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些公司作為它們所征服的國家的統治者,沒有比這種破壞計劃更與它們的真實利益直接相違背的了。在幾乎所有的國家,統治者的收入都是來自人民的收入。因此,人民的收入大一些,他們的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大一些,他們就能向統治者繳納得更多。因此,統治者的利益是在盡可能地增加這種年產物。但是,如果這是每一個統治者的利益所在,對像孟加拉的統治者那樣收入主要來自地租的統治者來說,就尤其是如此。那種地租必然是和產物的數量與價值成比例的,兩者又必定依存於市場的大小。數量總是或多或少準確地依存於有錢購買的人的消費,他們支付的價格總是和他們競爭的熱切程度成比例。因此,這樣一個統治者的利益是,為自己國家的產物開辟最廣闊的市場,容許有最完全的商業自由,以便盡可能地增加買主的人數和競爭,因此,不僅要取消對本國產物在本國各地之間的運輸,對其輸出到外國,對它所能交換的任何一種貨物的進口的各種壟斷,而且要取消對它們的一切限製。這樣他就最有可能增加這種產物的數量和價值,從而增加他自己從中得到的一份即增加他自己的收入。
但是一群商人即使在自己已經變成了統治者以後,似乎也不可能把自己看成是統治者。他們仍然將貿易――或者說購入以便再售出――看做是自己的主要業務,把統治者的角色隻看做是商人角色的附屬品,是一種應當使之服從於商人角色的東西,或者說利用這種角色使自己能在印度廉價購入,從而在歐洲售出,以得到更大利潤。為此目的,他們企圖將所有競爭者盡可能地排斥在他們所統治的國家的市場以外,從而使這些國家的剩餘產物至少是減少到僅僅足以供應他們自己的需求,或減少到他們期望以他們認為合理的利潤在歐洲售出的水平。他們的商人習慣幾乎是必然地,雖然或許是不知不覺地就這樣促使他們在一切普通場合寧肯要壟斷者的微小的暫時的利潤,而不要統治者的巨大的和永久的收入,逐漸地使他們像荷蘭人對待摩鹿加群島那樣去對待自己所統治的國家。作為統治者,東印度公司的利益是,運到他們的印度境內的歐洲貨物應當盡可能低廉地在那裏售出,從那裏運出的印度貨物應當給那裏帶回一個好價錢,或是盡可能昂貴地在歐洲售出。但是作為商人,他們的利益正好與此相反。作為統治者,他們的利益和他們所統治的國家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作為商人,他們的利益是與那種利益直接對立的。
但是如果說這樣一種政府的傾向,即使就涉及歐洲領導的事務說,就這樣在本質上是、或許無可挽救地是錯誤的,那麼它在印度的行政部門的傾向就更加是這樣。那個行政部門必然是由一個商人會議組成的,商人的職業無疑是極為可敬的職業,但是這種職業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都不具有使人民自然懾服的那種權威,不使用武力就不能得到人民自願的服從。這樣一種會議隻有使用與他們相伴的武力才能得到服從,因此他們的政府必然是軍事的和專製的。可是,他們的正當職務是商人的職務。那就是為了他們的主人的利益,出售委托給他們的歐洲貨物,為歐洲市場購回印度貨物。那就是盡可能貴地出售歐洲貨物,盡可能賤地購入印度貨物,從而將所有競爭者盡可能地排斥在他們開店的市場以外。因此,行政部門的傾向,就其涉及公司的生意而言,和領導的傾向是一致的。它促使政府服從於壟斷的利益,從而阻止國家的至少某些部分的剩餘產物的自然增長,使之僅足以供應公司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