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原因或情況的第四種,是出身的優越。出身的優越性以本人家庭古代在財產上的優越性為前提。所有的家族都是古老的,君王的祖先雖然十分有名,卻在人數上不可能比乞丐的祖先更多。家族的古老在到處都意味著財富的古老或普遍建立在財富之上或與財富相伴的名聲的古老。暴發戶的偉大受到的尊敬,在到處都不及古老的名聲。對篡奪者的憎恨,對古代王公家族的愛慕,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由於人們對前者的自然鄙視,對後者的自然崇敬。正如一個軍官毫無保留地服從經常指揮他的上級的權威,但不能容忍他的下屬高居自己頭上一樣,人們容易屈從一個他們自己和他們的祖先總是屈從的家族,但當另一個從來不被他們承認有任何優越性的家族來統治他們時,就怒火中燒。
出身的區別是財產不平等的結果,它在狩獵民族中是不存在的,在狩獵者中所有的人財產相等,其出身也一定非常接近相等。誠然,一個聰明和勇敢的人的兒子,比起一個不幸是一個愚蠢或怯懦的人的兒子來,盡管優點相同,卻不可能受到更大的尊敬。可是,差別不會很大,我相信,世界上從來沒有一個偉大家族的盛名完全是從繼承智慧和德行得來的。
出身的區別在遊牧民族中不僅可能存在,而且總是存在。這種民族從來沒有各種奢侈行為,巨大的財富在他們中間是不會因為揮霍浪費而消散的。因此沒有一個民族能比遊牧民族有更多的家族,由於他們是一長列偉大而光榮的祖先的後裔而受到尊敬和推崇;因為沒有一個民族的財富能比遊牧民族更長久地繼續保留在相同家族的手中。
出身和財產顯然是主要決定一個人在另一個人之上的兩種情況。它們是個人區別的兩個重要根源,因而也是在人們中自然建立權威和服從的主要原因。在遊牧民族中,這兩個原因起了充分的作用。大牧人受到尊敬是因為他的巨大財富,因為有大量的人依靠他來獲得生活資料,他受到尊崇是因為他的出身高貴,因為他的光榮家族的無比古老,所以他對自己部落或種族中的下一級的牧人具有自然的權威。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能指揮大多數人的聯合力量。他的軍事力量比其他任何人都要大。在戰時,他們自然聚集到他的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旗幟之下,他的出身和財富就這樣為他自然地取得了某種行政權力。通過比其他人更能指揮大多數人的聯合力量,他也最能強迫傷害了他人的人去對受害者做出賠償。因此,他是所有過於軟弱而不能保護自己的人自然仰仗的保護者。他們自然要向他申訴自己認為所受到的傷害,而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幹預比任何其他人的幹預更容易被接受,即使受到控訴的人也是如此。這樣,他的出身和財產自然為他取得了某種司法權力。
在牧人的時代即社會的第二個時期,財產的不平等首先開始產生,並在人們中引進了一定程度的權威和服從,這是從前不可能存在的。它從而引進了某種程度的民事政府,這是為了它自己的保持所必不可少的;它似乎是自然而然地這樣做的,甚至與這種必要性的考慮無關。對那種必要性的考慮後來無疑地大大有助於維持和保證那種權威和服從。尤其是富人,對於支持那種製度感到興趣,隻有它才能保證他們確保自己的利益。財富較少的人聯合起來保衛財富較多的人擁有他們的財產,以便使財富較多的人也聯合起來保衛財富較少的人擁有自己的財產。所有的牧人都感到,自己牛羊群的安全依存於大牧人的牛羊群的安全;維持自己的較小的權威依存於維持他的較大的權威;感到隻有靠他們服從他,才能使他的權力足以使他們的下屬服從他們自己。他們形成了一種小貴族,感到自己對保衛自己的小君主的財產和支持他的權威有興趣,為的是使他能保衛他們自己的財產和支持他們自己的權威。民事政府,就其建立是為了財產的保障而言,實際上是為了保衛富人對抗窮人而建立的,是為了保衛有些財產的人對抗根本沒有財產的人而建立的。
