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際實踐
在國際實踐中,涉及普遍管轄原則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剛果訴比利時案(Congo v。Belgium)。2000年4月11日,比利時布魯塞爾臨時法庭的調查法官對時任剛果外交部長的阿卜杜拉耶·耶羅迪亞·努道姆巴西(Abdulaye Yerodia Ndombasi)簽發了國際逮捕令。該逮捕令指控剛果外交部長犯下了嚴重違反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
比利時逮捕努道姆巴西與比利時國內立法和盧旺達大屠殺有關。比利時於1993年製定了懲治嚴重違反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第一、第二附加議定書的罪行的法律(該法後來被修訂),其中明確規定:“比利時法院對於本法規定的罪行有管轄權,無論該行為發生於何處。”1994年盧旺達大屠殺導致大量的圖西族人湧入鄰國剛果,在剛果形成了嚴重的難民問題。1998年8月剛果境內發生了剛果政府和圖西族人之間的暴力衝突。當時,努道姆巴西任剛果總統私人秘書,他多次在公開場所煽動對圖西族人的種族仇恨。因此,比利時布魯塞爾法院的馮德邁斯(Vandermeersch)法官對已經擔任剛果外交部長的努道姆巴西發出了國際逮捕令(an international arrest warrant)。2000年6月,該國際逮捕令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給所有國家。
2000年10月17日,剛果將比利時起訴到國際法院,要求國際法院“宣布比利時應當撤銷2000年4月11日簽發的國際逮捕令”。剛果的訴訟理由包括:第一,比利時法律中第7條所規定的普遍管轄權違反了一國不得在他國領土上行使權力的原則以及聯合國會員國主權平等原則,因而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1款的規定;第二,比利時法律第5條不承認外交部長外交豁免的規定違反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41條第2款的規定。但是,剛果呈遞的備忘錄僅提到這是對於“在國際習慣法規則上關於在任外交部長絕對的刑事司法豁免”的侵犯,即僅對第二個理由進行了陳述。
國際法院承認:“從邏輯上講,隻有決定第一個理由,才能討論第二個理由,因為隻有當一國在國際法中對某一特定事項享有管轄權時,才會出現關於行使該管轄權的豁免問題”;但是,考慮到剛果在最後陳述中沒有請求法院就比利時的管轄權問題加以裁決,因此,法院決定不對這一問題做進一步的討論,而是“假設比利時依據國際法擁有管轄權去發布和通告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法院首先指出:“一些國家的某些高級官員,像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如同外交和領事官員一樣,在他國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轄豁免,這是國際法中牢固確立的原則。”關於判決的依據,法院認為,雖然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9年《特別使團公約》“對於豁免問題的某些方麵提供了有益的指引”,“但它們沒有包含任何專門界定外交部長所享有的豁免的規定。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必須基於習慣國際法裁判爭端。”法院同時指出:“在習慣國際法中,賦予外交部長以豁免並非出於他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確保他們能夠代表各自國家有效履行職責。”
在考察了外交部長職責的性質後認為:“在任期內,他或她在國外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轄豁免和不可侵犯權,這種豁免和不可侵犯權可以保護有關個人不受另一國政府妨礙其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影響。……因為如果一個外交部長在國外由於刑事指控而被逮捕,那麼很明顯,他或她就不可能履行其職責。……而且,即使僅僅存在這樣一種危險,即到另一國旅行或過境可能會使他或她麵臨司法程序,也會阻礙一個外交部長進行國際旅行,盡管出於履行公務職責的目的有時需要他或她這樣做。”
國際法院列舉了現任或前任外交部長不享有豁免的四種情況:(1)根據國際法他們在本國內不享有豁免;(2)本國放棄了豁免權;(3)前任外交部長,在其擔任公職以前或以後所犯下的罪行,或在其擔任公職期間以私人身份所犯下的罪行;(4)在國際刑事審判機構中審判,如前南國際刑庭、盧旺達國際刑庭以及國際刑事法院。
從國際法院對“逮捕令案”的正式判決看,國際法院不承認比利時行使的普遍管轄權。但是,法官之間對該案的判決存在嚴重分歧。有相當一部分法官認為普遍管轄權理論發展迅速,比利時的指控是可以得到支持的。這部分法官幾乎一致認為在近年的發展趨勢下,同海盜罪一樣,普遍管轄權是能夠適用於戰爭罪、反人類罪等罪行的。有幾位法官發表的聯合意見提出,雖然對於這些罪行還未建立普遍的國家實踐,但同樣也無法證明存在實施普遍管轄是違反國際法的法律確信。而且,逐漸增多的關於嚴懲國際罪行的多邊條約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肯定了國內法庭對國際罪行的普遍管轄權。因此,在不存在對普遍管轄的禁止性規則以及國際輿論日益傾向懲治危害國際社會的罪行的背景下,比利時的指控並不違反國際法。女法官文格特(比利時籍)積極主張普遍管轄權的適用,認為整個判決是在錯誤的前提下作出的,對判決的所有問題都投了反對票,而且以很長的篇幅闡述了反對意見。文格特法官論證比利時使用其國內法指控剛果外交部長犯下的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的權利是絕對的,國際法不僅允許甚至應當鼓勵這種做法;而同時,其逮捕令是基於戰爭罪和反人類罪這樣的罪行發布的,這決定了豁免權的無效,法院卻疏於從平衡現代國際刑法的各種價值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她認為國際法院喪失了一次極好的機會來推進國際刑法規則的發展。
國際法院的正式判決雖然未支持比利時的普遍管轄權,但從相當一部分法官對國家的普遍管轄權積極支持的態度以及普遍管轄原則的發展趨勢看,在不久的將來,普遍管轄權有獲得國際法院確認的可能。
(二)關於普遍管轄原則的國內立法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