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室內光環境(1 / 1)

一、住宅室內采光標準

《健要》對住宅室內采光標準要求符合表3.5.1的規定。

表3.5.1由表3.5.1與表3.5.2“采光係數標準值”比較可知:住宅室內照明采用的是視覺工作4級側麵采光標準;而住宅樓道樓梯的采光係數是略低於側麵采光5級。因此,住宅起居室、臥室、書房、廚房照度為50~100Lx較為合適,廁所、樓梯間25~50LX可以滿足使用要求。

《健要》照明要求:“住宅室內人工照明應根據各功能空間的要求,合理選擇電源,確立燈具方式及安裝位置,並確保用電安全。” 日常安全要求:“住宅樓內的公共照明(入口、走廊、樓梯等)應滿足定居者行走的安全要求和心理要求。樓外夜間照明應滿足人行、車行的安全要求和住區的安全防範要求。” 三、室內需要什麼樣的光環境,怎樣防止光汙染 室內光線充分柔和,不僅能減少視覺疲勞、提高工作效率,有益於健康,而且能保護視力,特別是有利於保護兒童少年的視力健康。室內光線太強或太暗都是不可取的。

起居室和臥室一般不需要太高照度。但考慮到讀報和書寫的要求,可提高局部照度。如:客廳設落地燈;臥室設床頭燈等等。廚房要切菜、炒菜、洗刷、烹飪等,應適當提高照度,光線不宜太暗。

古人對居室光環境又是如何處理的呢?《居室安處條.序古名論》上說:“吾所居座,前簾後屏。太明即下簾以和其內映,太暗則卷簾以通其外耀。內以安心,外以安目。心目皆安,則身安定。” 居室可見光汙染,主要來自電視機頻繁的畫麵切斷轉換以及電視上舞廳等娛樂場所燈光忽明忽暗的閃爍。這種光很容易造成視覺疲勞,對眼睛產生傷害。因此,不但小孩子不宜長時間看電視,即是成人每次看電視時間也不宜超過4~5小時。此外:家中的穿衣鏡、住宅附近的大廈玻璃幕牆等,都會造成陽光反射,形成居室光汙染。特別是夜間廣告霓虹燈,五顏六色不斷變化地閃動,如果傳入室內,則是最糟糕的光汙染。

四、當居室受到光汙染,業主怎樣維權 [案例] 陸某住在市區一居民樓二樓。2002年的一天,對麵20米處豎起了汽車銷售公司一隻巨型太陽燈,晚上燈光直射到他家的臥室。強烈的光線使他們難以入睡,造成陸某白天煩躁不安,工作效率也很低。經與該公司三次交涉,該公司隻是將燈泡換小些,不同意拆除。陸某認為,雖然燈泡功率小了些,但仍然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有較大影響。於是,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支持了陸某拆除太陽燈的請求。對陸某公開道歉和賠償要求,因該案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以及陸某提供不了有說服力的賠償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危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以上案例雖然講的是“當居室受到光汙染,業主怎樣維權?”但法院判決使用的法律,同樣適用於居室噪聲汙染、空氣汙染、熱汙染、電磁波汙染等。當業主受到來自這些不同方麵的汙染時,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去尋求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調解。要挺直腰板去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決不能坐以待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