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在歐洲大部分地區教會主要由一種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產物成比例的土地稅所支持一樣,在亞洲的許多國家,政府也主要是由這樣一種土地稅來支持的。在中國,君主的主要收入由全帝國的所有土地的產物的1/10構成。可是,這1/10的評估是非常適度的,據說在許多省份不超過普通產物的1/30在孟加拉落入英格蘭東印度公司之手以前,通常向該國回教政府繳納的土地稅或地租據說約為產物的1/5。古代埃及的土地稅據說亦為產物的1/5。
在亞洲,據說這種土地稅使君主對改良和耕種土地感興趣。因此,據說中國的君主、在回教政府下孟加拉的君主以及古代埃及的君主十分留意建設和維持良好的道路和通航運河,以便為每一部分土地產物提供自己國內所能提供的最廣大的市場,盡可能地增加它們的數量和價值。教會的什一稅分成許多小部分,每一部分的所有人不可能有這樣的興趣。教區牧師從來沒有看到修造通向本國遙遠地區的道路和運河以擴大他自己教區產物的市場對他有什麼好處。這種稅當用來維持國家時,它具有某種優點,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抵消它所造成的不方便。當它用來維持教會時,它就沒有什麼好處,隻有不方便。
向土地產物課征的賦稅,可以征收實物,或按一定的評估征收貨幣。
一個教區的牧師,或一個住在自己地產上的小產業紳士,或許有時會感到用實物來收取什一稅或地租有某些好處。征收的數量和收取的地區都非常小,他們可以親自監督應納數額每一部分的征收和處理。一個大地產的紳士,住在首都,如果位於遙遠省份的一宗地產的地租也用實物支付,他就有遭受他的代辦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更多地是欺騙的危險。君主由於他的征稅人員的營私舞弊和巧取豪奪所遭受的損失必然要大得多。最疏忽大意的私人所有主,比起最小心謹慎的君主來,前者的仆人比後者的仆人更多地處在主人的監督之下;用實物支付的公共收入會受到收稅人員管理不當的影響,以致向人民課征的賦稅隻有很小一部分能進入君主的國庫中。可是,中國公共收入的一部分據說就是用這種方式繳納的。大官們和其他的稅收人員無疑地感到這種納稅辦法繼續實行對他們有好處,它比起用貨幣支付來更容易舞弊。
對土地產物課稅可以用貨幣征收,或是根據隨市場價格的變動而變動的評估,或是根據一種固定的評估,例如對每一蒲式耳小麥永遠按相同的貨幣價格估值,不論市場情況如何。按前一種辦法課征的賦稅數量隻隨土地實際產物的變動而變動,後者依對耕種的改良或疏忽而異。按後一種辦法課征的賦稅數量,不僅隨土地產物的變動而變動,而且隨貴金屬的價值以及同一麵額的鑄幣在不同的時候所含的貴金屬的數量兩者的變動而變動。前者的數額和土地實際產物的價值永遠保持相同的比例。後者的數額則在不同的時候可能和產物的價值保持非常不同的比例。
當不是用土地產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價格去納稅,而是用一定數量的貨幣去完全補償所有的賦稅或什一稅時,這種賦稅就變得和英格蘭的土地稅在性質上完全相同。它不隨土地的地租而上升或下降。它既不鼓勵也不挫抑改良。在大部分用一定貨幣(所謂modus)去代替所有其他什一稅的教區所征收的什一稅就是這種性質的稅。在孟加拉的回教政府下,不是按產物的1/5用實物去支付,而是在全國大部分地區規定一種據說是非常適度的貨幣額繳納土地稅。有些東印度公司工作人員借口使公共收入恢複到它的應有價值,在某些省份將這種貨幣額改為用實物支付。在他們的管理下,這種改變既挫抑了耕種,又使公共收入的征收中有了新的舞弊機會,結果據說賦稅收入大大低於他們當初接管時的水平。公司人員或許從這種改變獲得了利益,但可能是靠犧牲他們的主人和國家的利益。
房租稅
房屋的租金可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稱為建築物租金,另一部分普通稱為地皮租金。