但是這樣一個君主的司法權力在長時期中是他的一種收入來源,遠遠不是支出原因。請求他做出裁判的人總是願意付出代價的,一次起訴總不會不伴以禮物。在君主的權威完全建立以後,被判有罪的人除了必須向對方支付賠償以外,還必須向君主繳納罰金。他造成了麻煩,他進行了幹擾,他破壞了國王陛下的和平,對於這些罪行,被認為應當課以罰款。在亞洲的韃靼政府,在日耳曼人和西徐亞人在推翻羅馬帝國後建立的歐洲各個政府,司法行政是重大的收入來源,對君主來說是如此,對在君主下麵就某些特定部落或種族、或就某些特定區域或地方行使特定審判權的所有較小的酋長或貴族來說也是如此。在最初,君主和較小的酋長常常親自行使這種審判權。後來,他們普遍感到,將其委托給某種代理人、執事或審判官,較為方便。可是,這種代理人仍然要就審判得到的利潤向他的首長或委任者報告。凡是讀過亨利二世時代向巡回裁判官發出的訓令的人,可以清楚看出,這些審判官是一種巡回代理人,派往全國各地征收某些部分的國王收入。在當時,司法行政不僅為國王提供一定的收入,並且獲得這種收入似乎是國王提出從司法行政得到的主要好處之一。
使司法行政服從於收入目的的辦法,必然會造成幾種非常嚴重的弊端。手中持有大禮物來請求主張公道的人,可能得到的東西要比公道多;而手中隻持有小禮物來請求主持公道的人,所得到的可能要比公道少。審判也可能常常拖延,以便使禮物一再送出。此外,對被控人的罰款也常常表明,有強大的理由要判決他是有罪的,即使他實際上並沒有犯罪。這種弊端是極為常見的,歐洲每個國家的古代史均可作證。
當君主或酋長親自行使審判權時,不論他如何濫用,均不可能得到什麼救濟;因為不可能有任何人有足夠的權力去追究他的責任。當他委派代理人行使時,誠然有時可以有救濟辦法。如果代理人僅僅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犯有不公正的行為,君主自己可能總是願意懲罰他,或迫使他糾正錯誤。如果他是為了他的君主的利益,如果他是為討好任命他並且可能重用他的人而犯有任何一種壓迫行為,在大多數場合是不可能有救濟辦法的,就像君主自己所犯一樣。因此,在所有的野蠻人的政府中,特別是在羅馬帝國廢墟上建立的所有歐洲古代政府中,司法行政在長時期內似乎是非常腐敗的。在最好的君主下,也遠遠不是十分平等和公正的,在最壞的君主下那就是完全腐敗透頂的。
在遊牧民族中,當君主或酋長隻是部落或種族中最大的牧人時,他也像他的隸屬或臣民一樣,是靠他自己的牛羊群的增殖來維持的。在剛從遊牧狀態走出、並不比那種狀態進步多少的農耕民族中,像希臘部落在特洛伊戰爭時那樣,和我們的日耳曼和西徐亞祖先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初次定居時那樣,君主或酋長也隻是國內最大的地主,像其他地主一樣,靠從自己私人地產上得到的收入來維持,或在現代歐洲,從所謂王室禦地上得到的收入來維持。他的臣民在普通場合對他的維持不做什麼貢獻,除了為保護自己免受某些其他臣民的壓迫,需要他的權力。他們在這種場合送給他的禮物構成了他的全部經常收入,除了或許在某些非常特殊的緊急狀況以外,這就是他從統治他們所得的全部報酬。在荷馬的詩中,當阿伽門農向阿喀琉斯為了他的友誼獻出七個希臘城市的主權時,他所提到的可能得到的惟一好處,就是人民會用禮物去奉獻他。隻要這種禮物,隻要司法報酬或可以稱作的司法手續費,是君主從他的主權得到的全部經常收入,那就不可能期望,甚至不可能正式提出,他應當將其完全放棄。可以提出,並且也常常提出,他應當加以規定並使之明確。但當其被這樣規定和明確以後,怎樣去防止一個賦有無限權力的人去將權力擴大到這種規定以外,仍然是非常困難的,不要說完全不可能了。因此,在這種狀態繼續存在時,由於這種禮物的任意性和不確定性而自然造成的司法腐敗,是不可能有任何的有效救濟辦法的。
但當由於各種原因,主要是由於保衛國家免受其他國家侵犯的支出不斷增加,使君主的私人地產完全不足以支付國家支出時,當人民為了自己的安全必須通過各種稅收來對國家支出做出貢獻時,似乎有了普遍的規定,君主或他的執事和代理人――審判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就司法行政收受禮物。似乎認為,完全取消這種禮物,比對它做出有效的規定和使之明確更為容易。規定審判官領取固定薪俸,這被認為足以補償他從放棄分享先前的司法報酬所受的損失,就像稅收補償了君主因此所受損失而有餘一樣。於是將司法行政說成是免費的。
