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3 / 3)

將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其首要任務就是要協調相關利益群體的關係,化解他們之間的利益衝突,力求使其利益分配均衡,以保證其總體收益和價值的上升。

(一)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矛盾與協調

在現代企業中,所有者一般比較分散,經營者一般不擁有占支配權地位的股權,他們隻是所有者的代理人。對所有者來講,他期望經營者代表他們的利益工作,實現財富最大化;對經營者來講,他期望能從所有者那裏得到更多的利益。在西方,這種所有者支付給經營者的利益稱為享受成本。經營者和所有者的主要矛盾就是經營者希望在提高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的同時,能更多地增加享受成本,如增加閑暇時間、避免風險、豪華裝修辦公室以及提高榮譽和地位等;而所有者和股東則希望以較小的享受成本支出帶來更高的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應采取讓經營者的報酬與績效相聯係的辦法,並輔之以一定的監督措施。

1.解聘

這是一種通過所有者約束經營者的辦法。所有者對經營者予以監督,如果經營者未能使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達到預定的目標,就解聘經營者,經營者害怕被解聘而被迫實現財務管理目標。這是一種極端的做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接收

這是一種通過市場約束經營者的辦法。如果經營者經營決策失誤、經營不力,未能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使企業價值和股價提高,該公司就可能被其他公司強行接收或吞並,相應經營者也會被解聘。為此,經營者為了避免這種接收,必須采取一切措施提高企業價值或股票市價。

3.激勵

這是說將經營者的報酬與其績效掛鉤,以使經營者自覺采取能實現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措施。激勵有兩種基本方式:①“股票選擇權”方式。它是允許經營者以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當股票的價格高於固定價格時,經營者所得的報酬就越多,經營者為了獲取更大的股票漲價利益,就必然主動采取能夠提高股價的行動。②“績效股”形式。它是公司運用每股收益、資產報酬率等指標來評價經營者的業績,視其業績大小給予經營者數量不等的股票作為報酬。如果公司的經營業績未能達到規定目標時,經營者也將喪失部分原先持有的“績效股”。這種方式使經營者不僅為了多得“績效股”而不斷采取措施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而且為了使每股市價最大化,也采取各種措施使股票市價穩定上升。

(二)所有者與債權人的矛盾與協調

所有者的財務目標可能與債權人期望實現的目標發生矛盾。債權人將資金貸給企業的目的是獲取利息收入並到期收回本金,而所有者為實現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在實際操作上可能通過經營者做出違背債權人的事情。首先,所有者可能未經債權人同意,要求經營者投資於比債權人預計風險要高的項目,這會增大償債的風險,債權人的負債價值也必然會比實際降低。若高風險的項目一旦成功,額外的利潤就會被所有者獨享,但若失敗,債權人卻要與所有者共同負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這對債權人來說風險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其次,所有者未征得現有債權人同意,而要求經營者發行新債券或舉借新債,致使舊債券或老債的價值降低。

為協調所有者與債權人的上述矛盾。通常可采用以下方式:

①限製性借款。即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某些限製性條款,如規定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擔保條款和借款人的信用條件等。

②收回借款或不再借款。即當債權人發現公司有侵蝕其債權價值的意圖時,采取收回債權或不給予公司重新放款,從而保護自身的權益。

(三)企業目標與社會責任

企業要承擔的社會責任與其價值最大化目標總的來說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著矛盾。企業在追求和實現財務管理目標的同時,可以滿足社會公眾物質文化的需要,增加就業機會,提供更多的稅收收入,提高社會生產效率等。但是,企業不可能完全自覺地履行社會責任,因為有時承擔社會責任將會使企業價值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如為了防止環境汙染,企業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企業會損失一些機會,等等。而且,每個企業應不應該承擔社會責任,承擔多少社會責任,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和界限。因此不同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有不平等的問題。

解決財務管理目標與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一靠法律約束,二靠道德約束。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出企業應該承擔多少社會責任,以便使各個企業負擔公平合理。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暴利法等。道德規範的實施主要依靠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監督和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事實上,企業依據法律和道德規範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有利於在社會公眾中形成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更有利於促使企業價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