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當今世界一超獨霸的美國,以“為美國國民爭取豁免權”為由,極力對抗國際刑事法院的行徑,並不能證明國際刑事法院會審判其一兵一卒,其行動背後有更深層次的原因。美國為了維持霸權地位,在其利益受到影響時,屢屢以“維護人權”或“人道幹涉”為名,使用武力解決國際衝突或差異,以構建有利於美國的國際秩序。在訴諸武力時,如果實施了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美國往往不認為這是犯罪,不會在國內起訴和審判犯罪人。這樣,就不符合《羅馬規約》規定的補充性原則的要求。於是,國際刑事法院就有可能成為美國對外使用武力的障礙。因此,美國瘋狂對抗國際刑事法院,隻是為使用武力推行外交政策掃清道路而已。
中國受到國際刑事法院牽連的風險也不大。一方麵,中國一貫推行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不侵略、不擴張,從不對外違法使用武力;另一方麵,中國是一個民主法製健全、尊重人權、秩序良好的國家,發生《羅馬規約》規定的高門檻的嚴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國家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或者維持或恢複國內法律和秩序,不得不使用武力時,也有合法依據。因為,除國際法的其他規定和《羅馬規約》的補充性原則以及各種保障條款外,《羅馬規約》第8條第3款規定:“第2款第3項和第5項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一國政府以一切合法手段維持或恢複國內法律和秩序,或保衛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羅馬規約》第8條第2款第3項和第5項是關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的戰爭罪的規定。據以上規定,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維持或恢複國內法律和秩序,合法使用武力,不會構成戰爭罪。綜上所述,中國無論是非締約國還是締約國,利益不會受到太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作為一個正在崛起的大國,應做好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的準備,以便更好地為懲罰和預防最嚴重的國際犯罪、從而構建和諧的國際社會發揮大國作用。當然,在一切有關問題圓滿解決以前,采取謹慎務實的態度,選擇暫時不加入國際刑事法院是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