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處理相鄰關係糾紛的原則(1 / 2)

趙新家住某小區的一樓,為了防盜,他在天井的圍牆頂與二樓的陽台底部的牆間安裝了防盜鐵柵欄。二樓的鄰居吳麗認為趙新安裝鐵柵欄影響到她家的安全,要求其拆除。而趙新則認為自己是在自家的陽台上安裝鐵柵欄,吳麗無權幹涉。雙方爭執不下,吳麗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通則》

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97條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複原狀,賠償損失。

第98條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99條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100條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01條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曆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複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第102條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103條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

相鄰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一種,也是自羅馬以來民法的一項重要製度。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關係,從本質上講,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擴大;而對相對方而言,則是對其權利行使的一種限製。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製,既無損於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然,行使相鄰權,也應當受到法律的調整,相鄰各方不得借相鄰權之故,無故擴大自己的權利或在行使自己的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危及相鄰方的安全。相鄰各方在遇有利益衝突時,除應由民法的基本原則指導外,還因為相鄰關係性質上的特殊性,而必須按照《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相鄰關係均要涉及相鄰各方的生產或生活。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充分發揮不動產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調整相鄰關係的目的,從這一原則出發,有利於合情合理地提出解決糾紛的方案,化解矛盾,從而使財產在生產和生活中發揮最佳的使用效果。