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與發達國家相比尚處於初步階段,債券的交易僅限於國家債券及個別有實力的大企業,中小企業目前還沒有具備進入我國債券(企業)發行市場門檻的條件。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之一就是股份公司淨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不低於6000萬元,不允許企業私募發行債券。換言之,我國債券市場現今尚未向中小企業開放,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業普遍缺乏信用,財務狀況不佳,管理不善。如果按照國外通行的債券發行標準,證監會必須對發行債券企業進行信用評估,而我國的大多數中小企業是不具備這種發行資格的。因此,債券融資的首要前提是建立在較高的信用等級、良好的成長潛力及合理的資產結構之上的。
就我國中小企業發行債券而言,可進行兩種發債製度的嚐試。
1.企業債務委托人製度。由於公開募集的債券投資人極具分散性,因此沒有統一的組織或機構來監管企業的生產經營及資本經營的行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途徑是發行債券的企業與信托投資公司訂立協議,一旦當企業不能如期償還本息時,持有證券者可將收益權與監管權統一托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其來統一行使,以強化企業的硬化約束,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2.擔保發債製度。由於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基本上已全用於抵押貸款及信用等級偏低,可采取由銀行、擔保公司及企業本身聯合發債,以提高公眾的認可度。當然,這是建立在銀行、擔保公司看好該企業的發展前景,並願意為此承擔風險的基礎上。
另一方麵,聯合擔保發行債券有效地將三者命運捆在一起,在既達到分散風險、贏取利潤空間的同時又使得任何一方不得不監導企業債券籌資的投向,評定投資效益,提高資金運作安全性,強化企業償債能力,最終有效保護各方的利益。
為分散聯合擔保的風險,可以引入貸款保險的方式,即按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作為標的由銀行向保險公司投保。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外保險機構的登陸所帶來的保險業的創新及貸款保險製度的創立可進一步分散原已分散的擔保風險,相應提高融資擔保的成功概率。
中小企業發行債券並非所有企業都可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公募債券,而應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遵循市場競爭規律,真正讓那些經營機製完善、行業中強勢企業、產品具有充分競爭力的企業獲得優先發債權,以加速其成長的步伐。
5.2.3創業投資基金
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內涵是為尚未上市的但具有廣闊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的企業提供資金融通的基金,其定位標準為高風險高回報。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的服務對象決不僅限於尚未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還包括僅僅處於概念構造中的企業。
最早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的是美國。其目的是提高美國企業的形成率,解決新興企業與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問題,同時向其提供管理方麵的服務,以有效地促進其迅速發展。就實際運行效果來看,創業投資基金成就了美國高新技術產業的騰飛,培育了蘋果電腦、IBM等一係列超級高新技術公司,加速了美國知識經濟及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隨後這一基金被歐洲及亞太地區新興工業國家所采用,成績斐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一直保持著高速增長。但是,進入90年代以後我國經濟開始出現增速低的趨向和事實。究其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主要原因在於有效需求不足,產品結構陳舊,長期以來的重複建設等。要改變這種局麵,就必須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即通過發展知識經濟,實施科技特別是高新技術興國戰略,提高產品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增強國際競爭力。中小企業作為創新的主要動力,在我國未來的產業結構調整中發揮著至關重要作用,因此必須找到一種有效機製來協助其突破資金的瓶頸,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而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則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矛盾。
另一方麵我國也存在著設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可能性。首先,我國政府非常重視高科技及高新技術發展,除了廣泛設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還投入巨資重獎科技人員。高新區也先後建立了一批具有投資性質的中小企業“孵化器”,具備了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基本特征。其次,我國在投資基金建立和運行上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最後,國內外資本市場存在著大量的閑置資金,這就為基金的設立提供了可能。
中國的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應在盡可能地借鑒國外成熟經驗的同時充分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由於其具有後發優勢,所以設立中國的創業投資基金應該從一開始就建立在規範或者是比較規範的基礎上,從而縮短與國際間的差距,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
