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史上第一個反對刑訊逼供的皇帝(1 / 2)

刑訊逼供,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該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為此,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是一種與人類文明背道而馳的野蠻行徑,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體上的嚴酷摧殘,更是對無罪之人的人格和尊嚴的極端踐踏。在中國,刑訊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見於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獄訟。”鄭玄注曰:“掠,謂捶治人。”“肆掠”,就是指現在刑訊。

大秦帝國建立以後,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秦始皇,“專任刑罰……晝斷獄……”。作為刑罰的一個重要方麵,刑訊製度也有了很大發展。《秦律》規定:“能據供詞追問,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根據這一原則,秦朝又對刑訊做了進一步規定:“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更言不服,其律當治者,乃諒(笞掠)”。當時雖然不提倡拷訊,但《秦律》在另一法律問答中已列舉出“大痍”,即囚犯經刑訊後,肢體將斷不能行走,須長官令人扶回的謂之“大痍”。既然作為刑訊的一種事實狀態已明文列出,秦拷訊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漢時期,因為統治階級內部傾軋而用刑訊的記載不絕於書。漢初,漢高祖劉邦對預謀行刺的貫高“榜笞數千,刺身,身無可擊者”。廷尉杜周曾經毫不掩飾地說:“不服,以掠笞定之。”此語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說明刑訊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為能,拷囚之時,極盡殘忍。漢文帝劉恒雖然廢除“肉刑”,但刑訊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漢武帝時,酷吏刑訊斷獄成風。

東漢一直把拷訊作為治獄的基本方法。明帝時,楚王劉英被告謀反,刑官就用極殘忍的手段對其屬吏逼供,“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續、宏、勳掠考五毒,肌肉消爛。”這種血腥的場麵,還是發生在“顯宗以親故不忍窮究”的情況下。試想在當權者認為“需要窮究”的情況下,在對待“非親非故”的普通百姓時,那刑訊之苛酷,真不知會慘烈到何等境地。事實上,東漢光武帝劉秀之後,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王吉,“性殘忍……夏月腐爛(人犯因刑訊而肉體糜爛)則以繩連其骨,見者駭然。”周紡,“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就是此人,後來“以威名遷齊相,亦頗嚴酷,專任刑法。”在東漢,有王吉、周紡之流的“活閻王”充斥司法領域,東漢拷訊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難想像。章帝劉坦曾在詔書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此律即東漢的通行法律。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種程度,法無明定,而由法吏率意為之。可見秦漢之際是刑訊的隨意性時期,因而具野蠻性和殘酷性。

魏晉之際,魏據《漢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係囚”、“鞫獄”、“斷獄”三章。晉文帝時,“令賈充定法律,辨囚律為告劾、擊訊、斷獄。”可見兩朝已有了刑訊的專論。但由於兩律皆已失傳,故具體內容無從察考,不過可從見諸典籍的個案中窺出一些端倪。曹魏時,尚書令為下獄的太尉楊彪向法吏滿寵說情,“囑寵但當受辭,勿加考掠。寵一無所報,考訊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