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經曆了這樣曲折發展的曆程,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以毛澤東為代表的共產黨人所培育的人民民主傳統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起了何等巨大的作用。從上述曆史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到,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人民民主專政所實行的民主集中製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以及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都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的特色。而這些具有特色的政治製度,都是在長期革命政權建設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有著深厚的群眾基礎、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偉大的生命力。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製度的優勢所在。但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由於曆史的和現實的,國際的和國內的,經濟文化和意識形態的等等複雜的原因,民主政治建設又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有了這樣一種清醒的認識,我們就能自覺地克服來自“左”的和右的幹擾,保證民主政治建設沿著社會主義的方向健康發展。
二
社會主義製度確立以後,如何使社會主義民主製度化、法製化,以法律的形式和權威確保民主政治的實施,無疑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馬克思主義看來,“所有通過革命取得政權的政黨或階級,就其本性說,都要求由革命創造的新的法製基礎得到絕對承認,並被奉為神聖的東西”。無產階級也不例外。因而,對於勝利了的無產階級來說,必須用體現本階級意誌的法製來維護自己的政治統治,來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列寧在領導俄國革命的過程中,就明確提出要摧毀資產階級社會的全部法製,用社會主義法製來確認和維護無產階級爭得的民主權利。這就是列寧所說的“摧毀壓迫人民的機關,奪取政權,創立新法製”的革命任務。所以在馬克思主義者看來,民主與法製是緊密相關的。無產階級代表著廣大人民的利益,革命勝利後,為了鞏固這一革命的成果,就必須把體現勞動人民共同利益的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上升為國家意誌,使這一民主原則奠定在法律的牢固基礎上。
中國共產黨的立法工作,是從建立農村革命根據地時開始的,在不同時期都頒布了各種法律、法令和條例。特別是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宣告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明確宣布“中華蘇維埃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蘇維埃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憲法大綱》明確規定了工農勞苦民眾享有的廣泛的民主權利。臨時中央政府在毛澤東主席領導下,發揚了人民的民主製度,人民有充分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以及宗教信仰等自由權;男女一律平等的享有民主權利;實行城市和鄉村人民代表由勞動人民直接選舉,等等。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及其後陸續製定了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地方蘇維埃組織法、選舉法、訴訟法等法規,這些法規雖然還受到當時黨內“左傾”錯誤的影響,但已開始突破生硬套用蘇聯經驗的做法,各種法規、人民的權利等,都規定得很具體,比較符合中國革命的實際,對保衛人民民主權利和鞏固革命根據地政權起了積極的作用,也積累了法製建設的經驗。
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指出:“對於抗日任務,民主也是新階段中最本質的東西,為民主即是為抗日。”為此,他提出:中國必須立即開始實行下列兩方麵的民主改革。第一方麵,將政治製度上國民黨一黨派一階級的反動獨裁政體改變為各黨派各階級合作的民主政體。這方麵,要從實行民主的選舉和保證國民大會的自由開始做起,直到製定真正的民主憲法,召集真正的民主國會,選舉真正的民主政府,執行真正的民主政策為止。第二方麵,是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沒有這種自由,就不能實現政治製度的民主改革,就不能動員人民進行抗戰,取得保衛祖國和收複失地的勝利。毛澤東特別強調:“政治製度的民主改革和人民的自由權利,是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綱領上的重要部分,同時也是建立真正的堅實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必要條件。”他還強調,我們應該規定人民“有同等的人權、財權、選舉權和言論、集會、結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權”。但是,蔣介石沒有順應曆史潮流的要求,拒絕了徹底的民主改革,仍然堅持其反人民的獨裁政體。而廣大敵後解放區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毛澤東主持製定的全麵抗戰路線為指針,積極推進民主政治建設。1941年11月通過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是一部憲法性的重要文獻,它事實上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各抗日根據地內實行的基本政策。