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是自然的一部分(3 / 3)

同樣,人與動物都具有搏鬥的本能,都能在生命受到威脅時奮起反抗,這種自衛欲,也是人的生物本性之一。

人是非常好鬥的,亦可以說好鬥、衝動是我們的本質。我們作為一類物種,在目前是如此熱衷於群體所製造的,而又毀滅群體的暴力行為,以致我們在談論這個話題時很容易失之主觀。一當談及抑製人類進攻性行為的迫切需要時,即便是頭腦最冷靜的理性的人也常常變得不勝其怒,咄咄逼人,這的確是事實。

動物間的相互爭鬥有兩個很明顯的理由:一個是為了在一個社會等級中建立起它們的統治地位;另一個是為了在一塊特定的地盤上確立自己的領地權。有些物種完全是等級性質的,卻又沒有固定的領地;有些物種則完全是領地性質的,而無等級問題;有些物種的等級是建立在它們的領地之上的,因而以上兩類進攻方式兼而有之。我們屬於最後那一種:我們為了以上兩種理由而相互進攻。

綜合這三個方麵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人具有生物的特性,是自然的一部分。

(三)人的社會屬性也是自然發展的結果

人具有自然屬性以外,還具有社會屬性。這個社會屬性是指人們在社會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政治關係、思想關係等等的綜合。然而,即便是社會屬性,同樣亦是自然發展的產物。

在動物的世界中,亦存在著群體。特別是為了生存而言。在群體中,它們必須增強與同類的交流、協作能力。由於新的生活方式的需要,它必須克製靈長目動物的欲望,永不離群。

這種行為、“意識”的連續培養,直到人類進入了有社會的曆史。在原始社會,最基本的社會組織是以血緣親屬關係結合起來的氏族。由幾個近親氏族聯合組成的部落是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的最高形式。由於當時的自然條件,以及生產力水平的極為低下,絕不存在個人利益。原始人的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都以氏族為單位進行,個人離開氏族集體是無法生存的,既不能抵抗猛獸,也不能抵抗自然災害,更無法對付其他氏族、部落的襲擊。正如恩格斯所說:“部落、氏族及其製度,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賦予的最高權力,個人在感情、思想和行為上始終是無條件服從的。”作為一個單個人來說,他必須存在於一定的區域,一定組織內,否則就無法生存。人和別人必然發生關係,這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可以說,人類社會是自然界長期發展的產物,沒有自然界,也就沒有人類社會。故此,即便是人的社會屬性,也是自然界長期發展的產物,這一點應該明了。

無論從人的起源,還是人的自然屬性,或人的社會屬性,都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絕不站在自然的對立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