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抗日戰爭、解放戰爭和土地改革的勝利進行,保護邊區廣大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邊區刑事審判打擊的重點是,在抗日戰爭時期,主要打擊日本漢奸、土匪、破壞邊區政權、破壞軍隊、破壞邊區法律法令、殺人、投毒、貪汙瀆職等犯罪行為;在解放戰爭時期,打擊的主要對象是國民黨特務、間諜、破壞邊區的反革命分子、投敵叛變分子、政治土匪等;土地改革時期,主要打擊的對象是反動地主富農分子及破壞土改運動的反動分子。
刑事審判的案件,分“重大”與“普通”兩類。
適用的法律有:《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陝甘寧邊區政府、第八路軍後方留守處布告》《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抗戰時期戒嚴條例》《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盜匪條例》《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汙條例》《破壞邊區治罪條例》《陝甘寧邊區刑事訴訟條例》《刑法總分則草案》(未正式公布、隻作參考,不可引用)等幾十種法律法規。
邊區刑罰的刑種與刑期、刑名適用上,均與國民黨政府的不同。就刑種來說:主刑中的無期徒刑已經廢止了,隻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罰金四種。就刑期來講,有期徒刑最高度為5年(1942年改為10年),最低度為6個月。苦役最高度為6個月。就刑名來講,苦役是從拘役改的,苦役不拘,隻是放在監外參加生產,罰金不作為司法收入,而且適用很嚴格。從刑中的褫奪公權,隻限於某種特殊的犯罪(如破壞邊區等罪),其他等罪,刑期滿了的仍照常有公民權。總之邊區的刑罰是采取教育主義,隻要犯人在守法中表現很好,馬上就放出來參加生產,有的甚至提前假釋(假釋沒有須執行刑期幾分之幾的限製),完全以教育的效果如何為標準的。如二流子一類的犯罪,經過批評說服後便予以開釋,不過要替他作生產計劃,交所屬區鄉政府督令生產,這都是為了愛惜人力,不讓他們消耗於囹圄之中,這樣,可以增加抗戰建國的力量。邊區對死刑的判決是非常慎重的,不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判死刑。判決死刑的案件,必須經由高等法院送請邊府政務會議討論通過,方得執行。堅持鎮壓與寬大相結合、區別對待及革命人道主義等原則。
(一)實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陝甘寧邊區抗日時期施政綱領》規定:“厲行鋤奸工作,提高邊區人民的警覺性,徹底消滅漢奸、敵探、土匪活動,以鞏固抗日後方。”1941年5月1日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改進司法製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打擊的重點是那些罪大惡極、頑固不化的反革命分子、漢奸、土匪、敵偽反共分子。對於那些次要的、罪行輕微的犯罪分子,則是教育、感化、挽救,使之改造成為新人。教育、感化也必須輔以必要的刑事懲罰。糾正不分罪行輕重一律寬大、不問主從一律鎮壓的傾向。當時實行輕刑的政策,對死刑控製很嚴格。1943年製定了“一個不殺,大部不抓”的審慎原則,取消了無期徒刑,對絕大多數犯罪分子處刑較輕,以便轉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力量參加抗日。如1943年10月10日至16日,綏西(現陝西子洲縣)各界,由綏西辦事處黨、政、司法機關聯合召開政策兌現大會,對反共特務頭子馬××進行公開審判,有群眾數人在大會上血淚控訴後,交由司法機關嚴懲。同時對雖有一定罪行,但能主動坦白認罪的人如張通智等人當場釋放。由於寬嚴相濟政策的感召,有541人主動投案,自動坦白了破壞邊區工作的罪行,得到了解脫,走向了光明。
(二)實行革命人道主義的原則
