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不可相治,必待異而後成。”
同與異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麵,是辯證統一的。有同異才有是非之爭,因此就必須辨明同異的本質。莊子主張合同異、不遣是非,與墨子的“別同異,明是非”的認識宗旨是根本對立的,他強調要把握本質上的同異,而不被表麵的同異所迷惑。萬物非同即異,莊子承認事物間的同異,“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認為世道變化無常,人生隻有安命順化才能免除煩惱。但莊子反對教化的必要性和法度存在的合理性。因為人世間並沒有什麼真正不變的標準可言,一切任其自如才是最好的方式。《淮南子》提出要“別同異之跡”,並認為人之知是能夠辨別同異的。但通過對相反性質的分析,認為對立雙方是相對而言的。
同與異有現象和實質之別,同名而異實的現象往往迷惑人們的認識。“狂者東走,逐者亦東走,東走則同,所以東走則異。溺者入水,拯者亦入水,入水則同,所以入水者則異。故聖人同死生,愚人亦同死生,聖人之同死生通於分理,愚人之同死生不知利害所在。徐偃王以仁義亡國,國亡者非必仁義;比幹以忠靡其體,被誅者非必忠也。故寒顫,懼者亦顫,此同名而異實”,表麵性的東西是不能長久的,隻有深入事物內部進行比較,才能找出事物間差異的根源,真正通達事物之理。“求美則不得美,不求美則美矣;求醜則不得醜,求不醜則有醜矣;不求美又不求醜,則無美無醜矣,是謂玄同。申徒狄負石自沉於淵,而溺者不可以為抗;弦高誕而存鄭,誕者不可以為常。事有一應,而不可循行。人有多言者,猶百舌之聲;人有少言者,猶不脂之戶也。六畜生多耳目者不詳,讖書著之。百人抗浮,不若一人挈而趨。物固有眾而不若少者,引車者二六而後之。事固有相待而成者,兩人俱溺,不能相拯,一人處陸則可矣。故同不可相治,必待異而後成”,事情往往是求則不得,不求之反而得之。人不重視美與醜,則美醜對他來說,沒有什麼區別。事物間對立性質往往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並且缺一不可,因而同與異是無分別的,是並重的,事物往往是對立反相益。“事有一應,而不可循行”的“循”是依據事物內在普遍的規律,而不是以特殊的事例為準。因此,“誕”隻是權宜之舉,不可以為常。
針對事物間的同異,《淮南子》進而提出“玄同”的觀念。“是故無所喜而無所怒,無所樂而無所苦,萬物玄同也,無非無事,化育玄耀,生而如死”,取消了對立性質的差異性,萬物玄同、萬事無異,無喜怒之分、無苦樂之差、無是非之別、生死如一。既如此,則處之泰然、萬事無羈於心,最終超越了世俗的分別。“《?真》者,窮逐終始之化,嬴?有無之精,離別萬物之變,合同死生之形。使人遺物反己,審仁義之間,通同異之理,觀至德之統,知變化之紀,說符玄妙之中,通回造化之母也”,由同與異是相待而成、不可截然分離的關係,最後是合異於同,得出萬物“玄同”的認識上的相對主義的結論。
(三)“物固有以不用為大用。”
《淮南子》認為用與不用是相對而言的,物各有其用。“其用之也以不用,其不用也而後能用之;其知也乃不知,其不知也而後能知之也”,事物是相連的,但不能以表麵現象作為標準,而要深入事物內部,分析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