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1)(3 / 3)

在北美的南方各州以及在西印度群島有所謂人頭稅,每年向每一個黑人課稅若幹,是真正向農業中使用的某種資本的利潤課征的賦稅。由於種植人大部分既是農場主又是地主,所以,賦稅的最後支付落在作為地主的他們身上,沒有任何補償。

對耕種中使用的奴隸每人課稅若幹,似乎從古以來在全歐洲就很常見。在俄羅斯帝國,現今仍然存在這樣一種賦稅。或許是因為這個緣故,所有各種人頭稅常被說成是奴隸的標誌。可是,對納稅者來說,每一種稅不是奴隸的標誌,而是自由的標誌。誠然,賦稅表明他隸屬於一個政府,但是,既然他有些財產,他本人就不可能是一個主人的財產。對奴隸課征的人頭稅和對自由人課征的人頭稅完全不同。後者是由被課征的人自己支付的,前者是由另外一種人支付的。後者是完全武斷的或完全不平等的,在大多數場合既是完全武斷的又是完全不平等的;前者在某些方麵雖然是不平等的,因為不同的奴隸具有不同的價值,卻在任何方麵都不是武斷的。每個主人都知道自己有多少奴隸,準確地知道自己要納多少稅。可是,這些用同一名稱表示的不同的稅,卻被認為具有相同的性質。

荷蘭向男仆和女仆課征的稅,不是對資本的課稅,而是對支出的課稅,和對消費品課征的賦稅相似。在大不列顛最近向每個男仆課征的1幾尼的稅,就是這樣一種稅。它落在中等階級的人身上最重。一年收入200鎊的人可能雇用一個男仆,一個收入1萬鎊的人不會雇用50個男仆。這種稅不會影響窮人。

對特種用途中的資本的利潤課稅,決不可能影響到貨幣的利息。沒有人會對將錢用在課稅用途中的人比對將錢用在不課稅用途中的人收取較少的貸款利息。對從各種用途的資本產生的收入課稅,在政府試圖比較準確地課征的地方,在許多場合都落在貨幣利息上。法蘭西的20便士取一的稅(Vingtíeme),和英格蘭的土地稅是一種相同的稅,是同樣向來自土地、房屋和資本的收入課征的。就其影響資本而言,它比英格蘭土地稅課在同一資源上的部分評估更為準確,雖然不是十分苛刻。它在許多場合完全落在貨幣利息上麵。在法蘭西,貨幣常常被投入一種所謂“年金契約”,即一種永久年金,債務人若能償還原借數目,隨時均可贖回,而債權人則除非在特殊場合,不能贖回。二十取一的稅似乎沒有提高這種年金率,雖然它是完全根據這種年金課征的。

第一項和第二項附錄土地、房屋和資財的資本價值稅

當財產保留在同一個人手中時,不管對它課征什麼永久性的賦稅,用意都不是要減少它的資本價值或取走資本價值的一部分,而隻是在取走從而產生的收入的一部分。但當財產轉手時,即從死者轉到生者、或從生者轉到生者手中時,向它課征的賦稅就常常必然要取走它的資本價值的一部分。

所有各種財產從死者向生者的轉移,以及不動產即土地和房屋從生者向生者的轉移,都是在性質上公開的和眾所周知的交易,或是不能長久隱瞞的交易。因此,對這種交易是可以直接課稅的。資本或動產從生者轉移到生者采取貸款形式的交易,常常是秘密的交易,可以永遠使之成為秘密的交易。因此,對它不容易直接課稅。對它曾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間接地課稅:第一,要求包含償還義務的契約寫在付過一定印花稅的用紙(或羊皮紙)上,否則無效;第二,要求這種契約登記在公開的或秘密的登記簿上,在登記時課征一定的稅,否則無效。印花稅和登記稅常常課征在將所有各種財產從死者轉移給生者、或將不動產從生者轉移給生者的契約上,這種交易可能是不容易直接課稅的。

由奧古都特向古羅馬人課征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遺產稅(theVicesiwaHeredifatum)是對從死者向生者轉移財產課征的稅。狄翁?卡修斯是一位就這個題目做過詳明敘述的作者,他說,這種稅是向因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遺贈和贈予課征的,隻有對受惠的近親和窮人是例外。

