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何一個超級大國都不應針對另一個超級大國的軍隊或者領土,來部署有己的軍隊,因為這種行動可能引起無法控製的衝突的逐步升級。
(3)對核武器的控製不轉交給任何一個超級大國的盟國。
(4)超級大國之間努力防止核武器擴散,並隻在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情況下對非核國家提供技術援助。[11]
這些規製在一定意義上幫助了美蘇之間的“恐怖均勢”的穩定,也形成了冷戰時代“兩極結構”對該武器技術的國際控製規則。從這個意義上講,冷戰期間的核軍控的發展,既使得這些規製固定化、法律低也是推動美蘇戰略力量均衡、穩定彼此戰略競爭態勢的補充性措施。
軍備控製對核威懾也起到了補充作用。它能使核武器隻限於起威懾作用,絲毫沒有用於冒險的可能,也不會出現未經授權隨便動用核武器的現象。這就是規則對實力的補充作用。核力量隻有在充分地實施規則的前提下,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否則,核力量發展出的威懾效應完全有可能被先發製人的“第一次打擊”或者缺乏危機管理而出現的衝突升級,甚至“擦槍走火”等所破壞,而無法形成真正的威懾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謝林指出,軍備控製的基礎是明確承認大國之間並不完全是對抗關係,“盡管現在人們對軍備控製的認識還是模糊的,但是軍備控製使我們的軍事戰略出現了大有希望的發展”[12]。這也充分說明了,國際安全的基礎——均勢——的形成和穩定,不但是一個有關各方相互實力間的製衡過程,更是一個如何運用和管理實力的外交、政治和戰略的互動過程。美蘇冷戰期間的核軍控機製的產生和建立,在相當大程度上鞏固了兩極體製,也是為美蘇各自的軍事戰略服務的。英國、法國和中國從50年代到60年代相繼研製成功核武器,是對兩極體製的挑戰,也是打破超級大國核壟斷的必要舉措。
冷戰時代核軍控的起步與進展
為了對核力量和常規武器進行某種控製,聯合國大會在1946年建立了聯合國原子能委員會,又於1947年建立了常規軍備委員會。但美蘇冷戰的爆發,使得這兩個委員會到50年代初已經無所作為了。1952年1月,聯合國大會建立了裁軍委員會取代了上述兩個機構。1954年,聯合國還設立了裁軍問題小組委員會,希望為裁軍設立一個新的國際論壇。1955—1957年間,該小組委員會舉行了多次討論,委員會的成員也提出了不少提案,但在當時美蘇兩大軍事集團尖銳對峙的情況下,都無法真正付諸實施。蘇聯在1957年退出了聯合國裁軍小組委員會的談判。
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堅決反對美蘇核試驗和大規模發展核武器,推動了美蘇軍備控製談判的發展。1954年3月發生了日本漁船受美國核試驗傷害的“福龍丸事件”,導致日本朝野對美國核試驗作出了強烈反應。日本國會曾在1954年4月1日和5日通過決議,要求聯合國將核武器宣布為非法,並要求毫遲停止核試驗。“福龍丸事件”也引起了國際輿論的廣泛關注。1954年4月,印度尼西亞總理沙思特羅阿米佐約和印度總理尼赫魯都呼籲停止核試驗。美蘇兩國在尖銳的冷戰對抗中為了爭取政治主動,在雙邊和多邊關係中,開始了有關停止核試驗問題的對話和談判。但當時的有核國家美、蘇、英三國一方麵進行軍控談判,另一方麵則都抓緊進行核軍備競賽。從1956—1957年,3國核試驗的總爆炸當量為8900萬噸,而1957—1958年間,則達到了1.74億噸。[13]