建築物租金是用於房屋建築上的資本的利息或利潤。為了使建築業和其他行業處在同一水平上,這種租金必須足以:第一,支付他相當於將資本在有良好擔保品貸出時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使房屋經常保持維修,或者說在一定年限內恢複他在建築上所使用的資本(二者是一回事)。因此,建築物租金,或者說建築物的普通利潤,在到處都是由貨幣的普通利息規定的。在市場利息率為4%的地方,房屋租金除支付地皮租金以外,如果還能支付全部建築費用的6%或6.5%,那就或許可以為建築人提供足夠的利潤。在市場利息率為5%的地方,或許就需要支付7%或7.5%。如果按照貨幣利息的比例,建築者的行業在任何時候提供的利潤較此更大得多,它不久就會從其他行業吸引許多資本過來,使利潤降到它的應有水平以下。如果它在任何時候提供的利潤較此更少得多,其他行業不久就會從它吸引去許多資本,使它的利潤重新提高。
全部房屋租金中超過足以提供這種合理利潤的部分,自然歸於地皮租金;在地皮所有人和房屋所有人是兩個不同的人時,在大多數場合,這一部分完全付給前者。這種剩餘租金是房屋居住者為某種真實的或想像的位置利益而付出的。在離任何大城市很遠、那裏有許多地皮可供選用的鄉村房屋,地皮租金幾乎是等於零,或者不超過房屋占用地皮如果用於農業時所能得到的數目。在大城市附近的鄉村別墅,地皮租金有時要高得多,在那裏特殊的便利和位置的優美常常得到很好的報償。地皮租金最高的地方是大都市,以及大都市中對房屋的需求最大的地區,不問這種需求的原因是什麼,是為了貿易和營業,為了娛樂和社交,或者隻是為了虛榮和時髦。
對房屋租金課征的賦稅,如由承租人支付並與每所房屋的全部租金成比例,那就不可能影響建築物租金,至少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是如此。如果建築人得不到他的合理利潤,他就不得不離開建築業,這就會提高對建築物的需求,在短時期內使他的利潤回到和其他行業的利潤所保持的應有水平。這種賦稅也不會完全落在地皮租金上麵,而是會這樣地自行劃分,部分地落在房屋住戶身上,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
作為舉例,讓我們假設,某人判斷,自己每年能出得起60鎊的房屋租金;再讓我們假設,對房屋租金課稅為每鎊4先令,或1/5,由住戶支付。在這種情況下,一所租金60鎊的房屋每年須費他72鎊,比他設想自己能出得起的多12鎊。因此,他將滿足於一所差一些的房屋,或一所租金50鎊的房屋,連同他必須繳納的10鎊稅,共計每年60鎊,就是他判斷自己能出得起的數目,為了付稅,他將放棄一部分從每年租金高出10鎊的房屋所能得到的額外便利。我說的是,他將放棄一部分這樣的額外便利,因為他不會被迫放棄全部便利,而隻是由於課稅,得到一所每年50鎊的在比沒有賦稅時所能租到的較好房屋。因為,這種稅這樣排除這一競爭者,必定會減少對租金60鎊房屋的競爭,也必定會同樣減少對租金為50鎊的房屋的競爭,還必定會同樣減少對所有各種租金的房屋的競爭,除了最低租金的房屋以外,對這種房屋在一些時候這將增加競爭。但是競爭減少的每一類房屋的租金,必然會或多或少地下落。然而,由於這種減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可能影響建築物租金,所以在長時期內必然全部落在地皮租金上麵。因此,這種賦稅的最後支付會部分地落在住戶身上,他為了支付自己的份額,不得不放棄自己的一部分便利;部分地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他為了支付自己的份額,不得不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在他們之間最後支付的比例如何劃分,或許不是很容易確定的。在不同的情況下,這種劃分或許非常不同,根據這些不同的情況,這樣一種稅對房屋住戶或地皮所有人可能產生非常不平等的影響。