荷蘭的繼承稅也屬於同一種。旁係繼承按親疏的程度課稅,從繼承總價值的5%至30%。對旁係的遺贈(testamentarydonations),課征相同的稅。丈夫向妻子、妻子向丈夫的遺贈,課征1/15的稅。前輩對後輩的悲哀繼承(TheLuctuosaHereditas)隻課二十便士取一的稅。直接繼承,或後輩對前輩的繼承,不納稅。父親的死亡,對和他同住的子女來說,很少會增加收入,常常會大大減少收入,這是由於喪失了他的勞動或他可能擁有的官職或某種終身年金。從他們所繼承的東西取走任何一部分會加重這種損失,這種稅會是殘酷的和壓迫性的。可是對羅馬法中所說的解放了的子女和蘇格蘭法律中所說的分了家的子女來說,情形有時可能有所不同;他們已經得到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有了自己的家庭,是用和父親的資源分離的和獨立的資源來維持的。這種子女的繼承部分不管有多少,總是對他們財產的實際增加,因而對他們的繼承課稅,不會比所有這種賦稅本來就有的不便造成更多的不便。

根據封建法律,土地從死者向生者轉移,或從生者向生者轉移,都要課稅。在古代,這種稅構成歐洲每個地區國王收入的主要部分。

國王的每一個直接封臣的後代在繼承采邑時都要繳納一定的賦稅,一般為一年的地租。如果後代尚未成年,在整個未成年期間全部地租均歸國王,除了維持年幼的後代及支付寡婦的應得亡夫遺產(當土地上有應享遺產的寡婦時)外,國王不做任何開支。到幼年人達到成年時,須向國王繳納另一種稅,稱為交代稅(Relief),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很長的幼年期在現代常常使一宗大地產解除它的一切債務,並使宗族恢複其往日的光榮,在當時卻不產生這種效果。幼年期長的普通效果是地產的荒蕪,而不是解除債務。

根據封建法律,不得到他的領主同意,封臣不能轉讓地產,領主在給予同意時通常勒索一筆錢。這種款項在起初是隨意索取的,後來在許多國家規定為土地價格的一定部分。在有些國家,大部分的其他封建慣例已經廢棄不用,而對土地轉讓的這種賦稅仍然是君主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伯爾尼州,它高達所有一切貴族保有地價格的1/6,所有一切平民保有地價格的1/10。在盧塞恩州,對出售土地課稅不是普遍的,隻在某些地區實行。但是如果任何人出售土地,以便從境內遷出,他必須按全部售價的1/10納稅。對出售所有的土地或對出售按某種條件保有的土地,在許多其他國家也課征相同的稅,這種稅構成君主收入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

對這種交易,可以用印花稅或用登記稅間接地課稅;這種稅可以同轉移對象的價值成比例,亦可不與之成比例。

在大不列顛,印花稅的高低與其說是依轉移財產的價值(最大數量的債券18便士或30便士的印花就足夠)而定,不如說是依契約的性質而定。最高不超過每張用紙或牛皮紙6鎊;但這種高稅主要落在國王的特許狀或某些法律訴訟書上,不考慮對象的價值。在大不列顛,對契約或文書的登記不課稅,除了保管登記冊的官員的手續費以外,而這種手續費隻不過是對他們勞動的合理報酬。國王不從其獲得任何收入。

在荷蘭有印花稅和登記稅,在有些場合與轉移財產的價值成比例,在其他場合不與之成比例。所有遺囑均必須寫在貼了印花的紙上,其價格與處理的財產成比例,每張紙的印花從3便士或3斯泰弗到300佛洛林,約合我國貨幣27鎊10先令。如果印花的價格低於立遺囑人應當使用的數目,繼承財產便被沒收充公。這是他們對繼承課征的所有其他賦稅以外的稅。除了彙票和某些其他的商業票據,所有一切契約、債券和合同均須交印花稅。可是,這種稅不隨對象的價值成比例地上升。所有土地和房屋的出售以及所有兩者的抵押,均必須登記,在登記時向國家繳納相當於出售價格或抵押品價格2.5%的稅。這種稅推廣應用於載重2噸的船舶的出售,不問其有無甲板。這些似乎被看做是一種水上房屋。動產的出售,當其是由於法庭命令時,亦應課2.5%的稅。

在法國有印花稅和登記稅。前者被認為是貨物稅(aides)的一部分,在征收這種稅的省份,由主管貨物稅的官員來征收。後者被認為是國王收入的一部分,由一批不同的官員來征收。