施政綱領及其他重要法令規定:實行在政府工作人員中,共產黨員、非黨進步分子、中間派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製”政權製度,使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的民意機關和邊區的行政管理;實行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投票的選舉製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此外,各抗日根據地政權還製定諸如法院組織條例、懲治漢奸及盜匪條例、選舉條例、土地租佃條例、勞動保護條例、婚姻條例和人權保障條例等一些重要的法令條文。這些具有一定規模的民主法製及其施行,使敵後根據地政權成為模範的民主政權。抗戰後期,派往延安的美軍觀察組,經過實地考察,承認在根據地“他們講民主,在敵後進行遊擊戰爭,並宣布基於私有財產的開明的經濟政策,……”“具有這種顯著的生氣和力量的原因,是簡單而又基本的,即是群眾的支持和群眾的參加。共產黨的政府和軍隊,是中國近代史中第一次擁有積極的廣大人民支持的政府和軍隊”。它們得到這種支持,是因為這“政府和軍隊真正是屬於人民的”。這確是從一個側麵反映了抗日民主根據地的真實情況。
新中國成立後,徹底廢除了反動的法製體係,在總結革命根據地立法工作的經驗和學習蘇聯及其他人民民主國家法製建設經驗的基礎上,開始了人民立法的新時期。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製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成為開國最重要的三個法製文獻。《共同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國綱領,充分體現了毛澤東關於新中國的國體和政體的思想。這部綱領是中共中央委托周恩來主持起草工作的,在起草過程中,毛澤東曾多次審閱修改草稿並寫了一些批語。《共同綱領》這個名稱,就是毛澤東提出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的政權屬於人民;公民享有選舉、被選舉權和其他各項政治上的自由權利,等等。這些規定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製度,成為新中國民主與法製建設的綱領性文件。
在毛澤東的領導下,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這部憲法總結了中國近代關於憲法問題的曆史經驗,總結了中國人民革命鬥爭的曆史經驗,真正反映了人民的願望和意誌。從此,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應當著重指出的是:新中國成立後的一個時期,毛澤東是很重視國家的法製建設的,據統計,從1949年到1957年,僅中央一級頒布的法律法規就達900多件。這一時期有關民主與法製的重大建設,都是在毛澤東親自領導和過問下進行的,都是他把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學說,應用於我國民主與法製建設所取得的積極成果。他為此花費了很大的精力,取得了治國安民、促進國家的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的良好效果。同時,他還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見解。這主要是:
第一,指明了法製建設的必要性,強調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重要作用。毛澤東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這時他很強調實行憲法的必要性和嚴肅性。他認為法律的嚴肅性不僅在於立法過程,更在於要守法,保證有法必依,依法辦事。他指出憲法“通過以後,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他強調在法律麵前要人人平等,他說:“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製,並不是隻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澤東作為一位領袖,帶頭守法的事例是很多的。新中國成立初期,按照當時的土地法規定,他的家庭應劃為富農,當地領導對此拿不定主意,這時,毛澤東派兒子毛岸英、毛岸青來到韶山,轉達他的囑托:所有財產給農民;劃為富農,則無旁議,付來300元,作退押金;人民的政府執法不徇情,照政策辦事,人民會相信政府。樹立了帶頭守法的人民公仆的光輝榜樣。他說:“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當1956年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取得基本勝利後,客觀形勢的發展對民主與法製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一年召開的中共八大及時地提出:“現在,革命的暴風雨時期已經過去了,新的生產關係已經建立起來,鬥爭的任務已經變為保護社會生產力的順利發展,因此,鬥爭的方法也就必須跟著改變,完備的法製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我們目前在國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務之一,是著手係統地製定比較完備的法律,健全我們國家的法製。”在1957年1月召開的省市白治區黨委書記會上毛澤東也強調建立革命法製的必要性,他說:“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製。法律是上層建築。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製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在他看來,法律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這就從理論上強調了健全法律的重要性,反映了這時黨對健全法製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同時,他十分憎恨國家機關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和特權分子的胡作非為,他曾嚴肅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違法亂紀的事例,應在報紙上廣為揭發。其違法情形嚴重者必須給以法律的製裁。”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的極“左”年代,他對林彪、“四人幫”亂押亂捕、體罰逼供的行為也表示極大的氣憤,嚴厲追問:這種法西斯的審查方式是誰規定的?應一律廢除。
