審訊,據上訴人張宗保聲述:民國二十四年我三叔父病死後由祖父玉貴與嬸母張徐氏商定擇我為嗣,並埋葬時執引魂幡,且與同居數月,還收割莊稼擔水送炭蓋房子等,後我出外當兵歸來,以她不守婦道,吸食鴉片,任意揮霍出賣產業,曾告到綏德地方法院,判決由我祖父監護,不準隨便賣產。但她仍偷賣產業如故,交由張錦華、張宗道等親房說合人,暗中煽惑,而今年分庭判決不僅未追回已賣產,且又將養老產重分,因此我上訴告她背翁瞞子弄產不明,要求執行(民國)三十一年判決與她清算賬項,追回賣產並懲罰那些偷買灘地違反法院判決的人。張徐氏辯稱:“分庭對於我們養老產的判決,我無多的意見,隻原日分產有3個人工鹽灘是我翁翁手上買的,非大二門所買,還有旅頭出典的川地一坰半未分,皆應均分。至宗保執引魂幡說是我擇的愛子,完全沒有那回舊事,也未有過任何手續及為我收割莊稼擔水送炭蓋房子等扶養事實,對我生活不管,反屢年向政府控告誣我不貞節,企圖逼我另嫁,滅門霸產,所以我出賣立業,完全為了連年打官司、嫁女、因病抽煙與生活需要,迫不得已而為,並非故意浪費,我是不要宗保頂門的。”張宗道則稱:“我對分庭判決無意見,我三媽賣產,我當親房是她要我去的,人所共知,絕非偷賣,而且宗保以前還買過我三媽的地,不過因為不付價未管了產,主要是宗保想霸占三門產業。”各等語複經多方調查,分別詢問家長張福榮、張錦花買產人張榮清、蔡自和、張樹羲、張宗昌、杜良花、徐作孔等詳細記錄在卷。
理由:
據上事實,本案上訴人張宗保自以其為樹良執過引魂幡,是張氏所擇的愛子,因而主張承嗣三門,幹涉張徐氏之賣產行為,這點依據本院各方調查及被上訴人張徐氏之當庭辯論,原日執引魂幡係出張玉貴一人主持,張徐氏既未擇愛,而張宗保更缺生養死葬之事實,質之張宗保亦無具體說明與證據,相反的張宗保屢年興訟不絕,並誣張徐氏與人通奸,持刀行凶顯非嗣子之行為。查三門張徐氏尚有四女,按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男女平等各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地位,自不能以乏嗣而任家族侄輩相爭,助長落後的宗法遺風。現張徐氏既不同意,則張宗保繼承關係應當無效。分庭判決讓產部分予以變更,遺產由張徐氏擇女繼承。關於養老產部分因玉貴既死各門分家以後,又彼此抽典兌換變更頻繁,主張各起,均不能提出有力證據,應認為分庭原處理為當,其他上訴部分如買賣產行為,既確定為張徐氏所分到的財產,則應有完全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幹涉。為此本院認為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除部分予以變更外,惟過去張徐氏浪費行為,除當眾予以批評外,亦應責成區鄉政府嚴加教育改造,特以邊區法令及群眾意見判決如主文。
代院長王子宜
庭長 喬鬆山
推事 葉映宣
書記員辛大明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第四節 審判房屋糾紛案件
張福成與馮永昌窯房涉訟案
延安縣張福成因原住房被敵人拆毀,無處棲身,就在與馮永昌連界的東梁山崖打窯一孔居住。馮永昌聯絡該村群眾數人,企圖將張福成排擠出村,引起訴訟。延安縣法院判決地權歸馮永昌所有,窯歸張福成所有。雙方不服,1949年上訴至陝北人民法院,陝北人民法院即依張福成貧困無窯居住的具體情況,判決窯歸張福成所有,並在不影響馮姓對該地耕種的情況下,張福成可以繼續按需打窯。這個判決,既保障了貧苦勞動群眾的居住,又打擊了農村中封建團體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