這種用印花稅或登記稅課稅的方式是非常晚的發明。可是,在不超過一個世紀的時間內,印花稅在歐洲已經變得幾乎是普遍存在,登記稅也是極為普通。一個政府向其他政府學習技術之快,莫過於從人民口袋掏錢的技術。

對由死者向生者轉移財產的課稅,最後直接落在接受財產的人身上。對出售土地的課稅完全落在賣主身上。賣主幾乎總是處在必須出賣的境地,因而必須接受所能得到的價格。買主很少處在必須購買的境地,因而隻給予他所願意給予的價格。他考慮賦稅和價格加在一起,土地對他將值多少。他所要付的稅越多,他願意出的價格就越小。因而這種稅幾乎總是落在處境困難的人身上,所以常常是非常殘酷的和壓迫性的。對出售新建房屋的課稅,在不連地皮出售建築物時,一般落在買主身上,因為建築人一般必須有他的利潤,否則他就不得不放棄這種行業。因此,如果他墊支賦稅,買主一般必須償還給他。對出售舊屋的課稅,與對出售土地課稅的理由相同,一般落在賣主身上,在大多數場合,或是由於方便,或是由於必要,他不得不賣。每年推向市場的新建房屋的數目,或多或少是由需求支配的。除非需求能向建築人提供利潤(在他支付一切開支以後),否則他就不會建築更多的房屋。在任何時候推向市場的舊房屋數目,是由大部分與需求無關的偶然事故決定的。在一個商業城市,兩三次大破產就會有許多房屋出售,它們必須按所能得到的價格賣出。對地皮租金出售的課稅完全落在賣主身上;其理由與對土地出售的課稅相同。對債券和借款合同課征的印花稅和登記稅完全落在借款人身上,事實上總是由他支付的。對法律訴訟課征的同一種稅落在訴訟人身上。這種稅對原被告雙方都會減少訴訟對象的資本價值。獲得任何財產的成本越高,所獲得的財產的淨價值就越小。

所有對各種財產轉移課征的賦稅,就其減少該財產的資本價值而言,均有減少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源的傾向。它們全都或多或少是增加國王收入的不節約的賦稅,它們所維持的隻是非生產性的勞動者,所犧牲的是人民的資本,而資本所維持的隻是生產性的勞動者。

這種賦稅,即使當其與轉移財產的價值成比例時,也是不平等的;相等價值的財產的轉移次數並不總是相等。當其不與這種價值成比例時――大部分的印花稅和登記稅都是如此――就更加是不平等。它們在任何方麵都不是武斷的,在所有的場合它們都是或可能是清楚明白的。雖然它們有時落在不是很有能力納稅的人身上,但繳稅的時間在大多數場合對他都是方便的。當付款期到來時,在大多數場合他們一定有用來支付的貨幣。它們的課征費用很小,一般說來,納稅人除了必須納稅以外,並沒有什麼其他的不方便。

在法國,人們對印花稅不很抱怨。對登記稅(他們稱為Controle)人們卻很抱怨。據認為,它們使包稅總管的收稅人員有勒索的機會,這種稅在很大程度上是武斷的和不確定的。在大部分反對法國現行財政製度的小冊子中,登記稅的流弊是一個主要的題目。可是,不確定性似乎不一定是這種賦稅的內在本質。如果群眾的抱怨是有根據的,那麼流弊不是由於這種賦稅的性質產生的,而是由於課稅命令或法律在措辭上的缺乏準確和明晰。

抵押的登記以及一般所有關於不動產權利的登記,因其能給予債權人和購買人以巨大的保障,對公眾是極為有利的。大部分其他種類契約的登記對個人常常是不方便的甚至是危險的,對公眾也沒有任何好處。大家承認,所有應當保持秘密的登記簿根本就不應當存在。個人信用的安全肯定不應當依存於下級稅收人員的正直和良心這種非常薄弱的保障。但在登記費作為君主收入來源的地方,登記機關普遍無止無休地增多,應當登記的契約要登記,不應當登記的契約也要登記。在法國,有幾種不同的秘密登記簿。這種弊病雖然或許不是必然的,卻必須承認,它是這種賦稅的自然結果。

像英格蘭的對紙牌和骰子、對新辦的報紙和定期刊物等課征的印花稅,恰當地說是對消費的課稅;最後的支付落在使用或消費這種商品的人身上。這種即花稅,就像對零售麥酒、葡萄酒和火酒的執照課征的印花稅一樣,雖然用意或許是在落在零售商的利潤上,卻同樣是由這種酒類的消費者最後支付的。這種賦稅,雖然和上述對財產轉移課征的印花稅使用同一名稱,由相同的官吏用相同的方式征收,卻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落在完全不同的資源上麵。

