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及其效力(2 / 3)

所謂事務,是指一切可以滿足人們生活利益各方麵需要的事項。包括經濟事務和非經濟事務,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財產行為或為身體乃至名譽上的行為,繼續的行為或一時的行為,單一事項的行為或多項事項的行為均無不可。但此事務須適於債的目的,如宗教上、社交上及違法行為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上的事務,且單純的不作為不得作為無因管理上的事務。

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一詞,應做廣義的理解,它既包括狹義的管理,也包括服務。管理主要是指對財產的保存、利用、改良或者處分。

所管理或服務的應是他人的事務。管理人管理的事務是否為他人的事務,一般從客觀方麵和主觀方麵加以判定。比如此案例中的被告,在拾得牛以後,精心飼養,且報告了村委會、鄉政府和派出所,從這些行為就可以認定其所管理的應是他人的事務,純為自己的事務不能成為無因管理上的事務。

(3)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主觀要件,也是無因管理製度的目的所在,同時,這也是區別無因管理與侵權行為的標準之一。

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指管理人於管理事務時所具有的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是否為他人謀利益,應從動機和效果來看。從動機上看,管理人管理事務的動機是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例如本案中,張同德主動飼養蘭新江走失的6頭牛,正是為了避免這幾頭牛的損失;從效果方麵看,因為管理而取得的利益最終應歸於本人,而不能由管理人自己取得。本案中張同德在飼養6頭牛期間,主動去村委會、鄉政府、派出所說明情況,從動機、效果方麵看,均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就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而言,隻要是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管理的動機是為他人謀利益的就可視為無因管理,至於其是否已將管理的利益歸於本人,那是屬於無因管理的效力問題。

無因管理人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事實上的意思而非效果意思,所以,無須表示,並不要求管理人須有為他人利益的明確表示。無因管理的效力,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並不是基於管理人的思想,因而管理人隻要具有一般的意思能力即可。這是其主觀意思,隻要以動機和目的來判斷即可,並不要求管理須有為他人的明確表示,管理人雖未明確表示其是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但隻要從管理行為和客觀上認定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的,就可以成立無因管理。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無須具有僅為他人謀利的目的。有時,管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務,為他人的那一部分,仍可為無因管理,即無因管理的成立並不要求管理人須有專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從以上幾個方麵來分析,張同德的行為無疑構成了無因管理,因而理應受法律規定的無因管理的效力的調整。

2.無因管理的效力

所謂無因管理的效力,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指無因管理構成後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發生,即產生無因管理之債;另一方麵,是阻卻其違法性。

(1)阻卻違法。一般而言,幹預他人事務的行為,應屬侵犯本人某種權利的行為;但因為無因管理人是以為他人謀利為目的的,其管理並不違反本人的意思,或者雖違反本人的意思,但因為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益,所以法律使其具有阻卻違法性,成為合法行為,而非侵權行為。至於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務過程中因為過失而致本人受損時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依據是債務不履行,而非管理行為本身具有侵權性質。

(2)管理人的義務。管理人從管理開始,即應負擔一定的義務。因為無因管理既然是為本人謀利的,就應當使管理人負擔一定的義務,這是法律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管理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第一,適當管理的義務。管理人應不違背本人的意思進行管理。本人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應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此外,管理人應依有利於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至於方法是否有利於本人,應以客觀上能否避免本人利益受損失為標準,抽象而言,管理人在管理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不能僅憑管理人主觀上認為其管理方法適用於本人,本人是否認為有利為決定標準。

第二,繼續管理的義務。如果管理人在管理開始後,中途停止管理行為對本人更為不利時,管理人有繼續管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