對犯人著重進行政治教育和感化,不采用報複與懲辦主義。在監所的管理、監督下,用無產階級思想教育犯人,組織犯人學習、勞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等,使其在生產中接受思想改造的同時,提高勞動技能,促其成為自食其力、對社會有益的人;在生活中享有應得的勞動報酬和有關待遇以及醫療保障等。通過這一人道主義的政策,挽救、改造了大批犯罪分子。陝甘寧邊區1938年至1939年共判處刑事犯2349人,其中教育釋放785人,占33.4%。有的人後來成了勞動模範,有的為解放事業獻出了生命。
(三)分清主次,區別對待的原則
在審判實踐中,為了嚴格劃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刑事案件分成“重大”和“普通”兩類。在抗戰時期,民族矛盾已經上升到主要地位。重大刑事案件打擊的重點以漢奸、土匪、破壞軍隊、破壞邊區為主。據統計,1937年8月至1941年,共發生各類刑事案件6759件,其中上述四種案件占22%。日本投降後,同官僚買辦資產階級和大地主的階級矛盾上升到主要地位。1946年,蔣介石發兵進犯陝北,企圖摧垮邊區紅色政權。麵對這一嚴峻的政治形勢,刑事審判的重點也發生了變化。凡配合國民黨反動派進犯陝北和邊區政府的反革命分子,如:經國民黨軍統或中統特務機關訓練後,隱藏邊區,發展力量,搜集中共黨、政、軍情報的反共分子和投敵變節分子、階級異己分子、特務暗探、不法地主破壞土改成果、反攻倒算等行為的均屬重大刑事案件和重點嚴懲的對象。如1948年邊區監獄在押犯201人中,投敵的19人、破壞邊區的12人、反革命的36人,共計67人,占33.3%。對於這些不同時期的重大案犯,依其形勢的發展和需要,視其罪行輕重、悔罪表現、危害程度,按照“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和1947年10月10日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中:“首惡者必辦,協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規定處理。1947年6月15日,綏德分庭從嚴判處犯有重大罪惡的反共特務分子於慶春、張孝則、王哲夫、謝宏綸、趙曉初等5人死刑,立即執行。於慶春,哈爾濱人,於1945年被榆林特務機關派到橫山縣武家坡專門破壞邊區政權,刺探共產黨軍事情報,1946年於糾集並率領反動武裝在米脂縣龍鎮區搶殺擄掠,搗毀共產黨龍鎮區四鄉鄉政府,殺害了四鄉鄉長,扣留監禁嚴刑拷打出境民眾劉蔚和等數十人。1946年被司法機關逮捕。普通刑事案件以殺人、搶劫、盜竊、賭博、煙毒、傷害、妨害婚姻、貪汙等為主。據統計,1938年至1939年,陝甘寧邊區共判處各類普通刑事案件2349件,其中對罪犯訓誡後釋放的787件,占33.5%,判處6個月以下苦役的819件,占34.9%,判處1年至5年有期徒刑的614件,占26.1%。以上總計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訓誡釋放的罪犯2220件,占判處總數的94.5%,體現了突出重點、搞準性質、分清主次、區別對待的原則。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事審判提綱
(一)受理
1.起訴(自訴)口頭與書麵均可
2.公訴(檢察機關即檢察製度恢複問題)
3.審查與初步了解案情。
①管轄問題(是否被告罪等)
②追訴時效
③被告收押與具保問題
4.調卷(二審時需要)
(二)審訊
5.拘提與傳喚當事人(原被告)
6.偵查
①勘驗搜索明察暗訪
7.訊問前的準備
①寫出犯罪事實要點
②要問的原被告及證人
8.正式審訊
①記錄態度要誠懇嚴肅注意當事人的表情朗讀筆錄簽名按指印
9.傳證鑒定證物
10.公開辯論與辯護(陪審問題)
11.研究與分析犯罪及原因,事實及本人曆史品質等(個別研究或召開座談會研究)
(三)判決
12.認定犯罪事實,根據法律人情
13.冤獄賠償問題
14.宣判形式
①法庭宣判
②召開群眾大會宣判
15.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損失問題
16.判決書的格式
①司法機關名稱原被告案由主文
②事實理由年月日審判人員署名
17.送達
(四)執行