可是,在任何國家,司法的執行在實際上從來不是免費的。至少,律師和辯護士必須總是由當事人付給報酬;如其不然,他們履行職責會比實際上所做的更壞。每年付給律師和辯護士的費用,在每個法庭,數目都比審判官的薪俸大得多。由國王付給這種薪俸的情況,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大大減少必要的訴訟費用。但是,禁止審判官從當事人收取禮物或手續費,與其說是為了減少訴訟費用,不如說是為了防止司法腐化。
審判官的職務是非常光榮的,雖然報酬很小,人們也樂意接受。治安推事這種低級職務,雖然會帶來許多麻煩,在大多數場合根本沒有報酬,卻是我國大部分鄉紳熱衷爭取的目標。所有高級低級審判官的薪俸,連同司法行政和執行的全部支出,即使不是十分節約地管理的,在任何文明國家也隻構成全部政府支出的一個微不足道的部分。
全部司法支出,也可以很容易地用司法手續費去支付;這樣,不使司法行政陷入任何真正的腐敗危險,公共收入能夠完全擺脫一定的、雖然或許是很小的負擔。在像君主這樣一個有勢力的人要去分成並從而獲得自己的大部分收入地的方,很難有效地規定司法手續費,在審判官是能從司法手續費得到好處的主要人物的地方,則很容易。法律可以很容易強迫審判官遵守規定,雖然它不能使君主服從它。在司法手續費有明確規定的地方,在它是在訴訟過程的一定時期一次付給出納員、然後由他按照一定的比例於判決作出後(不是在判決作出前)在各個審判官中間進行分配的地方,腐敗的危險似乎不比在完全禁止收取司法手續費的地方更大。這種手續費不會使訴訟費用大大增加,卻足以支付全部司法支出。由於要到判決以後才付給審判官,所以它對法庭審查和判決案件的勤勉可以是一種刺激。在由許多審判官組成的法庭,由於每個審判官的應得份額按照他在法庭或法庭命令的委員會中用在審查案件上的時數和日數的比例來規定,所以對每個審判官的勤勉也可能是一種鼓勵。當公共服務的報酬隻在完成服務以後才能得到並按照完成服務的勤勉程度來發給時,它就完成得最好。在法國的各個高等法院,司法手續費(稱為Epicès和vacations)構成了審判官報酬的絕大部分。在做出了一切扣除以後,國王付給圖盧茲高等法院(在等級和尊嚴上位居第二的王國高等法院)審判官的淨薪俸每年隻有150利弗,約合6英鎊11先令。大約在七年以前,這個數目相當於一個普通仆役的一般年工資。這種手續費的分配也是按照審判官的勤勉程度。一個勤快的審判官從他的職務獲得一項豐厚的(雖然是不大的)收入,一個懶惰的審判官則隻得到他的薪金。這種法院在許多方麵或許不是非常方便的法院,但他們從來沒有被人指責過,他們甚至從來沒有被人懷疑有腐敗行為。
司法手續費最初似乎是英格蘭各種法庭的主要收入。每個法庭力圖將盡可能多的業務攬給自己,因此願意審理許多最初並不由它管轄的案件。高等法院(King’s bench)原來隻是為審理刑事案件設立的,也過問民事案件;原告認為被告因沒有對他做出應做的事情,是犯了某種非法侵害罪或輕罪。有關稅收的民事法庭(Court of exchequer)本是為課征國王收入及強迫支付拖延國王的債務而設立的,也受理所有其他的契約債務;原告提出,他不能向國王付款,是因為被告不向他付款。由於這種虛構,在許多場合,完全要由當事人來決定他們選擇什麼法院來審判他們的案件;而每個法庭則力圖用超常的迅速和公平來將盡可能多的案件吸引過來。英格蘭現在的令人讚賞的法庭組織,或許最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往昔在各個審判官之間發生的這種競爭形成的;每個審判官力圖在自己法庭中對各種不公正行為給予法律所許可的最迅速最有效的補救。在最初,法庭隻對破壞契約才給予賠償。大法官的法庭(court of chan-cery)作為一種良心法庭,也首次承擔強製契約的具體履行。當破壞契約是不支付貨幣時,受到的損失除了命令支付以外不能得到補償,這就等於具體履行契約。因此,在這種場合,法庭的救濟是充分的。在其他的場合卻不是如此。當佃戶控告東家不公正地取消租約時,他所得到的賠償決不等於他重新占有土地。所以,在一些時候,這種訴訟全都去到大法官法庭,使普通法院遭受不小的損失。據說是為了將這類訴訟拉回來,普通法院發明了人為的虛構的扣留土地狀(writ of ejectment),對於不公正的剝奪土地租賃是最有效的救濟辦法。