1.健全法製以保障和促進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建立與發展。在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成為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石。法律體係的建立與完善能夠對基金的設立和運行進行有效地規範,能保證基金按照其固有的自我保護程序運行,能規範市場競爭秩序,避免惡性競爭,使創業投資基金步入穩定正常的發展軌道。
即將出台的《產業投資基金法》將包括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的內容,但是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需要有關法律的綜合配套,因此還必須對原有的相關法律進行修正,從而為創業投資基金的運行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2.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管和行業自律。法律隻能為創業投資基金的運行提供框架,由於市場環境的複雜化及多變性,其規範化的運營尚需政府的有效監管和行業自律。從西方國家基金發展的曆史來看,政府的培育、監管是一個必不可缺的條件。同時,基金行業應努力加強自律機製建設,增強自我發展與規範能力,以實現良性發展的目標。
3.高素質的投資基金專家隊伍的建設。創業投資基金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投資工具,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創業投資基金在中國成功發展的重要保證。專家隊伍培養途徑包括高校中設立相關專業的學習與研究,健全行業自身的激勵機製,充分信息溝通等。
4.建立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機製。嚴格有效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製是基金運行的基本條件。良好的退出機製有力地保證了創業投資資本實現價值回報與進一步良性發展,也是影響投資者積極性的重要因素。鑒於我國目前證券市場法人股不能上市交易,這就使得基金市場缺乏退出機製,也不符合資本逐利性的要求。二板市場的創立可以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重要的通道。
中小企業本身也要創造條件吸引投資基金的青睞。現代市場經濟的透明雙向原則要求中小企業必須加強自身建設,苦練內功,加強創新,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完善激勵機製,以獲得與創業投資基金對話中更大的主動權。
總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我們必須認真謹慎但又不失時機地推動其發展,以迎合廣大中小企業日益增長的發展需求。
5.2.4資產證券化
進行資產證券化嚐試,實現金融工具的創新。
資產證券化70年代末興起於美國,90年代開始在全球擴展。我國也於1996年進行這方麵嚐試。資產證券化可以歸結為一種有擔保的直接融資製度,它也是中小企業發展的“資助器”。一方麵,資信良好的金融中介做發行人或擔保人,易於達到融資目的;另一方麵,資產證券化采用轉讓資產的方式獲得資金,不在資產負債表中顯示融資費用,出售資產所獲得的資產也不表現為負債,從而不影響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這也是中小企業至關重要的一項財務指標。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起步較晚,尚沒有一套有關法律作為規範,初期遭到多種機構的過度幹預,也沒有相應的高資質的擔保機構,就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來講尚有許多工作要做。
就資產證券化而言,我們需從以下方麵進行努力:
1.要能夠準確界定“真實銷售”行為,增加實際的操作性。這就需要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首先是盡快製定SPV市場(專為資產交易及相關的權益安排、擔保發行而設立的“空殼公司”)進入、經營與退出方麵法律;其次是修訂現有法律中與SPV理念矛盾的條款。
2.要滿足證券化資產的質量要求。證券化資產必須是收益大於成本,是能夠在未來預測的穩定效益。
3.資產證券化還需要高資質的擔保機構,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實際運作成本。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的評級與擔保。準確而恰當的信用等級評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防範投資風險,增加資產價值的真實性,減少投機成分,而合理的資產定價則是擔保融資的運作前提,應盡量使資產價格與價值相符合,減少資產泡沫。這一切都有賴於評級與擔保的真實性與公正性。
4.通過法律規範使機構投資者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降低由於法律法規不明確而對證券投資機構和基金的過度幹預,完善資本市場主體地位,優化資本證券化融資環境。允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各類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購買資產證券,克服信息的不對稱,降低證券持有人的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隨社會主義經濟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其作用和地位的重要性將日益突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作為我國改革的目標,在其逐步建立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體製的缺位與碰撞,加之長期以來形成的“歧視”中小企業的政策與現實,使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成為令政府、金融界及企業界頭疼的問題。惟一的解決途徑就是加強中小企業自身“造血”功能的同時,從政策、體製方麵進行製度創新,突破原有觀念的束縛,創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環境,轉變政府職能,推動金融體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設立二板市場,發展直接融資方式,健全擔保製度,創新金融工具,全社會各方麵都努力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發展氛圍,推動中小企業的迅速成長,為我國國民經濟騰飛注入新的力量,使其成為拉動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推動中國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