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史上第一個反對刑訊逼供的皇帝(2 / 2)

在南朝,刑訊也逐漸規範化。宋時,“建康縣考囚,或用方材壓額及踝脛”,即後世的“壓杠子”。當時有一名叫奚顯度的小吏對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以至於流傳著:“寧得建康壓額,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謠,說明在存在拷訊的時代,刑訊規範化總比濫施刑訊好得多。齊時,多沿用宋時的律法。

梁時,“凡係獄者,應加測罰。”《隋書刑法誌》解釋為:“立測者,以亡為垛,高一尺,上圓劣容兩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扭,上垛,一上測七刻。”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後帶械站跺,迫囚招供。鞭打多少,帶何刑具,罰站地點時間,皆有法律明示。陳時,刑訊沿用梁朝的“測囚法”。由於鞭笞之後又罰長站,此法引得當時不少開明人士的批評。都官尚書周弘正感歎道:“重械之下,危墮之上,無人不服,誣枉者多。”有鑒於此,主刑大臣範泉在修訂律令時,對“立測”法有所改進:“分其刻數,日再上。”即將囚犯罰站時間縮短,隔日限時而站。變動雖小,但無疑也是一種進步。

在北朝,由於掌權的鮮卑族是由奴隸製直接過渡到封建製,因此部落式的野蠻刑罰曾廣為施行。北齊世宗高澄時,廣用酷吏:“盧斐,性殘忍……為相府刑獄參軍,無問事之大小,考掠過渡,於大楱車輻采死者非一”。“畢義雲,專以車輻拷掠,所獲甚多。”文宣帝高洋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既不勝其苦,皆致誣服。”北魏獻文帝都不得不承認:“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習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限之,則先大杖,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

隋初統治者隋文帝楊堅(541年-604年)宣布:“盡除苛慘之法”。根據前朝舊律修訂刑律,“沿革輕重,務取平允”,並廢除了前代梟首、車裂、宮刑、鞭刑等酷刑。隋文帝下令:廢除前代的“審囚酷法”,禁止對囚犯“屈打成招”,反對“刑訊逼供”。據《隋書刑法誌》記載,訊囚的數量,刑具的規格,施刑的主體、對象,以及行訊過程中不得更換法吏都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同時,對前代八十一條死罪、一五零條流罪、千餘條徒、杖等酷刑以及滅族等都一概廢止。製定修訂了簡要的刑律,並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襲。

隋文帝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公開反對“刑訊逼供”的皇帝,他深刻吸取了曆朝曆代滅亡的教訓,勤勞思政,勵精圖治,實行開明統治,不斷減輕刑罰,在各朝舊律的基礎上,製定修訂了簡單明了的《開皇律》,廢除了一些慘絕人寰的酷刑,規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規定了“死罪不得專決,悉移大理寺覆按”,由專門的司法機關負責審理,對犯人處置采取審慎態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發生。隋文帝對法律的一係列改革,使法律減輕了殘酷性和野蠻性,他的這種思想和做法,不但在當時具有非常進步的現實意義,而且在中國法製建設的曆程上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