1958年之後,美蘇兩國已經取得了大氣層內核試驗的足夠經驗,核談判在日內瓦裁軍委員會上進入了較為實質性的階段。其中,美國改變以往一直堅持的將停止核試驗與裁軍相結合的政策,對推動美蘇禁止核試驗談判起了重要作用。1958年9月開始,三國先後宣布暫停核試驗兩年。到1960年3月,雙方有關禁止核試驗的立場不斷拉近。但“U-2事件”和東西方關係新的緊張又使得會談趨於停頓。1961年9月,蘇美等國又相繼恢複了核試驗。在試驗中,蘇聯爆炸了當量為6000萬噸的核彈頭,超過了1953年美國爆炸當量5000萬噸的核實驗。這也是迄今為止人類厲史上最大當量的核試驗。1962年3月,聯合國母內瓦裁軍委負會建立了美蘇英三國專門組成的小組委員會,繼續討論禁止核試驗問題。
1963年7月25日,美蘇英三國在莫斯科簽署了《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Partial Test Ban Treaty),簡稱《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隨後,1963年11月的1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部分禁止核試驗的決議。但是,該項條約並沒有禁止地下核試驗,甚至使地下核試驗合法化了。美國在1964—1967年間,共進行了221次核試驗,而未簽署該條約時的1955—1964年間,美國所進行的核試驗也隻不過為205次。
在美蘇英三國就部分禁止核試驗問題舉行會談的同時,反對核擴散問題也成為國際核安全努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防止核擴散的意義不僅在於減少世界核武器發展的規模和範圍,控製核軍備的隨意性;更重要的是,反核擴散有助於穩定美蘇兩極體製,避免核軍備競賽蔓延到更多國家而導致的核戰爭爆發可能性的擴大。當核武器主要局限在美蘇或者少數核大國時,相互的戰略威懾一旦確定,核戰爭危險就被控製在較小的範圍之內。如果核擴散使得核軍備流失,新的地區性國家使用核武器風險的增加,將會使得對核戰爭的控製越來越難,爆發核戰爭的幾率也會相應隨之增加。如果美蘇在各自所控製的軍事集團勢力範圍之外發現有新的核力量的存在,為了爭取這樣的地區性核力量的支持,必然導致更為激烈的全球性地區爭奪。而地區性核力量更會提高美蘇核均勢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也會給恐怖均勢帶來新的挑戰。同時,核擴散也會給美蘇帶來新的國際競爭對手,挑戰世界性大國的地位。核武器的巨木殺傷力,有可能使得即使力量占據巨大上風的美蘇超級大國在軍事、政治和外交上變得更加無所作為。美蘇都可能成為核擴散結果的“人質”。[14]
雖然冷戰時代美蘇兩國存在著尖銳的利益衝突,削弱對手、占領和保持優勢是各自強化戰略態勢的基本需要,但在核擴散問題上,雙方卻存在著共同的利益。或者說,反核擴散給兩大超級大國帶來的好處,要遠遠大於兩國為此付出的代價。在以美蘇為主導的世界秩序中,核擴散可能是改變這種秩序的最大因素。[15]無論是從穩定兩極體製還是從加強美蘇關係中危機管理、降低有可能出現的核衝突等各個角度來說,反對核擴散,是冷戰時代國際關係想要減少核戰爭噩夢所不得不作出的選擇,也是美蘇兩大軍事集團為了穩定對峙狀態,控製全麵核衝突的爆發所必不可少的戰略性選擇。
1961年,愛爾蘭首先在國際社會中提出了反核擴散建議,並被同年的聯合國決議所采納。60年代後期,核擴散有惡化的趨勢。阿根廷、巴西、以色列、南非、印度和巴基斯坦,甚至中國台灣都有可能掌握核武器技術,或者擁有核武器。當時的一種論斷是,核擴散將會導致連鎖反應。美國的布程(A。Buchan)教授就曾提出,核擴散的轉折點是“第6個核大國”什麼時間出現。如果出現了第6個核大國,那麼“從第6個發展到第16個有核國家的進度將是非常迅速的”。[16]1968年6月,在美蘇立場一致的情況下,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 Treaty,NPT),簡稱《核不擴散條約》。1968年7月1日,《核不擴散條約》在華盛頓、莫斯科和倫敦同時舉行簽字儀式。當時有59個國家成為該條約的簽署國。條約於1970年3月達到了法定成員國數而正式生效,有效期為25年。在簽署《核不擴散條約》的同時,美、蘇兩國宣布進行限製戰略核武器談判。1968年11月蘇聯入侵捷克,使得該談判一度陷入停頓。