這種稅落在不同地皮租金所有人身上的不平等,完全是由於上述劃分的偶然不平等造成的。但是它落在不同房屋住戶身上的不平等,則除此以外還有其他的原因。房租支出在整個生活費用中的比例,在不同的財產大小程度中是不同的。在財產最多時,這一比例最高;以後財產逐漸減少,這一比例亦逐漸下降;直至財產最低時,這一比例一般最低。生活必需品是窮人的最大支出。他們發現難於獲得食物,他們微薄收入的絕大部分都用在食物上。生活奢侈品和虛飾品是富人的主要支出;一所壯麗的住宅使他們擁有的所有其他奢侈品和虛飾品得到襯托,益發增光。因此,對房租課稅,一般落在富人身上最重;而在這種不平等中,或許並沒有什麼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富人不僅應當按照他們收入的比例對公共開支做出貢獻,而且應當比這個比例貢獻略多,這並不是非常不合理的。
房屋租金雖然在某些方麵和土地地租相似,在一個方麵卻有本質上的不同。土地地租是為使用一種有生產力的東西而支付的。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生產這種地租。房屋租金是為使用一種沒有生產力的東西而支付的。房屋或是房屋占用的地皮都不生產什麼東西。因此,支付租金的人必須從某種其他收入來源去提款,這種來源是和這種東西不同的、無關的。對房租課征的賦稅,就其落在住戶身上而言,必須從與租金本身相同的來源去提款,必須從他們的收入中去支付,不論這種收入是來自勞動的工資、資本的利潤或土地的地租。就其落在住戶身上而言,它是這種賦稅之一,即它們不是落在某一種收入來源上,而是沒有差別地落在這所有三種收入來源上,它在每一個方麵都具有和對任何其他消費品課征的賦稅相同的性質。一般說來,要對一個人的全部支出的奢華或節儉作出判斷,或許沒有一件東西能比得上他的房租。對這一特殊支出項目課征比例稅,所得收入或許能比在歐洲任何地區迄今從其他賦稅所得的收入更大得多。誠然,如果這種稅非常高,大部分的人民會力圖盡可能地避稅,滿足於較小的房屋,將自己的大部分支出轉用在其他的渠道。
運用與確定土地的普通地租所必要的那種相同的政策,對房租可以很容易十分精確地予以確定。沒有人住的房屋不應課稅。對這種房屋課稅會完全落在所有人身上,因而是對既不為他提供方便也不為他提供收入的東西課稅。由所有人居住的房屋不應按建築房屋時可能需做的支出課稅,而應按如果出租時由公平裁定認為可能帶來的租金課稅。如果按建築房屋時他們可能做出的開支課稅,那麼每鎊3先令或4先令的稅,連同其他賦稅,就會使這一國家、我相信會使所有其他文明國家幾乎所有的富人和大家族破產。凡是仔細考察過這一國家的某些最富最大家族的不同的城市房屋和鄉村房屋的人,都會發現,如果按最初建築費用的6.5%或7%課稅,他們的房租就將要等於他們地產所收的全部淨租金。誠然,建房是連續幾代人的積累的支出,用在非常美麗和壯觀的目標上,但是,按照他們的成本的比例,交換價值卻非常小。
地皮租金比房屋租金是更適當的課稅對象。對地皮租金課稅不會抬高房屋租金。它會完全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地皮所有人總是像一個壟斷者那樣行事,對使用他的地皮勒索可能得到的最大租金。他能得到多少,依競爭者為富人或窮人而定,或依他們有能力付出或大或小的價錢來滿足他們對某一特殊地點的愛好而定。在每一個國家,最大數量的富人競爭者都在大都市中,所以在那裏的地皮租金總是最高的。由於這種競爭者的財富在任何方麵都不會由於對地皮租金課稅而有所增加,所以他們不可能傾向於為使用地皮而支付更多。賦稅是由住戶墊支,還是由地皮所有人支付,是無關緊要的。住戶越是不得不付稅,他們就越不願為地皮付稅,於是賦稅的最後付出就會完全落在地皮所有人身上。無人居住房屋的地皮租金不應納稅。
地皮租金和土地的普通地租,在許多場合,都是所有人自己不必去關心或注意就能享受的一種收入。雖然這種收入的一部分必須為支付國家開支而從他取走,卻不會因此而挫傷任何一種產業。社會每年的土地和勞動產物,即廣大民眾的真實財富和收入,在納稅後可能和從前一樣。因此,地皮租金以及土地的普通地租,或許是最能承擔向它們課征一種特別賦稅的收入。
