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團結互助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互相協助,兼顧鄰人利益。損人利己,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與相鄰關係所應當遵循的原則相悖的。相鄰各方在發生糾紛時,應本著互諒互讓,團結互助的精神,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3.公平合理
相鄰關係本質上既是對一方權利的限製,又是另一方權利的延伸,這是法律從相鄰人行使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同時,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製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進行,不得損害對方的利益;而且在實際生活中應當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在相鄰關係中受益方應當給予受損失的一方合理的補償,以體現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本案所涉及的就是一個有關建築物相鄰關係的糾紛。因為其符合相鄰關係的特征。第一,其主體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趙新和吳麗雖然住在一棟樓上,但他們分別是自己房屋的所有人,在法理上稱為區分所有。第二,趙新和吳麗的房子相互毗鄰,在同一棟建築物,因他們的專有部分像火柴盒一樣相互鄰接,彼此之間的用役麵緊密地堆砌於同一棟建築物上,從而使他們之間除發生前後左右的平麵相鄰關係外,必然也要發生主體的相鄰關係。第三,相鄰關係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不動產的所有人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所體現出的利益。這種利益雖與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相關,但必須在相鄰方給予必要方便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同時這種利益需要在相鄰各方均不對對方構成安全隱患時才能實現。這一點,國外立法早已有之,比如《瑞士民法典》第712條就規定,樓房所有人有自由管理、利用並裝飾自己房間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樓層的所有人行使相同的權利,並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建築物的公用設備,或影響其使用及外觀;日本《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為對建築物之保存為有害的行為,或其他有關建築物之管理或使用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我國台灣地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房在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礙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在本案中,趙新是在天井的圍牆頂與二樓陽台底部間安裝鐵柵欄,是對自己房屋的一種使用行為,但這一行為卻在客觀上給二樓的吳麗帶來了不安全因素。依照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雙方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解決這一糾紛,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可以協商,吳麗家也可以在規定允許的情況下,安裝防盜裝置,趙新承擔部分費用;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可根據吳麗的要求,依據《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要求其排除妨礙,即拆除防盜鐵柵欄。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4條
§§第三章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