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儒家文化核心價值觀之“義利觀”(3 / 3)

再次,在整個企業以及企業員工的行為準則上應當“以義製利”。企業的核心價值觀就是告訴一個企業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價值觀必須有一種約束力,用“義”來約束企業的逐利行為是符合儒家精神的。孟子進一步發揮了孔子的思想,說:“非其道,則一簞食不可受於人;如其道,則舜受堯之天下,不以為泰。”荀子更加明確地提出以義製利的命題,即“以義製事,則知所利矣”。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競爭洪流中絕不是可以任意行為的,什麼時候該出手、什麼時候不該出手都是需要謹慎行事的,稍不留意就會犯下無法挽回的錯誤。而“以義製利”的價值觀能夠讓企業知道如何去獲利,有了“義”作為準則,企業在牟利過程中就有了自己合適的判斷標準,如此才能運籌帷幄。“以義製利”的價值觀在當今物欲橫流的社會也是值得提倡的,不管是在社會還是在企業中,很多問題都出在對“利”的無限製追逐上,“義”的問題被拋在一邊。因此,“以義製利”的價值觀正是企業和社會健康發展所迫切需要的。利雖然是人們不可缺少的物質需要,但義也是人們不可缺少的精神需求,隻有以義製利,使各個企業都向善的方向發展,才能保證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從而使整個社會和每個企業都得到真正的利益。

最後,企業的核心價值觀既是行事準則,也是評判標準,儒家是把“重義輕利”作為價值評判的標準,這也應當成為中國化企業文化的價值選擇。孔子說:“君子義以為上”,這裏的“上”是崇尚的意思,也就是在評判榮辱得失時要崇尚“義”的價值。荀子進一步指出:“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義勝利者為治世,利克義者謂亂世,上重義則義克利,上重利則利克義。”荀子在這裏所強調的是,管理者重義則可“治世”,重利則會“亂世”。價值導向會產生巨大的實際效果,核心價值觀能夠貫穿到企業管理的方方麵麵,這也是企業文化所具有的巨大穿透力。當企業在評判自身的行為得失時,如果單純以賺不賺錢作為判斷標準,難免會讓企業不知所措,這樣的企業是難以成長起來的,因為它總是受到現實利益的牽絆。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是“重義輕利”的,不會為了蠅頭小利而憂心忡忡,而是要“以義為重”追求大吉大利,這才是成功企業的大氣象。

其實具體落實下來,上述的義利原則實際上是關於中國企業如何在發展的過程中履行社會責任的問題。在孔子的倫理道德論述中,以“義”作為評判企業和人的行為的道德原則,這裏的“義”就是一種社會責任的體現。對“義”的承擔是為了企業有更好的發展,如果企業沒有履行它的社會責任,必然會遭到社會和市場的拋棄。一方麵,企業在追逐利潤的同時,必須堅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線,以犧牲道德和消費者利益換取利潤,最終必然付出沉重的代價。例如“三鹿奶粉”和“雙彙事件”就是把利放在了第一位,而把義丟到了腦後。另一方麵,企業應該主動發揮在社會中的作用,幫助他人,為國家、為集體做出自己應做的事,盡應盡的義務,這是“義”很重要的內容。而且從“利”的角度講,企業對於“義”的履行能夠為自己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和社會聲譽。

總之,不管對於企業自身的發展還是企業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來說,企業在賺取利益的同時必須注重與“利”相伴隨的“義”,正確處理好義和利之間的關係,積極主動地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對於“義利觀”的貫徹是建設中國化企業文化以及實現中國化企業管理的題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