在這方麵,地皮租金似乎甚至是比普通的土地地租更適當的課稅對象。普通的土地地租在許多場合至少部分地是由於地主的注意和良好經營。一項非常重的賦稅可能會過分地挫抑這種注意和良好經營。而地皮租金就其超過普通的土地地租而言,則完全是由於君主的良好治理,它由於保護了全體人民的或某一特定地方居民的產業,使他們能比自己建築房屋所用地皮的實際價值支付更多,或者說對地皮所有人所償付的比使用地皮可能遭受的損失更多。對由於國家的良好治理而存在的資源應當特別課稅,或者說這種資源應比大部分其他資源對支持政府做出更多的貢獻,這是最合理不過的事。
雖然在歐洲的許多國家對房屋租金課征賦稅,但我不知道有任何一國將地皮租金看做是分別的課稅對象。賦稅設計人或許感到,要確定哪一部分租金應視為地皮租金、哪一部分租金應視為建築物租金,不免有些困難。可是,要區別這兩部分租金似乎並不會有很大的困難。
在大不列顛,根據所謂的年土地稅,房屋租金和土地地租按相同的比例課稅。根據每一個教區和地區對年土地稅的評估,兩者的稅率總是相同的。這種評估最初是極不平等的,現在也仍然是這樣。在王國的大部分地區,這種稅落在房屋租金上比落在土地地租上較輕。隻在少數幾個地區,原來稅率很高,房屋租金又大為降落,每鎊3先令或4先令的土地稅才被說成是與房屋的實際租金比例相同。無人租用的房屋雖然根據法律也同樣課稅,但在大多數地區估稅員特準免稅;這種豁免有時使某些房屋的稅率略有變化,雖然全區的稅率總是相同。由於新建築物、修繕等等造成租金提高,而房租稅卻沒有提高,造成了某些房屋稅率的進一步變化。
在荷蘭省,每所房屋按其價值課征2.5%的稅,不問實際支付的租金是多少,亦不問有無人租住。強迫所有人對不能從而得到任何收入的無人租用的房屋付稅,特別是一種非常重的稅,似乎是一種苛刻。在荷蘭,市場利息率不超過3%,對房屋的全部價值課征2.5%的稅,在大多數場合一定會等於建築物租金的1/3以上,或許等於全部租金的1/3以上。誠然,對房屋課稅的評估雖然是非常不平等的,據說總是低於實際價值。當房屋重建、改良或擴大時,重新評估,從而按新值課稅。
英格蘭在不同時期對房屋課征的各種賦稅的設計人似乎認為,要相當準確地確定每所房屋的實際租金有巨大的困難。因此,他們按某些比較明顯的情況來規定稅額,他們或許認為,在大多數場合,這些情況同租金保持某種比例。
第一種這樣的稅是爐捐,或每個火爐課稅2先令。為了確定一所房屋有多少火爐,收稅員必須進入每一個房間。這種討厭的訪問使得這種稅令人討厭。因此,在革命後不久,它被作為奴隸製度的標誌而予以廢除。
第二種這樣的稅是每所有人居住的房屋課稅2先令,有10個窗戶的房屋加課4先令,有20個和20個以上窗戶的房屋增課8先令。這種稅嗣後加以修改,是凡有20個但不到30個窗戶的房屋課稅10先令,30個及以上窗戶的房屋課稅20先令。窗戶的數目在大多數場合可以從外麵清數,在所有的場合均不必進入房屋的每個房間。因此,收稅員的訪問在這種稅比在火爐稅較少令人不快。
這種稅以後被取消,而代之以窗戶稅,它也經曆了幾次改變和增加。現在(1775年1月)實行的窗戶稅,是在英格蘭每所房屋課稅3先令、蘇格蘭每所房屋課稅1先令以外,再對每個窗戶課稅,在英格蘭,從不超過七個窗戶的房屋的最低稅率2便士,逐漸增至25個及以上窗戶的房屋的最高稅率2先令。
對所有這一類稅的主要反對理由是它們的不平等,一種最壞的不平等,因為它們常常落在窮人身上比落在富人身上更重。一所在鄉村市鎮上以10鎊出租的房屋,有時比一所在倫敦以500鎊出租的房屋有更多的窗戶;雖然前者的住戶比後者的住戶可能要窮得多,但就他的貢獻是按窗戶稅的規定而言,他必須對維持國家做出更多的貢獻。因此,這種稅是直接違反上述四個原則中的第一個原則的。它對其他三個原則似乎並不違背。
窗戶稅以及所有其他向房屋課征的賦稅的自然趨勢,是降低租金。很顯然,一個人付稅越多,他所能支付的租金就越少。可是,自從課征窗戶稅以來,我所知道的大不列顛的幾乎每個城市和鄉村的房租大體上都多少有所上升。在每一處,對房屋的需求均有增加,以致房租的增長比窗戶稅所能使之降低的程度更大,這是國家巨大繁榮和居民收入增長的許多證據之一。
