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非營利組織稅收管理問題的探析(1 / 2)

周 敏 張 倫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建設不斷深化,非營利組織的規模和數量在近年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非營利組織雖然具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特點,但也允許通過經營或接受捐贈等行為取得一定的收入。由於這種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公益性與非公益性混合交織的特點,使得對非營利組織稅收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難度。

一、非營利組織的產生及與稅收的淵源

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源於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該法典規定,所謂的非營利組織是指致力於公共利益而非促進私人組織之利益,且符合免稅條件的慈善組織。目前國際上最為流行的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認為,隻有符合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誌願性5個特征的組織,才可被視為非營利組織,其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是非營利組織的基本特征。另外,不同國家以及不同的領域對非營利組織有著不同的叫法,比如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誌願者組織、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等等。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係中,還沒有統一對非營利組織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非營利組織這一詞最早出現是在2004年8月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中,其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了明確定義,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從稅收理論上講,由於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所得基本上全部用於公益事業,以彌補政府在某些公共領域所起作用的不足,如果對非營利組織征稅,將不利於充分發揮其公益作用。從實際情況來看,對於非營利組織究竟是否從事營利性活動,現行的相關法律很難進行約束,事實上,幾乎所有的非營利組織都在從事一定的營利性活動並取得一定的營利性收入,國際上很多國家針對這一現象,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稅,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本身也是出於稅收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政策分析

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取得收入主要靠財政撥款以及為承擔行政性職能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對這類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其主要目的是把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從登記程序、活動範圍、財產的用途與分配等方麵,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認定為免稅收入;為了鼓勵企業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促進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範圍和條件。概括來說,《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包括兩個層麵:一是對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稅收優惠,二是對通過公益性團體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的稅收優惠。

2008年以後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密集出台,《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登記、活動範圍、收入支出及財產分配幾個方麵初步界定了“什麼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新稅法將企業進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原來的按照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扣除比例提高到現在年度利潤總額12%。從3%到12%,提高幅度之大,可以更好地激勵企業進行公益捐贈。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台兩個文件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收入及免稅資格認定管理等方麵進行了明確。可以說,“稅法”、“條例”和兩個文件的相繼出台,將非營利組織納入了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

三、非營利組織稅收管理難點剖析

從2008年開始,我們通過現場走訪、摸底調研等方式,積極加強與相關部門信息溝通,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督促非營利組織到稅務機關辦理免稅資格的認定。截止目前,省局會同省財政、省國稅兩個部門已經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232個,稅前扣除公益性組織6個。從省民政廳獲取的數據顯示,目前我省在民政廳登記注冊的省屬社會組織共1073個,其中社會團體826個,基金會33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14個。這些組織主動到稅務部門辦理免稅資格認定的比例很低。主要有以下幾方麵因素製約了對非營利組織稅收管理。

(一)從業人員納稅意識淡薄

我國很多社會組織帶有一定政府色彩,人員配備也多是一些政府退休人員,財務人員以兼職人員為主,長期以來形成的觀念認為非營利組織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更不需要納什麼稅。

(二)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積極性不高

目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學會、協會等非營利組織種類繁多,取得收入的形式、渠道多種多樣,登記認定後,即納入正常稅務管理。由於非營利組織總體稅源小,大多數屬無稅申報,增加了工作量,也給征管質量考核帶來不便。在收入任務的壓力下,基層工作人員覺得此項工作費力不討好,所以容易被動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