第三項 勞動工資稅

我在本書第一編已經力圖表明,低級工人的工資在到處必然是由兩種不同的情況規定的:對勞動的需求,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對勞動的需求,依其是增加、停滯或減少,或依其要求有增加、停滯或減少的人口,規定著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決定這種生活資料的豐富、一般或缺少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決定著必須支付給工人使他逐年平均能購買這種豐富的、一般的或缺少的生活資料的貨幣數量。因此,當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的價格保持不變時,對勞動工資的直接課稅除了提高工資比稅額略大之外,沒有其他的效果。例如,假設在某地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的價格使得一星期10先令成為普通的勞動工資;對工資課征1/5或每鎊4先令的稅。如果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價格保持不變,在那個地方勞動者仍然必須賺得每星期用10先令所能購買的生活資料,或者說在付稅以後他必須有每星期10先令的自由支配的工資。但是為了讓他付稅以後還有這樣的自由工資,勞動價格在該地不久就會上升,不僅是升到每星期12先令,而是升到12先令6便士,即是說為了使他能支付1/5的稅,他的工資不久就必然上升,不僅是1/5,甚至是1/4。不管賦稅的比例如何,勞動工資在所有情況下不僅按那個比例上升,而且是按較高的比例上升。例如,如賦稅為1/10,勞動工資不久必然上升,不僅是1/10,而且是1/8。

可見,對勞動工資的直接課稅,雖然可能由勞動者自己付出,甚至還不可以說是由他墊支的,至少是在付稅以後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的平均價格仍和納稅以前保持不變的時候是如此。在所有這種場合,不僅賦稅,而且有比賦稅更多的款項,實際上是由直接雇用他的人墊支的。最後的支付,在不同的場合落在不同的人身上。這種稅造成的製造業勞動工資的上升是由製造業主墊支的,他有權並且不得不將墊支的賦稅加在他的貨物價格上,連同因此應得的利潤。可見,工資的這種上升,連同製造業主的額外利潤,會落在消費者身上。這種賦稅可能造成的鄉村勞動工資的上升,由農場主墊支,他為了保持和以前相同的勞動者人數,不得不投入更大的資本。為了收回他的更大的資本,連同資本的普通利潤,他必須保留土地產物的較大份額或這一較大份額的價格(二者是一回事),因而他不得不對地主少付地租。可見,在這種場合,上升工資的最後支付,連同墊支這一上升工資的農場主的額外利潤,全落在地主身上。在所有的場合,對勞動工資的直接課稅,比較征收一種與該稅收入相等的其他的稅,在長時期中會使土地地租有較大的減少,使製造品價格有較大的提高,部分地落在土地地租上,部分地落在消費品上。

如果對勞動工資的直接課稅沒有造成工資的比例上升,那是因為它一般造成了對勞動需求的很大下降。這種賦稅的效果一般是產業的凋零,窮人就業的減少,全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的下降。可是,由於這種賦稅,勞動價格必然總是比在沒有這種稅的場合依照實際需求情況所會有的價格高一些;這種價格的提高,連同墊支賦稅的人的利潤,最後必然總是由地主和消費者支付。

對鄉村勞動工資的課稅並不按賦稅的比例提高土地天然產物的價格,其理由與對農場主利潤的課稅並不按比例提高那種價格相同。

可是,這種賦稅雖然不合理和具有破壞性,卻在許多國家實行課征。在法國,貢稅中對鄉村勞動者和日工的勞動課征的部分,可以正當地說就是這種稅。他們的工資是按他們居住地區的普通工資率計算的,他們必須盡量少付超額的部分,他們每年的收入是按每年不超過二百個工作日計算的。每一個人所納稅額依不同的情況而各年不同,這種情況由省長指定來幫助他的收稅員或委員來判定。在波希來亞,由於從1748年開始的財政製度的改革,對手工業者的勞動課征很重的稅。他們分為四個等級。最高一級每年付稅100佛洛林,按每佛洛林折合22.5便士計算,共達9鎊7先令6便士。第二級每年付稅70佛洛林,第三級50佛洛林,第四級包括村莊的手工業者,以及城市最低一級的手工業者,每年付稅25佛洛林。