第二項 利潤或資本收入稅
由資本產生的收入或利潤自然分成兩部分:用來支付利息、屬於資本所有人的部分;超過必須用來支付利息的剩餘部分。
利潤的後一部分顯然不能是直接課稅的對象。它是對使用資本的風險和麻煩的補償,在大多數場合隻不過是非常微薄的補償。使用者必須有這種補償,否則他就不能繼續這種用途而又與他自己的利益相符合。因此,如果按他的全部利潤的比例直接課稅,他就不得不提高他的利潤率,或將賦稅轉到貨幣利息上。如果他按賦稅的比例提高他的利潤率,那麼全部賦稅雖然可能由他墊付,最後還是由兩種不同的人中的一種人去支付,依他如何使用自己所擁有的資本而定。如果他將其用作農業資本來耕種土地,他隻能靠保留土地產物的較大部分或土地產物較大部分的價格(二者是一回事)來提高他的利潤;而要這樣做就隻能靠減少地租,所以賦稅的最後支付就會落在地主身上。如果他將其用作商業或製造業資本,他隻能靠提高他的貨物的價格來提高他的利潤率,在這種場合,賦稅的最後支付會完全落在貨物消費者身上。如果他沒有提高他的利潤率,他就不得不將全部賦稅轉到利潤中用作貨幣利息的部分之上。他對借入的資本隻能討較少的利息,在這種場合賦稅的全部負擔最後會落在貨幣利息上麵。如果他不能用一種方式使自己免於付稅,他就不得不用另一種方式去使自己免於付稅。
乍看起來,貨幣利息和土地地租似乎是能同樣直接課稅的對象。像土地地租一樣,貨幣利息是完全償付使用資本的全部風險和麻煩以後的淨產物。對土地地租課稅不可能提高地租,因為償付農場主資本連同他的合理利潤以後剩下來的淨產物,在納稅以後不可能比在納稅以前更大;根據相同的理由,對貨幣利息的課稅也不可能提高貨幣的利息率,因為一國資本或貨幣的數量,像土地的數量一樣,被認為在課稅以前和課稅以後是保持不變的。在第一編已經指出,普通利潤率在到處都是由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使用的數量或必須用資本來進行的營業量的比例規定的。但是使用的數量或應由資本來完成的營業的數量不可能由於課在貨幣利息上的賦稅而增加或減少。因此,如果可供使用的資本數量不因賦稅而增加或減少,普通利潤率必然會保持不變,但是補償使用者的風險和麻煩所必要的這一剩餘部分也同樣會保持不變,因為這種風險和麻煩在任何方麵都沒有變化。因此,屬於資本所有人的、用來支付貨幣利息的那部分餘額,也必然會保持不變。所以,乍看起來,貨幣利息也像土地地租一樣,似乎是適於直接課稅的對象。
可是,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使貨幣利息遠遠不及土地地租那樣適於作為直接課稅的對象。
第一,任何一個人擁有的土地的數量和價值不可能是秘密,總是可以十分準確地予以確定。而他所擁有的資本總量卻總是一種秘密,很難相當準確地予以確定。此外,它還幾乎是不斷變化的。在一年之中,常常是在一個月之中,有時是在一天之中,它都或多或少地有增有減。調查每一個人的私人情況,為了使賦稅與之相適合,必須去監視他的財產的一切波動情況,這會給人造成繼續不斷的和無止無休的苦惱,是任何人所不能承受的。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動的對象,而資本則很容易遷移。土地所有人必然是他的地產所在的某一國的公民。資本所有人則可以說是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屬於任何一個國家。他會放棄這樣一個國家,在那裏他遭受令人苦惱的調查,以便對他課征苛重的賦稅;他會將資本移往另一個國家,在那裏他能更加容易地進行營業,或享受自己的財富。通過轉移資本,他會終止他在離去國家所維持的一切產業。資本耕種土地;資本雇用勞動。一種將資本從任何一國驅趕出去的賦稅,會使君主和社會的每一種收入來源枯竭。不僅資本的利潤,而且土地的地租和勞動的工資,都必然會因資本的移出而或多或少地有所減少。
