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法家文化觀之“術”(2 / 3)

管仲更有針對性地概括為:“明主不用其智,而用聖人之智;不用其力,而用眾人之力。”這裏,我們可以清晰地分辨出管理的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盡己之能”,第二個層次是“盡人之力”,第三個層次是“盡人之智”。在《韓非子·主道》中韓非說:“明君之道,使智者盡其慮,而君因以斷事,故君不窮於智;賢者敕(施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窮於能;有功則君有其賢,有過則臣任其罪,故君不窮於名。是故不賢而為賢者師,不智而為智者正。臣有其勞,君有其功,此之謂賢主之經也。”可以看出,韓非在管理上的理論目標是:設計出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讓那些“不賢”、“不智”的君主也能夠驅使智者盡其慮,賢者盡其才。

緊緊把握“生殺之柄”

韓非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事情分散在四方的臣民身上,但最關鍵的權柄在君主手裏,賢明的君主掌握了關鍵的權柄,分散在各地的臣民都會來效力。這關鍵的“生殺之柄(刑德二柄)”必須由君主獨自掌握,曆史上“生殺之柄”讓給了大臣而導致君主喪生的例子數不勝數。在《二柄》篇中,韓非列舉了兩位國君:一位是齊簡公。春秋時期齊國的國相田常向齊簡公請求爵祿賜給群臣,對下用小鬥進大鬥出的辦法把糧食施舍給百姓,這樣,齊簡公喪失了賞賜的大權而由田常掌握,結果齊簡公在位的第四年被弑。另一位是宋桓侯,戰國初年宋國司城戴喜(字子罕)對宋桓侯說:“獎賞賜予,是人民所喜愛的,您自己去做;殺戮刑罰是百姓所憎惡的,請讓我替您掌管。”於是,宋君喪失了刑罰大權而由子罕掌握,最後落得被劫持的下場。可見,田常隻使用了賞賜的權柄,簡公就被殺;子罕隻使用了刑罰的權柄,宋君就被劫持。

循名責實,察驗群臣

治國的根本是法治。法製定之後,如何核定該賞或該罰,這就需要用術。有了術,法治才能落到實處,但用“術”也要守法。韓非倡導用“公術”而廢“私情”,這就是“循名責實”。這裏的“名”指臣子的職位,“實”指實際政績,“循名責實”指君主根據臣子的職位來督責臣下,以求其功效,這實際上是法治精神在具體行政中的一種體現。韓非的“形名”術作為一種政治手段,並不像孔子那樣要求“正名”,而是要求“正實”,即以“名”為標準來責求“實”是否與“名”相符。韓非在《主道》中說:“故群臣陳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誅。”這樣,不僅能了解臣屬,而且能促使他們勤於職守,名實相符。

法家之“術”與企業文化落地

法家認為,法是客觀規則,術是使用規則的方法,其使用者是君王,即管理者。法與術是君主治理天下的必備手段,法治的過程中注意術的使用。在企業文化落地的過程中也應利用有效的禦人之術。下麵將從企業經營者的自身行為控製方麵,闡述法家之“術”如何在企業文化落地中推行。

學會傾聽與參驗

法家管理思想中對管理者提出“聽言”與“查實”的要求。“聽言”,即聽取言談。韓非指出:“不聽其言也,則無術者不知。”這就是說,如果不聽取人們的言論,那麼在人群中即使有毫無學識的人,也將無從識別。領導者應廣開言路,這樣會避免偏聽偏信的情況。韓非在其聽言的基礎上注重忠言逆耳。在企業的經營生產中,有時管理者聽到的逆耳的話也許就是忠言,一定要廣聽建議並學會判斷。韓非所重視的“言”絕不是空洞的誇誇其談,他指出:“明主聽其言,必責其用。”高明的領導者在聽取其下屬的言論時,一定要責求它的實際效用。也就是說,“言”要言之有理、言而有物,通過“聽言”,人品之好壞、見識之多寡便可以看得分外清晰了。“查實”,即檢查實績,具體就是在“聽言”的基礎上,進一步注意觀察某人究竟能夠做些什麼以及做得怎樣。在企業管理中,領導者不僅要聽員工們的言論,還要用事實去驗證言論的實施情況。提出建議不難,難的是實施建議,如果建議能順利實施,那麼“言”即是有價值的;反之,隻能表示出言之人是個紙上談兵之人。由此可見,通過“觀行”進而“查實”,一個人的能力之強弱、水準之高下便一展無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