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價生態道德行為善惡的標準(3 / 3)

評價生態道德行為的善惡標準,它所以是正確的,就在於它所表達的整個人類的利益要求,是與社會發展的曆史趨勢相一致的,並且是促進社會進步的;或者說,就在於它達到了利益要求和社會發展客觀要求的一致性。

人類的形成和發展是人的社會因素和生物因素的複雜的辯證統一。我們已經反複強調:人類來自自然界,人類本身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界長期演化的結果。但是,人類又不同於自然界,他高於自然界中的一切其他生命有機體。人類能夠從事勞動,能夠有目的地、有計劃地改造自然界,使自然界“適應”自己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然而,這都並不能說明人類就可以淩駕於自然界之上,為所欲為。恰恰相反,這隻能說明,對自然界的存在和發展,人類比其他的任何生命有機體都更有責任、更應對自然界的和諧作出努力。因此,人類必須依據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去行動,絕不能為所欲為,無視其他生物物種的存在,不能掠奪自然界。否則,人類就要遭到自然界無情的懲罰。這種懲罰就是對人類行為的一種評判,也就是說,倘若是惡的生態道德行為,就是與社會發展不相一致的,就會受到自然界客觀規律的報複。

用判斷生態道德行為的善惡標準所判定的惡的行為,就是破壞生態平衡,即打亂了生態係統中綠色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的物質以及能量的輸出和輸入之間的相對穩定。這種相對穩定的被破壞,也就是破壞了人類的共同利益,進而破壞了整個自然界的生態秩序。由此看出,這種行為是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背的。同樣,以評價生態道德行為的善惡標準所判定的善的行為也是正確的。因為,用此標準來衡量可以知道,善的行為就是完善生命、維護生命、發展生命。做到這一點,也就是做到了按自然界的客觀發展規律辦事,按照生態係統的自然平衡辦事,把人的命運和生物的命運聯係在一起,進而保護了人類自身的存在和發展。肯定這種行為,是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的必要條件,也是維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作為評價生態道德行為的善惡標準應該是:凡是維護生命、完善生命、發展生命的行為都是善的,反之,則是惡的。因此,在生態倫理學看來,隻有按照這樣的善惡標準,來評價社會現實生活中的生態道德行為,才能夠得出客觀的和公正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