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禮部三十七·旌表》載:“國初,凡有孝行節義為鄉裏所推重者,據各地方申報風憲官核實奏聞,即與旌表。其後止許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身者,俱不與焉。”這就限定了旌表的對象——隻讓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而那些有官職及科目出身的人則不予旌表。正德十三年(1518)重申: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行卓異者,有司具實奏聞。不許將文武官、進士、舉人、生員、吏典、命婦等例外陳請。嘉靖二年(1523)時奏準:“今後天下文武衙門,凡文職除進士、舉人係貢舉賢能,已經豎坊表宅,及婦人已受誥敕封為命婦者,仍照前例不準旌表外。其餘生員吏典一應人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誌行卓異,足以激勵風化、表正鄉閭者,官司仍具實跡以聞,一體旌表。”雖然對旌表對象的要求比明初有所放鬆,但可以看出擴大進來的那一部分仍然屬於社會地位較低的。
清朝也意識到:“直省地方有力之家,尚能上達,而鄉村貧窮之人,則多湮沒無聞。”為官者一定要“遍加采訪”,不要遺漏那些貧寒之人,讓普通平民百姓也能同沾恩澤。有一些地方官也能夠體恤民情,多加采訪。曾任多省巡撫和總督的陳宏謀在《廣化誨》中提到:“一州一縣地廣人多,官長不能常與民相見,遂至官民隔絕。”陳宏謀的做法是將地方風俗利弊刊示曉諭各州縣,告知百姓。州縣官還要下鄉詢問遵從的情況:“其有孝弟廉節樂善任恤之人,詢得其實,或給匾額,或當眾稱許,或量賞銀米,或給貼免差,或詳請優獎,以示風勵。”曾任多地教諭的謝金鑾在《居官致用篇》提到“下鄉之時,不厭其多”:
州縣乃親民之官,為之者別無要妙,隻一“親”字。認得透,做得透,則萬事衝然無所窒礙矣。下鄉之時,不厭其多,必輕騎減從,一簞食茶爐酒榼,行館即住民居。遇耕民則問晴雨,相慰勞與談辛苦,察其家口子婦能孝順否,兄弟能友愛否,地有遺利、人有失業否。遇秀才則與語讀書誼,入書齋察童子孰聰穎可成就,詢聽讀書,為正句讀,提講解。當說則說,當勸則勸,當罵則罵,雜以歡謔戲笑,使相浹洽。通食則山蔬脫粟皆可食,遇生則土莖蘆席皆可坐。如此所至,聞風相率而來,遇小事便與主斷,不用告狀。行之一二年,則諸鄉之是非、賢不肖皆了然於心目。如此者,何利不興,何弊不可除,何凶不可緝,而又何貧之足愚矣。
一個親民的官員躍然紙上,在現在看來也很有借鑒意義。朝廷製定的旌表政策,其效果還要取決於基層官員的貫徹執行。按謝金鑾所認為的,下鄉要“不厭其多”,與民眾吃住在一起。這樣,對那些孝順友愛之人必能了然於心,虛冒、漏報旌表的情況也會大大減少。
其實在旌表製度實行的過程中,並不能做到完全的平等。前麵曾經提到過存在差異的建坊銀兩就是一例。再有,《清會典》規定,宗室、覺羅應族表者,宗人府奏交禮部題請族表;在京八旗及各省駐防應族表者,由部於每歲三月內,谘查在京都統及駐防將軍都統,造冊報部,核議彙題;各省應族表者由督撫、學政會題,取具冊結送部核題。其在部呈請者由部核準,年終彙題,其題後行知本籍,或寄居地方,仍隨時行查督撫。並定以限期:直隸五月,奉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六月,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甘肅七月,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八月。以文到日依限核實谘覆,以備存案,在各省呈請者,限四月。不同的階層和地域有嚴格而詳細的時間限定,皇族和八旗在旌表上也享有著特權。
四、“裏閭聞風,皆敦孝悌”
曆代統治者都很注重鄉裏教化,他們將忠孝教化延伸到社會的最基層,加強對人們內心的控製,形成一種有別於政策與法律的約束機製,最終目的是保證鄉裏的安定與整個國家的長治久安。比如鄉飲禮,源於周朝,最初是鄉人的一種聚會方式。後來儒家在其中注入了尊老敬賢的思想,使鄉人在宴飲聚會之時也能受到教化。以後曆代相沿不絕。到了清朝,各地方官於正月十五和十月初一,在學宮舉行鄉飲禮,設宴招待本地德高年尊者。鄉飲一般會選德高望重的長者數人為“鄉飲賓”,與當地官吏一起主持此活動。“鄉飲賓”又有“大賓”(亦稱“正賓”)、“僎賓”、“介賓”、“三賓”、“眾賓”等名號:“以致仕官(因年老體衰辭去官職的官員)為大賓,位西北。齒德兼優為僎賓,位東北。次為介,位西南。賓之次為三賓”。其中“大賓”檔次最高,一般由皇帝欽命授予。在鄉飲禮上,由監禮者舉酒致辭:“恭惟朝廷,率由舊章,敦崇禮教,舉行鄉飲。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睦宗族,外和鄉黨。毋或廢墜,以忝所生。”“為臣盡忠”、“為子盡孝”、“兄友弟恭”,致辭中充滿著對忠孝的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