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2 / 2)

(2)第三人的過錯

第三人指受害人和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過錯也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如果動物致損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應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的過錯表現為兩種情況,即故意和過失。第三人有意誘使或迫使動物致他人損害的,是故意,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則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3)當事人無免責的約定

國外許多國家的立法都規定,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占有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著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的,則可預先免除責任。即免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因動物致上述人員損害的賠償責任。比如,馴獸員與馬戲團之間存在著默示的預先免責的約定。但無論有無明示的免責約定,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提供恰當的勞動保護條件和安全措施,對於有特別危險的動物,應當事先告知。我國民法上雖無該免責事由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亦應承認這一免責事由。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是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這是基於對動物的直接占有而確定的。動物的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製和管束動物的人。管理人對動物不享有所有權,而是根據某種法律關係直接占有動物,比如根據租賃、借用關係而占有和管束動物的人。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可能是同一人,此時由動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動物,當動物的所有人與動物的管理人為不同的人時,管束動物的義務由飼養人轉移給管理人,這時的責任主體應為管理人。當然,在動物的飼養人轉移動物於管理人占有時,若該動物具有特殊的危險惡癖,則負有對飼養人的告誡義務,如果飼養人違反該項義務,則飼養人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而產生責任的案例。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其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加害人責任的成立不以存在過錯的證據為條件,這主要是為了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負擔而加強對他們的保護。因此,隻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了損害,無論其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法院認定公雞傷人是意外事件,是不妥當的。大白公雞啄傷小孩眼睛,雖不是吳某之故意,但這並不能排除吳某的責任。

2.受害人有過錯時的責任承擔問題

受害人有過錯,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之一。即如果能證明受害人所受損害是由於他自己的過錯所致,則被告人不負責任。從因果關係上講,主要是兩種情況:一是受害人過錯為動物致損的前置原因,即受害人本來能夠避免使自己陷入動物致損的危險狀態;二是受害人過錯是動物致損的後續原因,即受害人在動物致損後由於未盡保護自己應有的注意義務而引起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害發生。

本案中,趙某對其小孩是有監護義務的,但要其對小孩被雞啄傷的危險有充分的預見未免過於苛刻,因為畢竟不是每隻雞都存在啄傷人眼睛的可能性,而且趙某也不一定就知道吳某飼養的大白公雞過去曾啄傷過人,而作為飼養人的吳某則明確知道這隻大公雞曾啄傷過人,未對其嚴加圈管或宰殺,吳某的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是由受害人過錯和動物飼養人的過錯共同造成,應按混合過錯進行責任分配,而不是免去飼養人吳某的責任;吳某的不作為行為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所以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賠償趙某的損失,所以,一、二審法院判決吳某承擔70%的醫療費的損失還顯不足,應再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