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判斷生態道德行為善惡的標準,也是從整個人類的利益中引申出來的。從這樣的觀點出發,我們可以認為:
第一,我們譴責“生態滅絕”戰爭,譴責破壞環境、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認為這些行為是不道德的,是惡的。第二,我們主張保護自然、保護環境、保護生物的生存條件、保持生物物種和生態係統的持續發展,使其供人類永續利用。否則,如果損害它們的正常生存,最終要危害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利益。第三,如果有利於人的利益、有利於人的生存和發展,許多科學技術的應用都是道德的,是善的。我們之所以肯定這些,是因為唯有如此,才能滿足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利益的要求。
我們主張善就是維護生命、完善生命和發展生命,是因為我們已經很清楚地知道,這是為了人的生存和發展的利益,是源於整個人類自身的利益。人更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要生存、要發展,就必須時時刻刻地與自然環境進行物質或能量的交換。因此,破壞環境、汙染環境、破壞生態係統的平衡,必然要以某種方式反過來影響人和人之間的關係,影響人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進而影響到整個人類的存在和發展。雖然自然界的事物不能按照自己的利益直接發動法庭的作用,但是它能夠按其固有的規律,常常表現為對人類的盲目的破壞作用,從而危害到人類的利益。
自然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空間,自然環境狀況如何,直接涉及人類切身利益。我們十分清醒地認識到,在人對自然關係的背後,實際是人對自身的關係,因此,人對自然界的關係,不能不直接或者間接地涉及人類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作為判斷生態道德行為的善惡標準,是從整個人類自身的利益中直接引申出來的。正是由於在人與自然關係的活動中,在對待自然的態度上麵臨著道德衝突,故此,人類承擔有保護生命和保護自然的道德使命。也就是說,人類需要依據一定的道德標準,對自己的活動進行道德評價,通過道德選擇從事公正的生態倫理行為,實現人類保護生命和保護自然的道德使命。
(三)評價生態道德行為善惡的標準是立足於曆史必然性的
判斷行為善惡的標準,最終應當立足於社會發展的曆史必然性。在前麵的論述中,我們已明確了,判斷行為善惡的標準,是由社會或階級的利益及其引申出來的道德原則和道德規範所組成,但是,我們又不能僅僅停留在這種了解之上。回顧人類道德生活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曆史上各個時代的各個階級,基於本階級的利益要求而對某些行為所作的善惡判斷,特別是剝削階級對直接牽涉到他們根本利益的某些行為所作的善惡判斷,相對於別的階級或更大的社會範圍和曆史範圍來說,往往會是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的善惡判斷;原判斷為善的行為往往被視為惡的,而原判斷為惡的行為則往往被視為善的。因此,為了使善惡標準更具有客觀規定性,馬克思主義倫理學進一步把“曆史必然性”的範疇,引入到道德判斷中來。這就是說,在最終的意義上,隻有符合曆史必然性,並因此而同社會發展的利益相一致的行為,才是善的行為,否則,就是惡的或偽善的行為。這樣,我們就不難了解,被特定時代或階級判斷為善惡的某些行為,相對於別的時代、階級或更大的社會曆史集團,所以可能或應當判斷為不同甚至相反的善惡行為,就在於這些行為同現實社會具有的客觀必然性有著不同的或變更了的關係。按剝削階級的道德標準判斷為惡的行為,所以可能是善的行為,就在於這種所謂“惡”,很可能是“曆史發展的動力借以表現出來的形式”,很可能是“對陳舊的、日漸衰亡的,但為習慣所崇奉的秩序的叛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