1969年11月,美蘇兩國恢複了限製故略武器會談,到1972年5月,雙方先後在赫爾辛基和維也納舉行了123次會談。1972年5月26日,兩國在莫斯科簽署了《美蘇關於限製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臨時協定》和《美蘇關於限製反彈道導彈防禦係統條約》(Anti-Ballistic Missile Treaty,ABM Treaty,中文簡稱《反彈道導彈條約》),這兩項條約合起來通稱為《美蘇第一階段限製戰略武器條約》(Strategic Arms Limitation Treaty I,SALT I)。《臨時協定》規定將雙方的進攻性洲際導彈凍結在現有水平上。具體來說,在陸基洲際導彈方麵,美國可以擁有1054枚,蘇聯為1618枚。在潛艇發射的洲際導彈方麵,美國為710枚,蘇聯為950枚。美國可以擁有攜帶洲際導彈的核潛艇44艘,蘇聯為62艘。蘇聯所擁有的重型洲際導彈的數額不得超過313枚。該條約沒有對當時美國在技術和裝備上都處領先地位的分導式、多彈頭洲際導彈作出任何限製,也沒有規定限製美國同樣處於領先地位的戰略轟炸機和巡航導彈。雖然蘇聯在這份條約中獲得了洲際導彈數量上的優勢,但在核彈頭總數上,美國仍處於優勢。該條約的有效期為5年。
《反彈道導彈條約》規定,美蘇雙方隻能建設兩處反彈道導彈發射場,其中一處用於保衛首都,另一處用於保衛洲際導彈基地。在每個發射場不得部署超過100枚的反彈道導彈。在這個基礎上,條約規定美蘇任何一方不得進行陸基機動性、空基和海基反彈道導彈武器係統及其組成部分的研製和部署。美蘇雙方還就減少偶發戰爭風險以及改善華盛頓—莫斯科之間的電話“熱線”達成了協議,以防止和處理雙方之間有可能出現的核危機。此外,雙方還建立了一個常設協商委員會(Standing Consultative Committee),以便就協定執行中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磋商。為了保證對條約所設限定的核查,雙方還承擔義務,保證不幹擾衛星偵察等核查手段。
1973年6月21日,當時的蘇共領導人勃列日涅夫訪美,與美國總統尼克鬆簽署了《防止核戰爭協定》和《關於進一步限製進攻性戰略武器談判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提出要在一年內簽署一項限製進攻性戰略武器的永久協定。由於美蘇在分導式、多彈頭導彈問題上沒有達成一致,談判未能成功。1974年6月之底尼克鬆訪蘇,7月3日,美蘇雙方簽署了《美蘇限製地下核武器拭驗條約》(Threshold Test Ban Treaty,TTBT)。該條約規定從1976年3月31日開始,美蘇兩國停止試驗爆炸當量超過15萬噸的地下核試驗,但用於和平目的的核試驗不在受限製之列。同時,美蘇兩國還簽署了《美蘇關於限製反彈道導彈係統條約的議定書》。該議定書將雙方擁有的反彈道導彈係統從兩處減少到了一處。
1974年11月24日,美國總統福特和勃列日涅夫在海參崴舉行會談,簽署了《美蘇關於限製進攻性戰略武器問題的聯合聲明》。該項聲明規定了美蘇限製戰略核武器的“向上平衡”的基本界限,即把各方的洲際導彈、潛射導彈和重型轟炸機的總限額定為2400件,其中分導式、多彈頭導彈為1320件。原定的正式協定應該在1975年上半年完成。但是由於美蘇圍繞著安哥拉事件關係出現了新的緊張,勃列日涅夫訪美計劃推遲。但美蘇雙方在和平核爆炸問題上的談判取得了突破。1976年5月28日,美蘇雙方簽署了《和平核爆炸條約》(Peaceful Nuclear Explosions Treaty,PNET)。條約規定美蘇單次核爆炸試驗的當量不得超過15萬噸,可以辨別的組合核爆炸的總當量不得超過150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