因此,企圖對資本收入課稅的國家,不是采用那種非常嚴格的調查方法,而是不得不滿足於采用某種非常寬鬆的、因而或多或少是武斷的估計方法。用這種方式估征的賦稅的極端不平等和不確定,隻能用它的極端輕微去補償,因此,每一個人發現對自己的課稅大大低於他的實際收入,盡管他的鄰人比他納稅略為低些,他也不使自己感到煩惱。
根據英格蘭的所謂土地稅,資本應和土地按同一比例課稅。當土地課稅為每鎊4先令或推定地租的1/5時,資本課稅應為推定為利息的1/5。當現行年土地稅首次建立時,法定利息率為6%。因此,每100鎊資本假定應課稅24先令,即6鎊的1/5。自從法定利息率降至5%以來,每100鎊資本假定隻課稅20先令。通過所謂土地稅籌集的總數,是在鄉村和主要城市間劃分的。大部分的錢取自鄉村;在取自城市的那一部分中,大部分又向房屋課征。剩下來向城市的資本或營業課征的稅收(因為不打算對用於土地的資本課稅),遠遠低於那種資本或營業的真實價值。因此,不問最初的評估可能是多麼不平等,也不會引起什麼騷動。每一個教區和地區仍然按最初的評估來對它的土地,對它的房屋和對它的資本課稅;而國家的普遍繁榮在大多數地方都使所有這一切的價值大為提高,使得這種不平等現在更不重要了。每一個地區的稅率仍然總是一樣,這種賦稅的不確定性,就其可能向任何個人的資本課征而言,也已經大為減少,並且變得不那麼重要了。如果說英格蘭的大部分土地是按其實際價值的一半來課征土地稅的,那麼,英格蘭的大部分資本或許是按其實際價值的1/50來課征土地稅的。在某些城市,全部土地稅向房屋課征;如在威斯敏斯特,資本和營業是不課土地稅的。倫敦則不同。
在所有的國家,力圖避免對私人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
在漢堡,每一個居民必須向國家支付自己所有一切的0.25%;由於漢堡人民的財富主要是資本,這種稅可以看做是對資本課征的稅。每一個人自己估稅,在地方長官麵前,每年將一定數目的貨幣投入公庫,通過宣誓,宣布這是他所擁有一切的0.25%,但不宣布總數量多少,就這件事也不接受任何考察。一般認為,這種稅的繳納是十分忠實的。在一個小共和國,人民對他們的地方長官有充分的信心,深信有必要為維持國家而納稅,並且相信稅款會被忠實地用於那個目的,這種憑良心的和自願的支付有時是可以預期的。這也不是漢堡人民所特有的。
瑞士的翁德沃爾德州常常遭受暴風雪和洪水的災害,因而常需做出特別的開支。遇到這種情況,人民聚集起來,據說每一個人用最大的坦誠宣布自己所有共值多少,以便據以課稅。在蘇黎世,法律規定每一個人應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課稅,收入總額他必須通過宣誓來宣布。據說,他們毫不懷疑自己的任何同胞會欺騙他們。在巴西爾,國家的主要收入來自對出口貨物課征的小額關稅。所有的公民都宣誓,他們每三個月支付法律規定的一切賦稅一次。所有的商人,甚至所有的旅店主人,都受托自己記載在境內外出售的貨物。每三個月末他們將這種記錄送交財務官,在記錄下麵計算出應納稅額。沒有人懷疑收入將因這種信托而受到損失。
讓每一個公民通過宣誓來宣布自己的財產數目,在瑞士的這些州中,似乎不能算是困難。在漢堡,那就會算是最大的困難。從事冒險的貿易計劃的商人,想到要在所有的時候暴露自己的實際情況,都會感到戰栗。他們預見到,這樣做的結果,經常是信用的破產和計劃的慘敗。一種謹慎的節約的人民,從來不從事所有的這類計劃,並不感到他們有必要去做出這樣的隱瞞。
荷蘭在故奧倫治王子就任總督後不久,對每個公民的全部財產課征2%的稅,即所謂五十便士取一。每個公民自行估稅,按與漢堡相同的方式付稅;一般認為,納稅是十分忠實的。當時人民對他們的新政府極為愛戴,這是他們通過一次總暴動剛剛建立的。稅隻付一次,以便解救國家的特別急需。誠然,它太重了,不能永久持續。在一個市場利息率很少超過3%的國家,2%的稅達到普通從資本所得的最高淨收入的每鎊13先令4便士。對這種稅,不或多或少地侵蝕自己的資本,很少有人能付得起。在特殊的緊急狀態下,人民出於巨大的愛國熱情,做出巨大的努力,甚至犧牲一部分資本,去拯救國家,他們不可能在長時期內繼續這樣做;如果他們這樣做的話,賦稅不久就會使他們傾家蕩產,完全沒有能力去支持國家。
