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常規,獨具一格
▲合同嚴謹,具有較強的法律基礎。
合同從主要用語的定義開始,分20章,55條,共14000字。地塊的位置、麵積、出讓費及交付辦法;施工、企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出租、出讓期限屆滿;不可抗力,爭議解決以及有關條款;並就合同雙方可以預見到的情況都合情合理地進行了約定,對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權力和義務都進行了界定。這個合同是在中國製定了憲法修正案,土地法修正案及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有關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規定後簽訂的。因此,具有較強的法律依據。
▲合同堅持國家主權,做了一些突破性嚐試。
合同明確雙方遵守中國法律和天津市及開發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一切設置在馬利克區內企業明確規定必須遵守中國法律,由中國政府審批(按審批權限)。對爭議的解決,尤其是土地使用權屬方麵的爭議,合同明確規定由中國法院專屬管轄。這與在舊中國時帝國主義在中國設立的“國中之國”的租界地有本質不同。例如,1845年上海英國領事館與中國訂立的《上海租地章程》中的規定:他國商人在英租界內建房,賃屋居住等,應先向英國領事館申請批準。
針對外商擔心中國政策多變的心理,按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精神,合同規定了“除國家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的以夕卜,後續立法或法律變更或政府政策變更對合同無追溯力”。同時,考慮到外商對不動產合同最重要的條款之一是對征收補償做出明確規定的認識,以及中美投資保護協定尚未簽署的現實,合同采用了中國——法國,中國——瑞典投資保護協定精神,用盡可能嚴謹的用語,規定了一旦土地征收發生後,對補償(排除任何預期未來利益)的規定。這些嚐試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合同體現法律強製力比較充分。
合同規定,馬利克區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的5年內,外方應按照總體規劃完成全部基礎設施建設。屆時未完成,而且沒有充分正當理由,中方有權收回與基礎設施未完成部分的相同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並規定:在70年出讓期滿時,馬利克區的全部土地使用權及基礎設施由中方無償收回,注銷全部土地使用證書。對地麵附著物分別按四種情況做出處理:一,中方根據需要購買地麵附著物,按不動產帳麵價值和市場價值的一半計算。二,地麵附著物所有人申請土地使用權續期,並按當時的出讓價格交付出讓費。三,向第三方轉讓地麵物,第二方同中方簽訂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付出讓費。四,以上三種均未落實情況下,地麵物由中方無償收回。
此外,合同還規定,外方在馬利克區為中國政府管理、公安、海關等機構的設置提供方便,這就為日後政府加強對該區的管理提供了保證。
●遠見卓識的馬利克工業綜合區
▲在平息暴亂後的今天,簽署這樣一個長達70年,中國目前最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無疑向國內外證明,中國的對外開放政策不但不會改變,而且步子將邁得更大。這一舉動對緩和中國同其他國家的關係,粉碎一些別有用心人的詆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此,歐美、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新聞機構還作了專門報道,起到了較好的作用。正如李瑞環在會見馬利克波爾先生時所講的:“這件事很有意義,其意義可能超過具體項目的本身。”
▲天津馬利克工業綜合區的設立,將促進天津開發區利用外資工作邁開新步伐和天津港的新發展。按照馬利克工業綜合區的設想,此項目分三期完成。第一期是基礎設施,準備建一個日處理4萬噸的淨水廠,裝機15萬瓩的發電廠,日處理4萬噸的汙水處理廠,裝機10000門的程控電話站,煤氣廠及道路、各種管網等,需投資3億美元,計劃用5年完成。第二期是投資3億美元建設一座象征中國走向世界之門的高211米、52層雙塔門形的多功能服務大廈。同時建設一批公寓、商業服務設施和標準廠房等地麵建築,需4億美元,計劃用5至10年交叉完成。第三期是吸引工業投資,計劃吸引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工業性投資20億美元,要求引進的都是世界上先進的項目,提供世界先進的技術力量,建成一個不僅在中國而且在世界上都是先進的馬利克工業區,計劃用15年時間完成。共計利用外資30億美元。馬利克綜合工業區的發展,不僅可以解決一大批人(約3.5萬人)的就業,還可以得到1742萬美元的土地出讓費,每年還可收回土地使用費和土地增值費約1000萬元,政府並能得到穩定的稅收(建成後每年不低於3億元),而且可以引進相當數量的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管理,帶動天津工業的發展。同時,馬利克區的發展也必將有力地推動天津港向工貿結合型的現代化國際港口發展。
▲實施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建立馬利克工業綜合區,是我國利用外資的新方式、新嚐試。這是符合中國人民的長期利益的。將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外商,由外商出資開發土地,這與舊中國的外商租界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租界是在腐敗的滿清政府統治時期,統治者在外國列強淫威下被迫割地求和的產物。租界的實質是外國人擁有“治外法權,單獨行使行政管轄權和司法管轄權”。今天實行對外開放打開經濟合作的大門,以多種形式吸引外資,這是我黨設計的強國之路。在這個區域裏,外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接受中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和中國的司法管理,從事正當的經濟技術和對外貿易合作業務,獲得合法的利潤。應該說,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一件於國、於民、於內於外都有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