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法家文化觀之“法”(2 / 3)

3.法由一統

法家主張“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令必須由官府製定。所謂“法由一統”,就是強調政出一門,由官府統一管製。“法由一統”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國家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裏,其他人不得篡奪;二是法度統一,全國各地適用相同的法律,即“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根據“法由一統”,企業構建組織架構、訂立標準化流程、製訂規章製度和行為規範時,應該統一規劃、嚴格職屬,不可政出多門。在管理實踐中,企業亦應統一規範化管理,必須有專門的規範化管理部門,這樣,才能保證規範化的全麵性、嚴謹性、統一性和實時性,才能最大限度上將規範化管理的效用發揮出來。

4.以法為教

法家認為“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其言談者,必軌於法”,法家將“以法為教”作為一種推行法治的重要手段。“以法為教”有兩方麵內容:一是公開透明,告知大家,以便於遵從行事;二是思想統一,排除雜念,以專心其事。企業在進行製度規範化管理時,行文應該簡潔、易懂,將相關信息予以公開、透明,周知大家,同時加強培訓和宣導,摒棄與法衝突的東西。同時,與規範化衝突的其他內容,都應該加以摒棄和消除,以免影響規範化管理的效果。尤為重要的是,企業要高度重視員工培訓,注重企業文化和製度的宣導,講究企業精神的塑造與培養。

5.不法常可

法家認為“法與時轉則治,治與時宜則有力”,“世事變而行道異也”,“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故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法無常可,須應時而變。法家反對保守複古,主張銳意改革,提出“不法古,不循今”、“時移而治不易者亂”。從這種曆史觀出發,法家治國強國的手段是變法,隻有通過變法,才能打破原有的舊機製,建立與新的時期、新的形勢相適應的製度及管理方法。法家管理思想中進步的曆史觀正符合當代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時代要求現代企業管理要與時俱進,不斷地調整自己的位置,以適應社會的發展。管理上,各種措施都應順勢而變,企業中不存在一成不變的管理。組織架構隨情而變,職能分工應需而調,工作流程時時優化,行為規範常有更新,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法家之“法”與企業製度製定

企業製度的製定、推廣、落實是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環節。製度層的建立是以企業的核心理念即使命、願景、價值觀為製定依據,目的是將企業的管理思想、價值觀深入到企業日常行為的方方麵麵,用剛性製度約束企業人的工作,久而久之形成和諧一致的公司文化。企業製度的製定應具備如下幾個原則。

強製性

“信賞必罰”、“令出必行”將“法”這個觀念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用王權和國家強製力保證法的強製性實施,使法發揮其應有的效力。這裏強調的是“法”的剛性。在一個公司之中,製度一定是剛性的,不容遲疑、不容商量、獎罰分明,長久持續下去,才能夠保證公司中的每一位員工都遵守公司的製度。明確製度是日常工作中不可逾越的“高壓線”。

長效性

“法也者,常者也。”法必須盡量保持穩定不變,能夠連續持久地反複適用在相同、相類似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遭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遭,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此所以無辯之故也。”已經製定的法令不能隨便更改,因為法令代表利害,而人民是趨利避害的,也勢必隨之有所變易,這樣變更不已,天下就會亂起來。所以法要保持它的長效性,這是法有效執行及普及的必然要求。所以,在一個公司中,製定製度一定要謹慎,反複斟酌,要經過嚴謹的考量,看是否符合企業的使命、願景、價值觀,是否切合企業長足的發展。一旦頒布,就應執行下去,切忌朝令夕改,反反複複,這樣不但失去了製度的效力,更會失去員工對製度的敬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