英格蘭通過土地稅對資本課征的賦稅,雖然與資本成比例,卻並不打算要減少資本或取走其一部分。它隻是想要成為一種對貨幣利息課征的稅,其比例和對土地地租課征的稅相同;因此,當後者為每鎊4先令時,前者也可能為每鎊4先令。漢堡的稅,以及翁德沃爾德和蘇黎世的更輕的稅,用意也同樣不是對資本課稅,而是對資本的利息或淨收入課稅。荷蘭的稅則用意是在向資本課稅。
特殊用途資本的利潤稅
在某些國家,對資本利潤課征特別的賦稅,有時是當資本用在特殊的貿易部門上,有時是當資本用在農業上。
屬於前一種的,在英格蘭有對沿街叫賣的小販和巡回小販課征的稅,有對出租的馬車和轎子課征的稅,有對麥酒店主為取得零售麥酒和火酒執照課征的稅。在最近一次戰爭中,曾經提議對店鋪課征另一種相同的稅。據說,進行這次戰爭是為了保衛國家的貿易,因而會因這次戰爭獲利的商人應當對支持戰爭做出貢獻。
但是,對使用在任何特殊商業部門的資本的利潤課稅,不可能最後落在商人身上(他們在普通情況下必須有自己的合理利潤,而在進行自由競爭的地方,所得也不可能超過這種利潤),總是落在消費者身上,他們必須在商品價格中支付商人墊支的賦稅,一般還帶著一些超額。
當這種稅與商人的營業成比例時,最後由消費者支付,不會造成對商人的壓迫。但當其不與商人的營業成比例而是對所有的商人同樣課征時,雖然最後也是由消費者支付,卻優惠大商人,對小商人造成一些壓迫。對每輛出租馬車每星期課稅5先令,對每輛出租轎子每年課稅10先令,當其由這種馬車和轎子的所有人墊支時,和他們各自的營業範圍保持頗為準確的比例。既不優惠大商人,也不壓迫小商人。對出售麥酒的執照每年課稅20先令,對出售火酒的執照每年課稅40先令,對出售葡萄酒的執照每年課稅80先令,對所有的商人都是一樣,必然會使大商人得到一些好處,對小商人造成一些壓迫。前者比後者會感到更容易從自己貨物的價格中找回所墊支的賦稅。但是,稅額的輕微使得這種不平等不是那麼重要,並且在許多人看來,稍稍挫抑小麥酒店的增多也不是不合適的。對商店的課稅用意在對所有的商店課稅相同。它不可能不是這樣。要使賦稅和商店營業的大小保持相當準確的比例,就不得不進行調查,而這在一個自由國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如果賦稅很重,它會壓迫小商人,迫使幾乎全部零售業落入大商人手中。前者的競爭既已消除,後者就會享受這種營業的壟斷權,像所有其他的壟斷者的一樣,他們不久就會聯合起來,提高他們的利潤,使之大大超過為支付賦稅所必要的。最後的支付不是落在店主人身上,而是落在消費者身上,在店主的利潤上加上很大的超額。由於這些原因,就將對商店課稅的計劃擱置起來,而代之以1759年的補助稅。
法蘭西的所謂個人貢稅(faille),或許是歐洲所有地區對農業資本的利潤課征的最重要的賦稅。
在封建政府盛行時的歐洲混亂狀態下,君主不得不滿足於對無力拒絕納稅的弱小人民課稅。大領主雖然願意在特殊緊急狀態下幫助君主,但是拒絕繳納任何經常的賦稅,而君主又沒有強大到足以強迫他們。所有歐洲的土地占有者最初大部分都是農奴。在歐洲的大部分地區,他們逐漸得到解放。他們中有些人獲得了地產的財產權,以賤奴條件保有地產,有時是在國王下麵,有時是在某個其他的大領主下麵,像英格蘭古代的依據官冊享有不動產者(copy-holders)一樣。其他沒有獲得財產權的人,對他們在自己的領主下所占用的土地獲得了一定年限的租地權,因而變得不那麼依附於他的領主。大領主們似乎滿懷惡意,對這種下層人民這樣享有的繁榮和獨立程度,既感憤怒,又很輕視,樂於同意君主向他們課稅。在某些國家,這種稅隻限於根據賤奴條件保有的土地,在這種場合,貢稅據說是不動產的貢稅。薩的尼亞故國王設立的土地稅,在朗格多克、普羅旺斯、多菲那和布列塔尼各省,在蒙托邦課稅區,在阿讓和康頓選舉區,以及在法蘭西某些其他地區課征的貢稅,就是對以賤奴條件保有的地產課征的賦稅。在其他國家,賦稅是向所有占有農場或屬於他人的土地(不問其保有條件如何)的人的推定利潤征收的,在這種場合,貢稅被說成是個人的貢稅。在法蘭西的大部分稱為“選舉區”的各省,貢稅就是這一種。不動產的貢稅隻對國內的部分土地課征,必然是一種不平等的稅;但它並不總是一種武斷的稅,雖然在某些場合它是武斷的。個人的貢稅,用意是在和某類人民的利潤成比例,而這種利潤的大小隻能猜測,所以必然既是武斷的,又是不平等的。