我在第一編已經力圖表明,優秀藝術家和自由職業者的報酬必然和下級行業的報酬保持一定的比例。對這種報酬的課稅,除了使這種報酬提到比稅額略高以外,沒有其他的效果。如果報酬不按這種方式提高,優秀藝術和自由職業由於不再和其他行業處於同一水平,就會被人拋棄,以致不久又會回到那個水平。

官員的報酬,和各行業和職業的報酬不一樣,不是由市場的自由競爭決定的,因而並不保持這種職業的性質所要求的適當比例。在大多數國家,它比正當比例所要求的要高一些;管理政府的人一般傾向於對自己和自己的直接下屬給予比充分限度略高的報償。因此,官吏的報酬在大多數場合很能承擔課稅。此外,享受公職的人,特別是待遇較好的公職的人,在所有的國家都是一般嫉妒的對象;對他們的報酬課稅,即使比對其他各種收入的課稅略高,也總是非常受人歡迎的賦稅。例如在英格蘭,當土地稅對每一種其他的收入被認定為按每鎊4先令課征,而對年薪100鎊以上的官職(對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對海陸軍軍官的報酬、以及對少數其他不太受人嫉忌的官職的報酬除外)每鎊課稅5先令6便士卻是非常受人歡迎的。在英格蘭,對勞動工資沒有其他的直接課稅。

第四項 用意在不加區分地落在所有各種收入上的稅

用意在不加區分地落在每一種收入上麵的賦稅,有人頭稅和對消費品的課稅。這種稅必須不加區別地由納稅人所有的任何一種收入支付,即從他們土地的地租、從他們資本的利潤、從他們勞動的工資支付。

人頭稅

人頭說,如果企圖使它和每一個納稅人的財產或收入成比例,那就會變得完全是武斷的。一個人的財產狀況是逐日變動的,不經過比任何賦稅令人更難忍受的調查,並且至少每年修正一次,就隻能靠推測。因此,對他的估稅在大多數場合就依存於他的估稅員的善意或惡意,因而完全是武斷的和不確定的。

人頭稅如果不和推定的財產成比例,而是和每一個人的身分成比例,就會變得完全是不平等的,在社會等級相同的人中,財產的等級完全是不平等的。

因此,這種稅如果企圖使它平等,它就變得完全是武斷的和不確定的;如果企圖使它確定和不武斷,它就變得是完全不平等的。不問賦稅是重是輕,不確定總是一個巨大的苦難。在輕稅,很大的不平等常常還可以忍受;在重稅,它就完全不可忍受。

威廉三世在位時實行的各種人頭稅,對大部分納稅人是根據他們的社會等級來估稅的,如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紳士、貴族的長子和末子等。所有家產在300鎊以上的店主和商人,即他們中的處境較好的人,按相同的辦法課稅,不問他們財產的大小。他們的身份比他們的財產受到更多的考慮。在第一次人頭稅中根據推定財產課稅的人,有一些後來改為根據身份課稅。在皇家法庭具有特權的高級律師(serjeants)、事務律師(attorneys)和王室的訴訟監督(proctorsatlaw)在第一次人頭稅中是按其推定收入每鎊3先令課稅的,後來改為按紳士的身份課稅。在對一項不很重的賦稅的評估中,很大程度的不平等被認為比任何程度的不確定較易接受。

法國自本世紀初以來沒有間斷地課征的人頭稅,對最高階級的人民是按他們的身份課稅的,稅率不變;對較低階級的人民是按他們的推定財產課稅的,估稅逐年不同。國王宮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審判官及其他官員、部隊的軍官等按第一種方式課稅。各省的較低階級人民按第二種方式課稅。在法國,大人物很容易接受稅收上的頗大的不平等,這種稅收就其對他們的影響而言,並不是很重的;但他們不能忍受省長的任意評估。在該國下層階級的人民必須耐心忍受他們的上級認為適於給予他們的待遇。

