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西部開發與中小企業發展(2 / 3)

3.企業定位不明,缺乏長期發展的戰略規劃。中小企業的合理定位必須考慮其行業選擇、市場定位和產品定位。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總體上結構雷同,在較低層次上重複建設,缺乏合理有效的分工協作,各地中小企業主要分布在一些勞動密集的傳統產業領域,高新技術領域相對較少;在布局上,各地中小企業在項目和產品上往往首先考慮本地區發展的需要,而較少考慮與大企業的配套和與外地企業的分工協作,出現了“小企業犯大企業病”的弊端。

4.資金籌措困難,限製了中小企業的持續發展。由於中小企業自身規模小、積累少,單靠自身的資金積累很難維持或擴大企業的經營規模,因而中小企業更需要從外部獲得資金的支持。但由於中小企業一般經營曆史較短,特別是在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才是近20年來的事情,因而其信用製度尚未完全建立,加之我國金融體製改革的滯後,使中小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更多的受到資金不足的製約。此外,資本市場發育也不健全,利用社會資本也存在著諸多困難。

5.外部發展環境不利。受傳統經濟觀念的影響,我國的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和私營中小企業的發展還受到來自政府(特別是政府管理層和操作層)和社會的歧視和人為障礙;市場經濟競爭性的本質特征,也使得中小企業因缺乏規模優勢和技術優勢而處於市場競爭的不利地位。

總之,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在市場競爭和國民經濟秩序中一般是弱勢的經濟主體。針對中小企業的弱勢特征,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各國應積極促進和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發展中小企業的指導方針是:使中小企業能夠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尊重人的需求和保護環境的需要。盡量消除這些企業在籌措資金方麵的障礙,特別是在創建初期遇到的障礙;在中小企業中樹立革新意識,注重人員培訓,合理利用人力資源,提升競爭能力。國際上許多國家中小企業的發展,都曾經獲得了來自本國政府的支持,許多國家都先後製訂了促進本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從而形成了不同的中小企業發展模式,為本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1.美國的政策保護發展模式

在美國經濟發展初期,對大企業實施的反壟斷措施間接促進了中小企業發展。美國在管理中小企業方麵有一整套體係。《反托拉斯法》從法律高度確保了經濟發展係統中的競爭性。1953年成立的小企業管理局(SBA)統一管理和協調中小企業的發展,其重點是向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谘詢和教育培訓。除SBA外,美國還有大量屬於公共團體性質的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和製造技術推廣中心,它們直屬美國商務部,主要任務是向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方麵的支持,並幫助美國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美國模式的特點是確保市場自由競爭,政府與中小企業是一種服務型關係。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中小企業追求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的壓力較大,所以美國中小企業的創新力度也較強。

2.日本的政府與中小企業同行模式

在經濟起飛階段,日本政府對市場進行了相當程度的幹預,組建了大批巨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由此形成了若幹壟斷性的大企業和大量落後中小企業並存的格局。為了改變這種局麵,日本一方麵對中小企業采取各種形式的保護扶持政策,另一方麵政府出麵促使大企業與中小企業聯姻,讓中小企業參與大企業的配套生產。日本這種模式可以稱之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垂直分工模式。

與美國不同,日本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管理帶有積極主動的特點。日本在中央、地方都建立了獨立機構,有些省還設置了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中小企業廳,專事中小企業的管理,不斷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根據日本中小企業基本法,日本中央政府還設置了由官員、專家學者組成的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作為總理府的附屬機構,有權提議或審議各種政策,並能與中央政府各省廳保持密切聯絡。日本地方上也有一些公共團體,如中小企業地域情報中心、綜合指導所等。有些民間團體對中小企業在經營管理、科學技術、資金籌措、人才、信息等方麵也進行協調、援助。由於日本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中小企業管理網絡,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各種需求了解充分,大企業和政府之間也存著一種默契的配合關係,因而政府在推進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協調發展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3.發展中國家(地區)的政策刺激發展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發展中國家(地區)如巴西、阿根廷、印度等推行的是非均衡發展政策,其核心是擴大出口及擴大經濟規模,政府以直接幹預方式將資金、設備投入到較大規模企業,中小企業受到冷落,導致了市場的壟斷,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整個社會的安定受到了影響,大企業的發展也同樣喪失了後勁。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這些消極因素已越來越明顯,於是這些國家(地區)紛紛改變策略,轉而尋求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平等競爭的政策基礎,具體表現出:①逐步取消對中小企業的限製性與歧視性規定;②高度關心與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中小企業事務,把中小企業放到與大企業同等重要的戰略地位;③提供各種優惠政策與措施,增強中小企業經濟實力。

國外中小企業的發展盡管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差別,但政府對於中小企業的扶持和鼓勵政策是一致的。我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中央政府也不可能推出一個全國適用的政策。但根據我國實際,特別是目前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對西部中小企業的發展從中央政府角度提供投資政策、金融政策和稅收政策的扶持,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第一,應該從戰略高度、競爭環境、社會服務體係、產業結構調整方麵來認識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由於對發展中小企業的整體思想和基本戰略沒有理清,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政策充其量也隻是減少中小企業發展的束縛。資金扶助是發展中小企業的一個永恒話題,但是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麵存在著相當大的難度。銀行商業化後,中小企業借貸難現象較為嚴重,即使一些專事服務中小企業的專業銀行,其貸款其實也隻占放款總額中的一個很小部分;資本市場在現階段根本不可能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風險投資基金還處於起步階段;國家從財政、稅收方麵對中小企業實施實質性的優惠政策還未實施。

第二,營造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保障在於市場的競爭性和自由性。我國目前的市場機製還很不健全,壟斷性、各種進入性壁壘、地主保護主義依然存在。此外,中小企業在與大企業競爭方麵也存在著政策性幹預。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隻從環境角度、資源利用角度為中小企業降低門檻,凡是達標的即可正常經營。

第三,實施規範化的管理。美國、日本政府與小企業之間是一種服務型關係、引導型關係,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一整套機構,對中小企業管理較為有序。而我國中小企業與政府部門不但是一種領導型關係,而且宏觀管理也很混亂。科技型中小企業歸科委,個體私營企業歸工商局,鄉鎮企業、國有中小企業也有各自的主管部門,一些帶全局性的問題很難落實。近年來我國中央政府及一些地方政府已開始成立中小企業管理機構,但以前的各類管理機構依然存在,從而造成新的政出多門。

第四,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係。我國至少應該從五個方麵建立起針對中小企業的支持體係:①市場信息支持體係;②技術支持體係;③教育支持體係;④金融支持;⑤法律支持體係。國家有必要盡快出台《中小企業法》,從法律上保障中小企業的地位和社會對中小企業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