在法國,現時(1775年)每年向20個課稅區(稱為“選舉區”)課征的個人貢稅共達40107239利弗16蘇。這個總數在各個省份分攤的比例,一年與一年不同,依國王樞密院所收到的關於作物豐歉及其他可能增加或減少它們各自的納稅能力的情況的報告而定。每一課稅區又分為若幹小選舉區,對全區課征的稅收總額在各小選舉區間的分配也是一年與一年不同,依向樞密院提出有關各自能力的報告而定。樞密院即使有最好的願望,也不可能相當準確地使這兩種估計與課稅省份或地區的真實能力成比例。無知和誤報總是會或多或少地誤導最正直的樞密院。每一個教區應當分攤的對整個選舉區課征的稅額,每一個人應當分攤的對他的教區課征的賦稅總額,同樣一年與一年不同,依環境被認為如何要求而定。這種環境,在一種情況下由選舉區官吏判定,在另一種情況下由教區官吏判定,兩者都或多或少地受到省長的指導和影響。據說常常誤導這種評估的,不僅有無知和誤報,還有友情、黨派仇恨和私人仇恨。很顯然,很少有應當納稅的人在評估以前能知道他應當繳納的是多少。甚至在評估以後他也不能確切知道。如果有任何應當免稅的人被課稅,如果有任何人被課的稅超過他的應稅比例,雖然他當時必須付稅,但是如果他們提出申訴,並能證明他們的申訴是有理的,下一年整個教區就被重新課稅去償還他們。如果任何納稅人破產或無支付能力,收稅員就必須代他付稅,然後在下一年對整個教區課稅去償還收稅員。如果收稅員自己也破產,選舉他的教區必須就他的行為對選舉區的總收稅官負責。但是,由於總收稅官對整個教區提起訴訟是件麻煩的事,所以他選定五六個最富的納稅人,命令他們補償因收稅員的沒有支付能力而喪失的款項。隨後教區重新課稅,去補償這五六個人。這種重新課稅常常超過課稅年份的貢稅。
當一種稅課在某一特別貿易部門的利潤之上時,商人們全都小心不使送往市場的貨物超過他能以足夠補償墊支稅額的價格出售的數量。有些人從這種貿易中抽回自己的一部分資本,於是市場的供應比以前較少,於是貨物的價格上升,賦稅的最後支付就落在消費者身上。但當賦稅課在農業資本的利潤之上時,從農業中抽回自己的任何一部分資本是不符合農場主的利益的。每個農場主占用一定數量的土地,為此他們支付地租。為了合適地耕種這種土地,需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抽回任何一部分這種必要的資本,農場主不會更有能力去支付地租或賦稅。為了支付這種賦稅,他的利益決不在於減少產物的數量,從而使市場的供給比以前更少。因此,賦稅不能使他提高自己產物的價格,將最後的支付推給消費者而使自己得到補償。可是,農場主也像每一個其他的商人一樣,必須得到自己的合理利潤,否則他就不得不放棄這個行業。在課征此種賦稅以後,他隻有向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他的合理利潤。他必須付出的賦稅越多,他所能付出的地租就越少。當租約有效期間課征這種賦稅時,無疑地可能使農場主陷入困境或破產。在重訂租約時,賦稅必然會落在地主身上。
在課征個人貢稅的國家,對農場主按他在耕種中所使用的資本的比例課稅。因此,他常常不敢擁有良好的馬群或牛群,而是力圖用最惡劣、最無價值的農具去耕種土地。他不信任評估員的公正,因此假裝貧窮,願意看起來好像無力支付任何東西,因為恐怕不得不支付太多。由於這種可憐的辦法,他或許沒有總是用最有效的方式去考慮他自己的利益,通過減少他的產物所損失的,或許比通過減少他的付稅所節約的更多。雖然由於這種不良的耕種使市場的供給無疑地要略為差些,但是這樣造成的價格的小小上升甚至不能補償農場主的產物的減少,那就更不能使他向地主支付更多的地租。公家、農場主和地主全都因為他的耕種退步而受到損失。關於個人的貢稅以許多不同的方式挫抑耕種,因而使每一個富裕國家的主要財富來源枯竭,我已經在本書第三編做出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