在英格蘭,各種人頭稅從未收足預期從它們會得到的稅額,或者說,如果嚴格征收,它們被認為可能收到的稅額。在法國,人頭稅總是能收足預期的稅額。英國的溫和政府在對不同階級的人民估征人頭稅時,滿足於估征所得來的稅額,不去要求補償國家因人民不能付稅、不願付稅(這樣的人很多)所遭受的損失;由於執行法律的寬大,並不強迫這些人納稅。法國的比較嚴峻的政府對每個課稅區估征一定的稅額,省長必須盡可能地去收足。如果任何一省抱怨估稅太高,在下年的評估中,可以獲得與頭一年的超征成比例的減免。但在當年必須繳納。省長為了確定能收足對他的課稅區所估定的稅額,有權評估較大的稅額,使某些人的抗交或沒有能力交稅可以從對其餘的人的超征得到補償;在1765年以前,這種超征評估完全由省長自行決定。在這一年樞密院將這種權力據為己有。在各省的人頭稅方麵,有關法國課征記錄的消息十分靈通的作者說,落在貴族身上、落在有特權豁免繳納貢稅的人身上的比例,是最輕的。最大的比例落在繳納貢稅的人身上,他們按應納貢稅數額每鎊課征人頭稅若幹。

人頭稅,就其向較低等級的人民課征而言,是對勞動工資的直接課稅,具有直接賦稅的一切不方便。

人頭稅課征時花費很小;在其嚴格征取的地方,對國家能提供非常確定的收入。因為這個緣故,在低等人民的安逸、舒適和安全不受到注意的國家,人頭稅非常普通。因此,一般說來,一個大帝國從人頭稅所征收的隻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而且這種稅所提供過的最大金額,也可以用某種對人民更加方便的辦法去籌措。消費品稅不可能按收入的比例用人頭稅去向人民課稅,似乎促使發明了對消費品的課稅。國家不知道怎樣直接地、成比例地去向它的國民的收入課稅,於是力圖對他們的支出間接課稅,認為在大多數場合,他們的支出和收入大體上是成比例的。對他們的支出課稅,就是對支出的目標即消費品課稅。

消費品或為必需品,或為奢侈品。

我所說的必需品,不隻是維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商品,還包括國家的風尚使得成為維持值得稱讚的人的體麵、甚至是最低階級人民的體麵所不可缺少的東西。例如,亞麻布襯衫嚴格說來並不是生活必需品。我認為,希臘人和羅馬人雖然沒有麻布襯衣,也生活得非常舒適。但在現今,在歐洲的大部分地區,一個值得稱讚的日工沒有一件麻布襯衫,就不敢在大庭廣眾中露麵,沒有這種襯衫會被認為表明貧困到可恥的地步,要不是做了極大的壞事,沒有人會落到這種地步。風尚在英格蘭,也同樣使得皮鞋成為生活必需品。最窮的值得稱讚的男人和女人,沒有一雙皮鞋也不敢在公眾中露麵。在蘇格蘭,風尚使之在最低階級的男人中成為生活必需品,但在同一階級的婦女中則不然,她們可以赤腳行走,沒有什麼不體麵。在法國,皮鞋不論對男人或女人都不是必需品,最低階級的男人和婦女穿著木屐有時還赤腳公然行走,毫不表失體麵。因此,我所說的必需品不僅包括大自然使之成為最低階級人民所必要的東西,而且包括已經建立的有關體麵的規則使之成為他們所必要的那些東西。所有其他的東西我稱之為奢侈品,這個名稱並不包含對適度使用它們有絲毫的譴責之意。例如,我稱在大不列顛飲用的啤酒和麥酒、以及即使在生產國所飲用的葡萄酒為奢侈品。一個任何階級的人可以完全不用這種飲料而不受到譴責。大自然沒有使之成為維持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東西;任何地方的風尚也沒有使之成為保持體麵所不可缺少的東西。

由於勞動工資在到處部分地是由對勞動的需求、部分地是由生活必需品的平均價格決定的,所以凡是提高這種平均價格的事情必然會提高這種工資,以便使勞動者仍然能夠買到依照對勞動的需求狀況(不論其為增加、停滯或減少)他所應當享有那種必需品數量。對這種物品課稅,必然使它們的價格增加得比這種稅額略高,因為墊支這種賦稅的商人一般必須將其收回,並附帶利潤。因此,這種稅必然造成勞動工資的上升與價格的上升成比例。

因此,對生活必需品的課稅,所起的作用完全和對勞動工資的直接課稅一樣。勞動者雖然可能親手付稅,但至少在長時期內,甚至不能恰當地說是由他墊支的。在長時期內,必須在他的提高的工資率中,由他的直接雇主墊支給他。他的雇主,如果他是一個製造業者,必然將提高的工資連同利潤加在貨物的價格上麵;因此賦稅的最後支付,連同這個超過數額,將落在消費者身上。如果他的雇主是農場主,就將落在地主的地租上麵。

