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通知義務。管理開始的通知是判斷管理人是否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重要標準。管理人在管理開始後,應當將管理開始的事實通知本人。如果管理人不知道本人是誰,或不知道本人的住址,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通知,則不負通知義務。
第四,報告並結算的義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應向本人報告事務管理的進行情況及其管理的結果。因為無因管理所得的利益最終必須歸屬於本人,因而管理人應及時將管理的情況報告給本人,並將管理所取得的利益轉歸本人。因管理所收取的物品、金錢及孳息,應交付與本人。因管理所取得的權利,應當移轉與本人。
(3)本人的義務。本人對管理所負的義務,是因無因管理行為而生的義務,從管理人方麵講,就是管理人的請求權。
償還必要費用及利息
管理人為管理本人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應當予以償還,同時還應償還自支出時起的利息。即使是管理事務的結果對本人無利益,本人也應償還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費用。必要的費用如何確定,應以管理活動當時的客觀情況加以決定。即使依以後的情況看,付出的費用過高,也應視為必要的費用,本人償還的範圍也不能因此而縮小,這主要在於鼓勵社會成員的主動互助精神,弘揚社會道德,遏製受惠不報的不道德行為。但倘若支出時其費用就為不必要時,本人自然不應負償還義務。(本案中,張同德飼養6頭牛期間的草料費、藥費、診費、勞務費等,均屬必要費用的範疇,被告蘭新江均有義務予以清償。)
清償必要的債務
管理人為了管理事務而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負擔的必要債務,管理人可以請求本人清償。本人向第三人清償時,適用債務承擔或代為清償的規定。這種債務,應對於本人為必要或有益,其標準是管理人擔負此項債務的結果,對於事務的管理是必要的或有益的。
損害賠償的義務
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受有損害時,本人應當予以賠償,如果管理人對於發生損害具有過失,應當適當減輕本人的賠償責任。這種損害,限於直接損害,對於間接損害,與管理人自始自願犧牲自己而仗義協助本人的意圖不合,則不能請求賠償,因為這等於變相請求報酬,而對於報酬,本人是無義務給付的。
無因管理製度的目的在於賦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的合法性,使管理行為阻卻違法性。在法律社會,要求任何人對他人的事務不得加以幹涉,沒有權利管理他人的事務而加以管理的,本應當為違法的侵權行為;但是人們要在社會生活中共同生活,又要求社會成員之間應當互相關心、互相幫助,這是為維護和保證社會公平與穩定所必須的,因此,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行為人雖無權利而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不具有違法性,因為這種行為符合社會存在與發展的需要,同時也符合人們的共同利益。
這是一起因拾得遺失物而引起的無因管理糾紛案。
該案中,原告蘭新江與被告張同德並不認識,也並未就看牛之事進行過協商,張的看牛行為即為無因;張同德主動飼養蘭新江走失的6頭牛,正是為了避免這6頭牛的損失,而且,張在飼養這6頭牛期間,主動去村委會、鄉政府、派出所說明情況,從動機、效果上看,均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張的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而從無因管理的效力上看,蘭新江有義務對張在飼養6頭牛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予以償還,即張在飼養6頭牛期間所支出的草料費、藥費、診費、勞務費等,均屬於必要費用的範疇,因而,張有權要求蘭新江清償,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張同德亦有義務將拾得的6頭牛歸還失主蘭新江,一、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案理由中隻是強調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這隻是說明了問題的一個方麵,而《民法通則》第93條則是更直接地規定了無因管理製度,因而,《民法通則》第79條、第93條均應是本案的判案依據。二審法院未提及《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也有失妥當。此案如果根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來分析,就更有說服力。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
§§第四章 人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