對每個法庭的訴訟程序由法庭課征印花稅,用來維持該法庭的審判官和其他官員,這也同樣可以提供足夠的收入來支付司法行政支出,不增加社會一般收入的負擔。在這種場合,審判官誠然可能被誘使去增加每個案件的不必要程序,以便盡可能地增加這種印花稅的收入。現代歐洲的習慣是,在大多數場合,對檢察官和法庭書記按他們書寫的文件頁數付給報酬;可是法庭規定每頁應有多少行,每行應有多少字。為了增加他們的所得,檢察官和書記們想方設法增加不必要的字數,我相信,使歐洲每個法庭的法律文字遭到了腐化。相同的引誘或許使法律程序的形式遭到了同樣的腐化。
不論司法行政是由自己來做出開支,還是法官由某種其他基金來付給固定薪俸,這似乎並不意味著,賦有行政權力的人一定要負責來管理這種基金或付出這種薪俸。這種基金可能來自一宗地產的地租,每宗地產均由用地租來維持自己的那個法庭去管理。基金也可能來自一筆貨幣的利息,這筆貨幣的貸出也可能由用利息來維持自己的那個法庭去管理。蘇格蘭巡回法庭(court of session)審判官的薪俸一部分(雖然隻是一小部分)就是由一定數目貨幣的利息支付的。然而,這種基金的必然的不穩定性,對於維持一種應當是永久存在的機構來說,是很不合適的。
將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開,最初是由於社會事務因其不斷改良而增加所引起的。司法行政變成了一種十分辛苦和複雜的職責,要求負責人得專心致誌地去做。賦有行政權力的人沒有時間去親自裁決私人案件,就委托一個代理人去代他裁決。在羅馬日趨興隆時,大執政官忙於國家的政治事務,無暇顧及司法行政。因此,任命了一個民政官去代他處理。在羅馬帝國廢墟上建立的歐洲各君主國的演進中,君主和大貴族均將司法行政看做過於辛苦和過於卑微,不適合於他們親自去做。因此,他們都委派一個代理人,執事或審判官去使自己擺脫出來。
當司法權和行政權結合在一起時,執法公正不為通常所說的政治而犧牲的事是很少有的。受托照顧國家巨大利益的人,即使沒有任何腐敗觀點,有時也會認為必須犧牲私人的利益和權利。然而每一個人的自由,他所有的自己的安全感,均依存於公正的司法行政。為了使每一個人對擁有一切屬於他的權利具有完全的安全感,不僅必須使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離,而且必須盡可能地使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審判官不應由行政權力任意使之去職。他的薪俸的經常支付不應隨行政權力的善意為轉移,甚至不能隨它的節約政策為轉移。
第三部分 論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的支出
君主或國家的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職責,就是建立和維持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這些雖然是在極高的程度上有利於大社會的,但其性質是,利潤不能償還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的支出,因而不能期望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會去建立和維持它們。履行這種職責,在不同的社會時期也要求做出程度非常不同的支出。
在保衛社會和執行司法所必要的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二者均已提到)之外,其他的這類工程和機構主要是為了便利社會的商業和促進人民的教育的。教育機構有兩種:對青少年的教育,對所有年齡的人的教育。考慮到對各種公共工程和機構最合適地做出開支的方式,將本章第三部分分為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