對我所稱的奢侈品課稅,即使是由窮人消費的,也沒有這種效果。課稅商品價格的提高,不一定會造成勞動工資的上升。例如,對煙草課稅,雖然這是窮人和富人的奢侈品,不會提高工資。雖然在英格蘭,稅額為煙草原價的3倍、在法國為原價的15倍,這種高稅對勞動工資似乎毫無影響。對茶和食糖課稅,也可以同樣這樣說,二者在英格蘭和荷蘭已成為最低階級人民的奢侈品;對巧克力的課稅亦複如此,據說它在西班牙也已變成這樣。大不列顛在本世紀中對火酒課征的各種稅,對勞動工資沒有影響。黑啤酒價格的上升是由對每桶濃啤酒課征3先令附加稅引起的,沒有在倫敦引起普通勞動工資的上升。這種工資在課稅以前大約為每天18便士和20便士,現在也沒有增多。

這種商品的價格沒有必然降低下等階級人民養育有用子女的能力。對質樸勤勞的窮人來說,對這類商品的課稅起著取締奢侈的法律的作用,使他們少用或完全不用這種不再能容易購得的奢侈品。由於這種被迫的節約,他們養育子女的能力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或許常常因課稅而增加了。正是質樸勤勞的窮人一般養育了人數眾多的子女,主要供給對有用勞動的需求。誠然,並不是所有的窮人都是質樸勤勞的,那些放蕩和胡來的人在這些商品的價格上升以後可能和過去一樣繼續耽於使用它們,而不問這種沉溺可能給自己的子女帶來的苦難。可是,這種胡來的人很少養育眾多的子女,他們的子女由於被忽視、管理不善和食物的匱乏或不衛生而夭折了。如果由於體格的結實而經受了他們父母的不良行為給他們造成的苦難,這種不良行為的榜樣通常也會腐蝕他們的道德,因此,他們不是以自己的勞動而成為於社會有用的人,而是以自己的罪惡行徑和胡作非為而成為公眾的禍害。可見,窮人奢侈品價格的提高雖然可能略為增加這種胡來的家庭的苦難,從而略為降低他們養育子女的能力,但卻不可能大大減少國家的有用勞動。

必需品平均價格的任何上漲,除非由勞動工資的比例上升得到補償,否則必然會或多或少降低窮人養育子女從而供應有用勞動需求的能力,不論需求的狀況如何,是增加、停滯或減少;或要求人口增加、停滯或減少。

對奢侈品課稅,除被課稅商品的價格以外,沒有提高任何其他商品的價格的傾向。對必需品課稅,由於提高勞動工資,必然有提高一切製造品價格並從而減少製造品的銷售和消費範圍的傾向。對奢侈品的課稅最後由課稅商品的消費者支付,得不到任何補償。這種稅毫無區別地落在每一種收入上,即落在勞動工資、資本利潤和土地地租上。對必需品的課稅,就其對勞動窮人的影響而言,最後部分地由地主支付,他們土地的地租減少了;部分地由富有的消費者支付,不論是地主或其他的人,製造品的價格提高了;支付時總是帶著一個相當大的額外數目。像真正的生活必需品並且是用來供窮人消費的這種製造品(如粗毛織物)的價格的提高,必須用工資的進一步提高去對窮人做出補償。中等和上等階級的人民,如果他們了解他們自身的利益,應當永遠反對對生活必需品課征一切賦稅,以及對勞動工資的直接課稅。兩類賦稅的最後支付完全落在他們自己身上,並且總是帶著一個很大的額外數目。它們落在地主身上最重,地主總是以雙重身份付稅:作為地主,通過自己地租的減少;作為富有的消費者,通過他們支出的增加。馬修?德克爾爵士的觀察,認為某些賦稅在某些貨物的價格中重複和積累四五次,這就對生活必需品課征的賦稅來說是完全正確的。例如,在皮革的價格中,你不僅必須就你自己的鞋所用皮革付稅,而且必須就製鞋匠和製革匠的鞋所用皮革付稅。你還必須就這些工人在為你服務時所使用的鹽、肥皂和蠟燭付稅,必須就製鹽人、製肥皂人、製蠟燭人在工作期間所消費的皮革付稅。