第二,法製建設必須堅持群眾路線,重要的立法要采取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毛澤東在民主與法製建設中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是他認定的:我們的權力是人民給的,必須對人民負責,必須最大限度地發動人民參與。在1954年憲法製定過程中,毛澤東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對憲法草稿進行了多次審閱修改,他認為製定憲法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他強調:“搞憲法是搞科學。我們除了科學以外,什麼都不要相信,就是說,不要迷信。”同時,他還十分重視憲法製定過程的民主程序,采取群眾路線的方法,廣泛聽取並集中廣大群眾的意見。在起草工作進行期間,全國政協及各大行政區、各省市的領導機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各級組織和武裝部隊的領導機關,組織了各方麵人士8000多人,先後對憲法草案初稿進行了兩個多月的討論,提出了5900餘條修改意見。後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又決定將已通過的憲法草案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全國各地共有1.5億多人參加討論並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補充的意見。據統計,這兩次討論共征集到各方麵的意見118萬多條。毛澤東總結了這種立法過程的群眾路線的方法,認為這是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的一個重要原因。他進而認為:“這就是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領導和廣大積極分子相結合的方法。過去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今後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同時,他還強調在執法過程中也要遵循群眾路線,發揮群眾對執法的監督作用。我國實行的人民調解製度、管製刑種和群防群治的一套辦法,就體現了執法過程依靠群眾的行之有效的製度性建設。毛澤東指出:“沒有把群眾發動起來,沒有群眾的監督,就不可能對反動分子和壞分子實行有效的專政,也不可能對他們進行有效的改造,他們就會繼續搗亂,還有複辟的可能。”此外,他還要求領導機關要堅持“有錯必糾”的方針,他說:“發現了錯誤,一定要改正。無論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門、監獄、勞動改造的管理機關,都應該采取這個態度。”這些都體現了依靠和尊重群眾,尊重事實的原則立場。
第三,毛澤東強調法製建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原則,既要從根本上劃清社會主義民主同資本主義民主的界限,同時又要善於吸收包括資產階級民主某些形式在內的一切有用的東西。列寧曾經說過:“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誌的表現。”毛澤東在指導製定1954年憲法時,明確指示憲法要體現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我們的憲法是新的社會主義類型,不同於資產階級類型”。這是毛澤東在領導法製建設時始終堅持的最根本的一個原則,但這並不排斥對外國經驗,包括對資本主義國家有用經驗的吸收。應當說,這部憲法的製定,既總結了我國幾十年革命和建設的經驗,也是把我國的經驗和國際經驗相結合的結晶。毛澤東十分重視學習外國一切有用的東西,這裏所說的國際經驗,主要是參考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同時,也注意借鑒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先進思想,他說:“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曆史上沒有地位。”這就是說,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是采取曆史分析的態度。毛澤東為了便於中央政治局討論憲法草案初稿,當時曾為中央負責同誌開列國內外有關憲法的參考文件,其中就包括法國1946年憲法,並特別注明它“可代表較進步完整的資產階級內閣製憲法”。當然,民主有著鮮明的階級性,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但就民主和法製的某些形式來說,又具有曆史的繼承性。曆史唯物主義者不割斷曆史,要善於吸收曆史上進步的、包括資產階級民主有用的東西。劉少奇在一次關於要防止領導人員特殊化的講話中,提出要建立群眾監督製度,領導人員的權力應該有一定的限製,生活不要過分特殊等措施,他說:“我們還可以考慮一些其他的辦法。毛主席有一次講過,資產階級民主,特別是初期,有那麼一些辦法,比我們現在的辦法更進步一些。我們比那個時候不是更進步了,而是更退步了。”劉少奇認為,對資產階級的東西,“當然我們不一定完全照那樣辦,但恐怕有些東西,資產階級的有些製度也可以參考”。這裏轉述毛澤東的意見,同以上所引的思想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