18.沒收之執行
19.罰金的執行
20.勞役徒刑及死刑的執行
21.附帶民訴的執行
第一節 審判日本漢奸分子
日本漢奸頑固分子,自抗戰以來,無時不在進行破壞邊區,危害特別嚴重,抗戰時期是刑事審判打擊的主要對象。據不完全統計,1938年至1941年邊區審判日本漢奸案件101件。對於出賣國家,出賣民族利益,幫助日寇滅亡中國的大漢奸李永茂、吉思恭、羅誌亭、李清遠、李玉祥等判處死刑。對雖犯漢奸罪,作惡尚無顯著者或有悔改決心者,亦給予寬大處理,如漢奸朱有三,受韓城楊德勝的誘惑收買,指使其在邊區內刺探八路軍的消息,並造謠欺騙群眾,指示敵機轟炸目標,進行漢奸活動,惟該犯因貧苦,見錢心動,以致墮為漢奸走狗,雖已替漢奸做事,為時不久,作惡亦尚無顯著事實,並拘捕後認罪老實,表示決心改悔,故從寬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沒收其隨身攜帶所有財物。再如漢奸劉文義,於1939年在山西臨縣做工被日寇俘虜,在日寇特務機關受訓一月,受漢奸陳國秉指使,刺探我八路軍軍情。1941年農曆正月,化裝為賣鹽商人混進我邊區,在佳縣、米脂、綏德各地刺探軍情,曾兩次報告給漢奸周嘉榮。後又攜帶地信(毒藥)企圖投入水井毒害民眾,經群眾發覺告發,於同年農曆五月五日在綏德被捕,經審理,劉文義有悔改決心,故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第二節 審判土匪案件
自從邊區土地革命以後,鏟除了封建軍閥的統治,群眾的生活有了保障,斷絕了產生土匪的因素,土匪確實比較少了。但邊區外麵的土匪還不少,他們恣意搶劫,侵襲邊區。漢奸分子利用土匪,組織土匪作為進攻邊區、破壞邊區的先遣別動隊。據統計1937年和1938年兩年,計有土匪36股,人和槍支計4000多,到處騷擾搶劫,聲勢相當浩大。經過八路軍和地方保安部隊半年的征剿,基本鎮壓下去了,但由於漢奸及國民黨反動分子滲透,新生的土匪時而騷擾搶劫機關單位、客商和群眾財物。邊區對土匪案件的處理,原則上是采取徹底消滅的政策,嚴厲鎮壓,但對被迫為匪,尚無作惡的協從者,則實行教育轉化的政策,凡是犯下列土匪罪者,處以死刑:
1.土匪頭子,負責領導者;
2.受日寇或頑固分子的指揮騷擾破壞邊區有政治背景的;
3.行為凶暴殺害群眾的;
4.慣匪,經過處罰教育仍然累犯不改者;
5.在革命隊伍叛變出去為匪者;
6.階級異己分子為匪破壞邊區殘害群眾者。
據不完全統計,邊區各級審判機關從1938年至1942年共審理土匪案件246件。如:1938年11月9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一貫為匪搶劫的惠致斌,經公審,查明惠犯搶劫成性,不思悔改,蓄意危害抗日後方,危害國家民族利益等罪,判處其死刑。1939年6月30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柳春發、張天德、羅仲友、李光輝土匪案,經公審,查明上述五犯均係混入革命隊伍後犯罪判刑之徒,柳、張、羅釋放後,受匪徒主使煽惑,共同組織叛變,計劃搶奪高等法院警衛隊槍支企圖暴動,殺害工作人員,釋放人犯為匪,判處柳春發犯土匪等罪死刑;分別判處張天德、羅仲友有期徒刑5年、3年;李光輝(在押犯,自首告發,有立功表現)減刑1年。
1940年1月17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土匪安有功,經公審,查明安犯有身負看守重責,縱放人犯企圖殺人,組織拖槍叛變為匪等罪,判處其死刑,判處同案犯劉誌輝有期徒刑3年。
1941年9月,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搶劫犯吳占福從寬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吳占福論罪本應處死。高等法院認為:死者韓方侯家屬未對此案追訴,且其老母在堂,生活困難,需要撫恤贍養,以抗戰時期應惜人力等理由,依據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從寬判處,以觀後效。
1941年11月21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馬得淩破壞邊區案件進行判決。