在大不列顛,對生活必需品課征的主要賦稅就是上麵提到的對四種商品的課稅:鹽、皮革、肥皂和蠟燭。

鹽是一種非常古老和非常普遍的課稅對象。羅馬人課征鹽稅,我相信現今歐洲每個地區也是如此。任何一個人每年消費的鹽的數量很小,可以逐漸購買,似乎被認為,即使對它課稅很重,也沒有人會非常明顯地感覺到。在英格蘭,鹽每蒲式耳課稅3先令4便士,約為原價的三倍。在某些其他國家,課稅更高。皮革是一種真正的生活必需品。亞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變成這樣。在冬夜很長的國家,蠟燭是一種必需的生產工具。在大不列顛,皮革和肥皂每鎊課稅1便士半,蠟燭1便士,賦稅對商品原價來說,皮革約為8%或10%,肥皂約為20%或25%,蠟燭約為14%或15%,這些稅雖然比對鹽的課稅略輕,但是仍然很重。所有這四種商品都是真正的生活必需品,對它們課征的這種重稅必定會略為增加質樸勤勞的窮人的開支,從而必定會或多或少提高他們的勞動工資。

像在大不列顛那樣冬季十分寒冷的國家,在那個季節,從這個詞的最嚴格的意義來說,燃料是一種生活必需品,不僅是為了烹調食物,而且是為了在室內工作的許多種工人的舒適生活。而煤炭是所有燃料中最便宜的。燃料價格對勞動價格的影響十分巨大,所以全大不列顛的製造業僅限於產煤地區;在其他地區,由於這一必需品的價格高昂,不能那麼低廉地運作。此外,在某些製造業中,煤炭是一種必要的生產工具;如在玻璃、鐵和所有的其他金屬製造業中。如果在任何情況下發放獎金是合理的話,那麼對將煤炭從富饒地區運往缺乏地區發給獎金或許就是合理的。但是立法機關不但不發給獎金,反而對煤炭的沿海岸運輸每噸課稅3先令3便士,就大多數種類的煤炭來說,占礦井原價的60%以上;陸地運輸或內陸航運的煤炭不課稅。在煤價自然低廉的地方,煤炭的消費不課稅;在煤價自然昂貴的地方,對煤炭課征重稅。

這種賦稅雖然提高生活資料的價格,從而提高勞動的工資,可是它們為政府提供很大的收入,這是政府用其他方式不容易找到的。因此,有很好的理由要繼續課征下去。對穀物輸出的獎金,就其在實際耕作狀態下會提高那種必需品的價格而言,會產生所有相同的壞影響,然而它不但不會提供任何收入,反而會造成政府的很大的開支。對外國穀物進口課征高稅,這在普通豐收年份等於是禁止進口;在法律的普通狀態下絕對禁止活牲畜或醃製食物進口,這在現時對愛爾蘭和不列顛殖民地已在限定時間內停止執行:所有這一切規定全都產生了對生活必需品課稅的壞影響,而又沒有為政府帶來任何收入。要廢除這一類規定不需要別的什麼,隻要使人民相信它們從而建立的那種體係是徒勞無益的就夠了。

在許多其他國家對生活必需品的課稅比在大不列顛更高。許多國家對正在磨坊研磨的麵粉和粗粉,對正在火爐上烘烤的麵包課稅。在荷蘭,城市消費的麵包的貨幣價格被認為因這種稅而提高一倍。為了代替這種賦稅的一部分,住在鄉村的人民每人每年付稅若幹,依被認為他所消費的麵包種類而定。消費小麥麵包的,付3盾15斯泰弗,約合6先令9便士半。這些以及同一種類的某些其他賦稅,通過提高勞動的價格,據說破壞了荷蘭的大部分製造業。同樣的稅,雖然不是那麼重,也在下列各國課征:米蘭公國,熱那亞各州,摩德拉公國,帕馬、普拉森舍和瓜斯塔拉公國以及教皇領地。一個頗有名望的法國作家提議改革他的國家的財政,用這種最具破壞性的賦稅去代替大部分的其他賦稅。西塞羅說,哪怕是最荒謬的事,有時候也有一些哲學家主張。

對家畜肉的課稅比對麵包的課稅更普通。誠然可以懷疑,家畜肉是否為生活必需品。穀類和其他蔬菜,輔之以牛奶、幹酪、黃油或酥油(在沒有黃油的地方),我們憑經驗得知,沒有家畜肉,也能提供最豐富、最衛生、最營養、最能增長精神的飯食。在任何地方,為了維持體麵也不要求任何人必須吃家畜肉,像在大多數地方要求他必須穿麻布襯衫或皮鞋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