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社會機製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是人的道德心理活動,包含知、情、意三個基本成分,然而任何生態道德行為都是在社會結構中進行的,是人的社會性選擇,必須在主體心理結構的相互作用中方能實現。所以,生態道德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機製。所謂機製,就是一種結構和活動原理。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社會機製就是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是怎樣在社會結構中進行的。因此,必須從社會現實的生活出發才能把握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特點、過程和規定性。
社會結構是由眾多層次和諸多領域為經緯框架的龐大體係。社會的每一層次都有相應的道德標準,依據社會層次在社會中地位的高低不同而要求的高低標準也不同。由低到高各種不同的道德標準組合成了塔式的道德規範體係。同時,社會的各個領域也有各自不同的特殊道德,如全民共有的社會公德、家庭中的家庭婚姻道德、各行業的職業道德、生態道德等等。這些不同領域的道德左右交叉,既各自獨立,又相互聯係,組成了橫向的道德關係網絡。橫向的道德關係網絡和縱向的道德規範體係兩相交織,為道德行為選擇(包括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提供了依據,使道德行為選擇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多層次和多方麵的道德要求,構成了道德行為的客觀條件,道德行為選擇因此有了具體的場所、對象和依據,具有了可能性。這種可能性隨社會的進步、社會生活的日益複雜化而日漸增多。在人類社會初期,生產關係是單純的,人們活動的範圍極為狹小,這就決定了道德交往也相對狹隘,選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人類社會不斷進步,隨之而來的是人類勞動的分工,人與人之間逐漸產生並確立了勞動、交換等等關係,適應並調節這些關係的各種要求也應運而生,為人們的道德行為選擇提供了可能。社會生活是如此決定著道德行為選擇(包括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可能性,一定的社會製度也同樣製約著道德行為選擇(包括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可能性。私有製社會中少數人專製給被壓迫人民的可能性隻是服從。社會製度越專製,道德行為選擇的可能性越小。不打破社會的專製,道德可能性就不能從極端的限製中解放出來,道德行為選擇也就失去了客觀的前提。
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生活中,隨時隨地、每時每刻都麵臨很多可能,必須進行道德行為選擇,這就是道德行為選擇的必要性。社會決定了個人的身份和地位,也給每個成員提供了各種選擇的可能。這些可能性並不都能成為現實,也不可能統統置之不顧。人在選擇中生活,通過選擇,社會提供的某一種可能成為現實;通過選擇,個人確定了自己在社會中的位置,然後根據本階級或階層的道德準則,去做一係列道德行為選擇。人是一定社會的人,社會生活逼人選擇,生活就是選擇。
生態道德行為選擇是一種特殊的價值取向。它不僅必須麵對多種可能性,而且要在價值衝突中進行,在不同的價值準則之間作出取舍,非此即彼。這無疑把人推向兩難的境地,增加了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困難,擴大了生態道德行為選擇的意義和作用。
在個人身上,價值衝突表現為社會角色所承擔的多種道德義務之間的衝突。個人在社會中總要具有一定的地位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是社會角色。一個社會角色往往會麵臨不同的道德義務,而社會中一個人又往往不隻扮演一個社會角色,這就需要承擔多種道德義務。多種道德義務會造成價值衝突,其形式根據引起的原因有以下三種:其一,社會對同一角色的要求不盡一致,引起該角色道德義務上的矛盾。比如醫生麵對一個已無醫治希望的垂危病人,病人或其家屬要求安樂死,以終止痛苦,而這卻和救死扶傷的醫德相違背,這就會造成內心衝突。其二,社會角色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社會角色轉換時,道德義務變了,而主體的責任意識依舊,也會發生衝突。比如剛進入社會的大學生,在理想環境,理想自我與現實自我、自我與認同等方麵就可能發生矛盾而造成內心衝突。其三,當幾種社會角色集於一人,多種道德義務需要兼顧時,也往往形成衝突。如同時履行事業上的強者與家庭中的好父親、好丈夫等多重義務時,碰到時間和精力上的困難,造成衝突。以上三種衝突,必須作出選擇。當然,如何選擇由個人的價值取向、道德修養水平等因素決定。價值衝突表現在社會中,呈現為兩種性質不同的形式。一種是同一價值體係內部不同道德規範之間的衝突,是大善與小善,高層次的義務與低層次的義務之間的矛盾;另一種是不同價值體係之間的對立,是善與惡,履行義務與不履行義務之間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