馬得淩破壞邊區行為雖然非常嚴重,但他表示真正願意悔改自新,法院對他采取了寬大政策。在破壞行為中,他一貫是主要分子,也隻判處他5年有期徒刑,進行教育爭取。馬得淩最初革命是向上的,因為特務的利誘活動,使一個幼稚無知的青年,失足陷入特務圈套不得已做上如同漢奸的勾當,為了拯救失足青年,為抗戰爭取力量,給以寬大處理。
審判韓子傑搶劫破壞邊區案
韓子傑招兵組織暗殺隊,殺人放火無惡不作,經高等法院指令延安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經公審,延安市地方法院於1942年11月15日判處韓子傑犯搶劫、破壞邊區數罪死刑。
第三節 審判破壞邊區、破壞軍隊案件
在邊區發生的刑事案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破壞邊區和破壞軍隊案,日寇漢奸頑固分子及其封建餘孽,無不用盡一切手段破壞邊區破壞八路軍。他們造謠汙蔑邊區不合法,是封建割據、是偽政權、八路軍不服從命令、不聽指揮、遊而不擊、擴大勢力等謠言,派遣特務人員在邊區建立合法的公開的或秘密的組織進行破壞活動:收集情報,告密、製造恐怖、暗殺等犯罪行為。
為了保衛邊區鞏固部隊,對破壞邊區破壞軍隊的頑固分子,法庭從嚴懲處。為了顧全統一戰線,對國民黨破壞分子視其情節輕重,適當處理,如承認錯誤,有悔改誠意的,在不妨礙抗戰團結的前提下,可準予保釋,否則仍然一樣判罪。
第四節 審判殺人案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審判黃克功槍殺劉茜案
為抗日救亡棄家來延安
七七事變爆發後,中華民族麵臨民族滅亡,國土淪喪的嚴重局麵。全國各地數以千萬計的廣大愛國青年在“國破家亡”“畢業等於失業”的嚴重威脅下,為了抗日救國,離開家鄉離開親人離開可愛的學校奔赴日夜向往的革命聖地延安,劉茜就是其中一個。
劉茜(原名董秋月),女,16歲,山西定襄人,山西太原友仁中學學習,自盧溝橋事變後,憤暴日侵淩,感國難嚴重,於1937年8月間,決然舍棄家庭親人學業,改名換姓,冒險間道來到延安參加了革命,組織分配她進抗日軍政大學,在15隊為學員,學習工作均極努力。
與功臣絕戀遭功臣槍殺
15隊隊長名叫黃克功,初見來隊報到的這位漂亮聰穎的姑娘就神魂顛倒愛慕不已。黃克功,男,26歲,共產黨員,江西南康人,少年時參加紅軍,經過井岡山鬥爭和二萬五千裏長征,先後曾任紅軍某團團支部書記、宣傳科科長、團政治委員,時任抗大15隊隊長。在劉茜眼裏的黃克功不僅職務高,是戰功累累的功臣,更是會工作的可敬可愛的首長。於是兩人先是通信交友互勉,繼而你來我往頻繁接觸,漸涉戀愛情網。9月間,陝北公學成立,所有抗大第15隊全體人員,撥歸公學。不幾日,黃克功仍複被調回抗大任第6隊隊長。劉茜留在陝公學習。後來劉茜在和黃克功的接觸中覺得他們之間在生活、情調、年齡等方麵差異點太多,開始對黃疏離。但黃克功越向劉追求不已,送錢送物,並要求結婚,均被劉當麵拒絕:“這錢嗎?假如你愛我,就不應該給我,請你給前方戰士好了!”“愛情不是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的,而是意誌、認識的相同。就是夫妻,在合理的製度中,互相的經濟也是各不依靠而是幫助,你認清點!”“我們都有戀愛的自由,誰都不能幹涉對方的交友!你或者在驚奇吧!朋友!這話是從正確的理論書中得出來的。”黃克功聽了感到失望,認為失戀是人生莫大的恥辱。更聽信讒言,以劉在公學已另有愛人,去信責備,同時更迫切要求結婚,但劉茜決不願意,也不給以答複。黃克功十分惱怒,陷入戀愛第一不顧一切的泥潭中不能自拔,遂萌殺害劉茜的動機,以泄憤。於10月5日晚飯後,備帶白郎寧手槍,偕同抗大訓練幹部黃誌勇到公學訪尋劉茜。在公學前正與劉茜、董鐵鳳等多名同學相遇,黃即招劉茜到河邊散步,劉茜帶著極不情願的神態,但又不好拒絕,隻得和他走了。天已近黑,黃誌勇見劉茜與黃克功去河邊談話,便自返校。
黃克功擺出一副與劉茜作最後“談判”的架勢,氣衝衝地逼問劉:“你跟我搞對象,又跟別人搞,一點也不忠實,你這是存心侮辱我!”
劉茜低著頭,一聲也不吭。
“我哪點不配你?你給我說清楚!”
“我根本沒有另有所愛。”劉茜解釋道,“再說我們之間不存在婚約,雙方都有另擇對象的自由,誰也不能幹涉誰。”
“你是我的人,我偏要幹涉!”
“誰是你的人啦?你是個領導幹部,還講不講理?”
“劉茜,我求求你,給我一個麵子,和我結婚吧。”黃克功央求道。
劉茜倔強地一揚頭,給了他一個後背,堅定地說:“我沒到結婚年齡,我一輩子也不想結婚。我的態度挑明了,再怎麼說,我也是這句話。”
黃克功惱羞成怒,拔出手槍威逼道:“你不答應我,我就打死你!”
劉茜說:“你敢,你敢!”
黃克功這時憤怒至極,不顧一切後果,扣動槍機,朝劉茜肋下打了一槍。劉茜中彈倒下,身體抽搐著,痛苦地說:“你,你好狠的心!”然後本能地呼出:“救命,救命!”黃克功聽見她喊救命,又惡狠狠地朝她頭部開了一槍,劉茜頃刻斃命。黃見劉已死,即回校取水洗手,又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洗盡血跡,反複將手槍擦拭,企圖湮滅罪證,並對劉茜過去談戀愛的來信上加填10月4日的日期,借作反證掩飾。陝北公學董鐵鳳等,因劉茜一夜未歸,翌日(10月6日),即到黃克功處詢問,黃神色倉皇,假作不知。後群眾在延河邊一塊大石頭旁發現了劉的屍體,並在現場撿獲白郎寧手槍子彈殼兩顆,彈頭一顆,即特向陝北公學當局報告。公學轉報法院檢驗,獲大量確鑿證據,證實黃克功殺人無疑。遂抗大組織法庭對黃克功進行訊問,初尚狡賴,推卸責任,後經抗大領導找黃克功談話,黃才毫無保留地坦白了犯罪的經過,並提出依法判刑的意見。抗大副校長羅瑞卿同誌將黃克功殺人一案報經中央領導批準,高等法院依法將黃克功逮捕收監。複經檢察機關偵察將本案起訴至邊區高等法院。
黃克功槍殺劉茜一案,不僅在延安,也在全國引起強烈震動。國統區稱之為“桃色事件”。在延安引起各界激烈的爭論,一種意見認為不管黃克功官多大,功多高,應嚴肅執行軍紀和法律,應予槍斃;另一種意見認為,黃參加過二萬五千裏長征,又是屢建戰功的團政治委員,年紀尚輕,主張給予戴罪立功的機會,不予償命。黃克功本人亦上書邊區高等法院和毛主席,請求:“念我十年艱苦奮鬥,一貫忠於黨的路線,恕我犯罪一時,留我一條生命,以便為黨盡我最後一點忠。”
公審黃克功主席來了信
10月11日,邊區高等法院按照黨中央毛主席的指示在劉茜生前所在的陝公大操場召開了數千人參加的公審大會,抗大政治部胡耀邦、邊區保安處黃佐超、邊區高等法院檢察官徐世奎為公訴人,由高等法院代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雷經天擔任審判長,抗日軍政大學、陝北公學選出的代表李培南、周一明、王惠之、沈新發為四位陪審員,與書記員袁平、任扶中共同組成審判法庭,按照嚴格的公審程序,公訴人與證人陳述了黃克功殺人案全部事實,經群眾代表發言和辯論,最後當庭宣判審理結果,審判長莊嚴宣讀判決書……劉茜今年才16歲,根據特區的婚姻法律,未達結婚年齡。黃克功是革命幹部,要求與未達婚齡的劉茜結婚,已屬違法,更因逼婚不遂,以致實行槍殺泄憤,這完全是獸性不如的行為,罪無可貸。無論劉茜對黃克功過去發生如何極好的感情,甚至口頭允許將來結婚,在後因不同意而拒絕,亦屬正當,絕不能以此借口加以殺害……男女婚姻應完全出於自願之結合,條件或不適應,亦可正式分離,絕不允許任何的強迫。黃克功與劉茜的關係,最高限度也不過是朋友相戀,即使結婚,各人仍有其各人的自由,黃克功絕不能強製幹涉劉茜的行動,更不能借口劉茜濫找愛人,成為槍殺的原因。黃克功以最殘忍的手段蓄意殺害劉茜的犯罪行為,該犯黃克功供認不諱,更加以起訴機關所提出的各種確鑿證據證明,殺人罪案成立,已無疑義,特判決黃克功逼婚不成殺害人命一罪死刑。然後問黃克功還有什麼說的,黃搖頭表示沒有話說。根據法庭命令,執行隊立即把殺人犯黃克功押往刑場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